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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國家集中采購藥品執行時間

第七批國家集采藥品中選結果於7月18日公布。根據國家組織藥品聯合采購辦公室發布的通知,第七批國家集采藥品中選結果於11月實施,具體執行日期以各地發布通知為準。此次集采有60種藥品中選,藥品平均降價48%,涉及31個治療類別,包括高血壓、糖尿病等常見病、慢性病用藥,以及肺癌、肝癌等重大疾病用藥,按約定采購量測算,預計每年可節省費用185億元。

業內人士認為,帶量采購已進入常態化,推動藥企加速轉型。未來,藥企銷售能力的重要性將逐漸弱化,創新藥研發受到支持,創新轉型將成為藥企提升競爭力的主要途徑。

保障供應

10月28日,山東省醫保局發布《關於執行國家組織第七批集中帶量采購藥品中選結果的通知》(簡稱《通知》),11月18日起,全省參加第七批國家集采的公立醫療機構(含駐魯軍隊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執行第七批國家集采中選結果,面向患者銷售中選藥品。

《通知》明確了第七批國家集采藥品中選結果落地“時間表”。11月13日前,主供企業、備供企業按供應清單分別將中選藥品、備供藥品在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按中選價格掛網,供醫療機構購進適量中選藥品備貨。11月10日前,主供企業和備供企業通過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選定配送企業,完成配送關系建立工作。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11月10日前,各市醫保部門指導藥品采購聯合體已遴選確定的醫療機構為代表,統壹與主供企業通過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簽訂購銷協議,購銷協議每年壹簽,首年采購周期為11月13日-30日。

同日,山西醫保局發布通知,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將於11月20日起全面執行第七批國家集采藥品中選結果。本次集采藥品落地執行後,山西省執行的國家和省級、省際聯盟集采藥品數量將達到432種,耗材達75種,平均降幅達50%以上,壹年可節約相關費用50億元。

此前,河南、青海、浙江、遼寧、山西、上海和海南等地已相繼發布文件,明確了第七批國家集采藥品落地時間與具體政策。其中,河南省宣布,國家第七批集采藥品中選結果執行時間為11月1日;遼寧省定於11月20日開始執行第七批國家組織藥品(遼寧)中選、備選結果。

值得壹提的是,第七批國家集采藥品在沿用此前批次規則的基礎上引入備供機制,各地區將有壹家主供企業及壹家備供企業,主供企業無法滿足市場需求時備供企業將獲得主供企業身份,強化藥品供應保障。比如,山東醫保局強調,采購周期內,若主供企業不能對醫療機構的訂單及時作出響應,為保障臨床需要,醫療機構可采購備供藥品,省公***資源交易中心將同時對主供企業進行通知。當主供企業出現較大範圍或較長時間不能及時足量供應或被取消中選資格等情況,致使不能滿足山東省市場需求或無法繼續履行帶量采購協議時,省醫保局將啟動程序以備供企業替代原來的主供企業繼續履行帶量采購協議。

此外,遼寧等地提出,當備供企業不能滿足需求時,可啟動增補供應企業的流程。

加速轉型

安信證券認為,第七批國家集采藥品的平均價格降幅收窄,廠家報價逐步回歸理性,國家集采藥品價格降幅有望趨於穩定。部分上市公司已度過集采對存量品種價格沖擊的“陣痛期”,隨著其“創新品種”研發的推進,銷售有望快速放量。“仿創結合類”藥企將迎來基本面向上拐點。

從第七輪國家集采藥品中選情況看,首創證券認為,國內廠家憑借集采迅速搶占海外廠家的份額。對於本次集采品種,部分企業在集采前銷量極小或未形成銷售,通過集采中選,可以迅速實現銷售放量,為公司帶來業績增量。隨著集采進入常態化,預計未來仿制藥市場將進壹步收縮,為創新藥市場創造更大的市場空間。

中信證券認為,帶量采購已進入常態化階段,推動藥企加速轉型,創新藥研發受到支持。未來藥企銷售能力的重要性將逐漸弱化,創新轉型將成為藥企提升競爭力的主要途徑。11月30日,省醫療保障局發布消息,從當日起,第七批國家組織藥品集采結果將在四川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和軍隊醫療機構落地執行,本次落地的國家集中采購藥品***60種,平均降價48%。

第七批國家集采藥品覆蓋高血壓、糖尿病、抗感染、消化道疾病等常見病、慢性病用藥,以及肺癌、肝癌、腎癌、腸癌等重大疾病用藥。在降血壓領域,國家層面首次納入緩控釋劑型,硝苯地平控釋片每片從平均2.1元降至0.47元,降幅達77%;美托洛爾緩釋片每片從平均1.47元降至0.66元,降幅達55%。慢性病用藥方面,以治療慢性乙型肝炎的新藥富馬酸丙酚替諾福韋片為例,每片從平均17.98元降至0.32元,降幅達98%。重大疾病用藥方面,以肝癌壹線靶向藥侖伐替尼膠囊為例,每粒從平均108元下降到平均22.93元,壹個治療周期需要90粒,可節約費用7600元左右。

本次集采藥品落地執行後,預計全省壹年可節約藥品費用2.19億元。至此,我省執行國家和省級、省際聯盟集采藥品數量將達到353種。下壹步,省醫保局將繼續落實好國家醫保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常態化制度化推進藥品和耗材集采工作,不斷擴大集采覆蓋面,切實減輕患者看病就醫負擔。

法律依據

《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壹)規避藥品集中采購,擅自采購非入圍藥品,或者不按規定程序組織選購藥品的;

(二)提供虛假藥品采購信息的;

(三)不按規定簽訂采購合同,或者不按時回款的;

(四)不執行集中采購藥品價格,二次議價、變相壓價,或者與企業再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補充性條款和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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