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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急救醫療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範社會急救醫療秩序,提高應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時有效地搶救急、危、重傷病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規範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突發事件現場的急、危、重傷病員的院前急救和轉送醫院搶救至病情穩定或死亡病人的救治行為。第三條 市、區(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第四條 社會急救醫療是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急救醫療工作要服從統壹調度指揮,就近、就地、快速救治,尊重患者意願。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社會急救醫療工作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二章 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及職責 第六條 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包括:

(壹)市急救中心、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

(二)急救分中心、醫療機構急診科;

(三)急救點。第七條縣級市和黃島區衛生行政部門可在其轄區內設置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承擔其轄區內日常社會急救調度指揮任務,並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統壹調度指揮。第八條 急救分中心、急救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社會急救資源規劃,並設置明顯標誌。醫療機構急診科設置按照醫療機構相關標準執行。

急救分中心可采取市急救中心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獨立設置、市急救中心與醫療機構****,配合設置的形式。

急救分點的設置可根據應急需要采取多種形式。第九條 市急救中心職責:

(壹)負責全市社會急救工作的統壹調度指揮,收集、處理、儲存和分析社會急救信息,指導有關單位的急救工作;

(二)承擔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的日常院前急救任務;

(三)承擔重大節日、大型集會的社會急救保障和全市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集會社會急救保障和全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等任務;

(四)指導開展全市社會急救醫學知識普及和培訓工作。第十條 急救分中心職責:

(壹)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的統壹調度指揮,承擔轄區內社會急救醫療救援任務;

(二)做好社會急救信息動態的登記、統計、匯總、保管和上報工作;

(三)完成衛生行政部門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急救調度指揮機構執行其他社會急救任務。第十壹條 醫療機構急診科:

(壹)接收急診病人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轉送的傷病員,進行緊急救治,並送往相應的專科病房或其他醫院;

(二)突發公共****,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承擔傷病員的現場急救和轉送工作。第十二條 急救點職責:

(壹)在調度指揮機構的指導下對本區域內急、危、重傷病員進行搶救;

(二)及時反饋社會急救信息;

(三)開展急救醫學知識的宣傳。第三章 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市設立 "120 "社會急救醫療呼叫專用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電話記錄保存不少於3個月。"120 "號碼是唯壹的院前急救專用服務呼叫號碼,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急救電話呼叫號碼。

禁止幹擾社會急救專用電話的正常工作。第十四條 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按規定配置急救藥品、器材、設備,並及時維修、保養和更新設備;

(二)按規定需要配置救護車輛的,救護車輛應當印有國際通用的急救標識和急救標誌,並按規定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三)從事社會急救的急救醫師應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並有3年以上臨床實踐經歷,急救護士應當具有護士資格並有2年以上臨床實踐經歷。第十五條 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應當保證值班救護車正常運行,並在接到出車指令電話後3分鐘內出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值班救護車執行非急救醫療任務。第十六條 事發現場的單位和個人對急、危、重傷病員應當及時給予救助,機動車駕駛員和乘務人員應當優先運送急、危、重傷病員。第十七條 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實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值班制,不得推諉或者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擾和破壞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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