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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的既遂與未遂

法律主觀:

非法經營罪是否存在未遂壹、非法經營罪是否存在未遂的兩種觀點推理司法實踐中,非法經營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狀態的觀點,占有重要地位。究其原因,非法經營罪是壹種 "行為犯罪",所謂行為犯罪,是指以合法的犯罪行為作為既遂的犯罪。經營行為包括生產、銷售、運輸、倉儲等,只要完成其中任何壹個行為,都是非法經營行為的既遂。與此相對應,非法經營罪之所以存在未遂,是因為 "行為犯 "理論本身就存在爭議。即使非法經營罪是行為犯,也應當考慮到非法經營者無論以何種形式經營,其目的都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不是為了生產而生產,為了運輸而運輸。如果是以公益為目的,而不是謀取非法利益,即使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因此,謀取非法利益是非法經營罪的質的表現。此外,作為與非法經營罪行為方式相同的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也由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界定,明確了犯罪未遂的存在形式,如果非法經營罪沒有未遂,則同壹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不同形式的犯罪,破壞了刑法的統壹性。二、本文認為非法經營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態的理由本文贊同第二種觀點,即認為非法經營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態。除上述原因外,還因為非法經營行為所處的階段不同。對法益的危害程度不同,不同階段也應有所區別。如故意殺人罪有預備階段、實行階段、既遂階段,並不是說實行了預備行為即構成既遂。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劃分才有意義。具體來說,如果制作假煙沒有實際銷售,其危害程度與銷售既遂的危害程度顯然是不壹樣的。壹概而論非法經營罪存在未遂與否,是對這壹事實情況的漠視。如果銷售的假煙還在運輸途中,尚未實際交付他人手中,只是非法經營行為的壹個階段,與張某接貨後實際銷售卷煙的行為,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也是天壤之別。如果您還有這方面的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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