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刑法》
第壹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種名目的費用,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收受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 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