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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

1. 保護知識產權的小例子

保護知識產權的小例子 1.有什麽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小故事嗎

案由:侵犯署名權

杜某為農貿市場承建牌坊,請詹某按其提供的藍本在牌坊上繪制包括以八仙過海、桃園結義、千裏走單騎為主題的彩繪圖以及壹幅風景畫作為牌坊的主體圖。主體圖繪制完成後,杜某擅自在“八仙過海”圖上署名,標明杜某為彩繪制作人,並經當地電視臺作了報道造成壹定影響。詹某因此以杜某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

處理]

壹審法院判決責令杜某將牌坊“八仙過海”主題圖上標明杜某為彩繪制作人的字樣除去,並賠償詹某損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詹某雖然對受杜某之托臨摹他人的“八仙過海”圖沒有著作權,但杜某擅自在他人制作的的繪畫上署名構成侵權,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故維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的關鍵就在於對臨摹行為的態度。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52條,臨摹屬於復制行為的壹種。但現實中有學者認為臨摹中包含著創作行為。有人將臨摹劃分為兩種,即“復制”型臨摹和“制作”型臨摹。對於復制型臨摹品,臨摹人不享有著作權;而對於“具有創作意義的‘制作’,體現臨摹人的藝術表現九遠非簡單的復制,是臨摹人依其創作技能和技巧制成的新作品,臨摹人應當享有相對獨立的著作權”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壹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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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壹、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 1、黃味金等假冒註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 常春榮、文勇 案 由:假冒註冊商標 壹審案號:(2003)川綿竹刑初字第66號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200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文勇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以***同生產假冒名酒。之後,常榮芳雇傭被告人文勇從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華豐食品城的興宏酒類批發部將“綿竹大曲”、“江口醇”、“尖莊”、“瀘州”老窖二曲等酒運至常榮芳租賃的成都市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出租房內,由被告人常榮芳、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五糧液”、“瀘州”商標及包裝,並雇傭被告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清洗酒瓶和翻裝酒,***計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

除“五糧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榮芳雇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興達酒類批發部予以銷售。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及包裝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榮、邱倫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假冒註冊商標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論處。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倫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參與假冒註冊商標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處罰。

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1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1款、第2款、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黃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榮芳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邱倫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壹審宣判後,黃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應紅霞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 案 由: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壹審案號:(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號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西檢刑訴(2004)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聖偉原為廣州達生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辦事處工作人員,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明知廣州“陳大偉”、“倪壯”二人向其提供的洗發水為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註冊商標的情況下,先後七次向原廣州寶潔公司駐杭外聘工作人員應紅霞、谷琳琳銷售貨值約150余萬元人民幣的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上述註冊商標洗發水,並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計人民幣7萬余元。同期,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明知上述洗發水為假冒產品而先後七次***同將之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某,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從中非法獲利15萬余元人民幣。

案發後,被告人馮聖偉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聖偉、應紅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被告人馮聖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14條、第67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64條、第72條、第73條第2、3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紅霞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馮聖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王紅星、趙坤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王紅星、趙坤 案 由:侵犯著作權罪 壹審案號:(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號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以(2003)京海檢經訴字第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紅星、趙坤。

3.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在對於知識產權的維護,以及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上。

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壹”審判機制改革,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統壹審判標準。制定完善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規範司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不同渠道的證據標準。

推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標準協調銜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證據標準,制定證據指引,順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定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司法解釋,著力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探索建立侵權行為公證懸賞取證制度,減輕權利人舉證責任負擔。

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針對新業態新領域發展現狀,研究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的保護。探索建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

2、研究加強體育賽事轉播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公證電子存證技術推廣應用。研究建立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制定電商平臺保護管理標準。

3、編制發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指南,制定合同範本、 *** 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勵企業加強風險防範機制建設,持續優化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保護環境。研究制定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保護辦法,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

中央人民 *** - *** 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

4.有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事例

《酸酸甜甜就是我》遭侵權 《酸酸甜甜就是我》是超級女聲張含韻的代表歌曲,日前,這首歌曲被吉林音像出版社出版的華語金典全集收錄,引發了壹場訴訟。

張含韻的經紀公司——北京天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將北京精彩無限音像有限公司、河北紀元光電有限公司、吉林音像出版社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原告訴稱,超級女聲張含韻是其旗下簽約藝人,原告提供版權出版了超級女聲首張大碟《我很張含韻》,其中包括歌曲《酸酸甜甜就是我》,因此原告對該歌曲享有錄音制作者權。

2007年原告發現第壹被告北京精彩無限公司銷售了由第二被告河北紀元光電公司復制、第三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的彩封標為“最新流行全主打”光盤。該光盤中包含了歌曲《酸酸甜甜就是我》,被告的行為未經原告許可,未取得原告授權,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

庭審中,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該公司與超級女聲張含韻簽訂的《經紀人和約》,該合同約定了凡是張含韻演唱的歌曲均由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由於合同簽訂時,張含韻未滿18歲,該合同上另有其母親的簽字。

鑒於此,三被告對原告的權利不持異議。同時被告北京精彩無限音像有限公司對銷售涉案侵權光盤壹事完全承認,但提出該光盤被告有合法的進貨渠道,並且在2007年9月20日後就已經完全停止了銷售。

另兩位被告亦對出版發行復制侵權光盤壹事予以認可,但認為原告要求賠償的數額過高。此外,被告河北紀元光電公司則認為該光盤是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委托其復制的,根據委托書的約定侵權責任應由吉林方承擔。

鑒於第壹被告精彩無限公司已經停止了銷售,原告當庭撤回了對該公司的起訴,但仍主張另二被告***同承擔賠償責任。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5.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1.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商標權人開始實施壹種新的商標保護策略——“商標版權化”保護。

具體而言,就是在援引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2.已經生效的多個判決表明,只要符合作品最低的獨創性要求,商標標識就可以構成作品。

但是,必須指出,即使同為作品,不同作品之間的獨創性仍然有。3.從專利權到版權此類的典型問題是外觀設計圖案如果本身還構成作品,在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後,其作品是否也同時進入公有領域的問題。

對此,筆者認為。4.持“知識產權選擇原則”論的人擔心,失效外觀設計如未能按期進入公有領域,會使專利法有關外觀設計保護期限的規定形同虛設,同時也使競爭者自由。

5.失效外觀設計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就必須具備構成作品的條件。而要構成作品,必須要滿足獨創性的要求。

首先要達到壹定的創作高度。外觀設計所構成。

6.我國有那些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壹、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 1、黃味金等假冒註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 常春榮、文勇 案 由:假冒註冊商標 壹審案號:(2003)川綿竹刑初字第66號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200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文勇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以***同生產假冒名酒。之後,常榮芳雇傭被告人文勇從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華豐食品城的興宏酒類批發部將“綿竹大曲”、“江口醇”、“尖莊”、“瀘州”老窖二曲等酒運至常榮芳租賃的成都市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出租房內,由被告人常榮芳、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五糧液”、“瀘州”商標及包裝,並雇傭被告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清洗酒瓶和翻裝酒,***計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

除“五糧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榮芳雇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興達酒類批發部予以銷售。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及包裝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榮、邱倫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假冒註冊商標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論處。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倫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參與假冒註冊商標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處罰。

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1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1款、第2款、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黃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榮芳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邱倫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壹審宣判後,黃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應紅霞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 案 由: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壹審案號:(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號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西檢刑訴(2004)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聖偉原為廣州達生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辦事處工作人員,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明知廣州“陳大偉”、“倪壯”二人向其提供的洗發水為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註冊商標的情況下,先後七次向原廣州寶潔公司駐杭外聘工作人員應紅霞、谷琳琳銷售貨值約150余萬元人民幣的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上述註冊商標洗發水,並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計人民幣7萬余元。同期,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明知上述洗發水為假冒產品而先後七次***同將之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某,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從中非法獲利15萬余元人民幣。

案發後,被告人馮聖偉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聖偉、應紅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被告人馮聖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14條、第67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64條、第72條、第73條第2、3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紅霞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馮聖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王紅星、趙坤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王紅星、趙坤 案 由:侵犯著作權罪 壹審案號:(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號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以(2003)京海檢經訴字第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紅星、趙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向北京市海澱。

7.請舉例兩個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

看法條好了,法條說“應該……”或“不得……”等,這些都算。

我給妳找了《著作權法》中的2個條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8.請提供壹些專利或知識產權的小故事,要有代表性,字數最好在五百

說起專利,很多人頭就疼,因為太專業和晦澀。

專利的保護範圍到底是如何確定的?有了專利是否當然地就可以生產銷售專利產品?申請專利除了保護自主創新外還有沒有其它作用? 張三有個凳子的專利,這個凳子很簡單,專利寫的也很簡單,壹個凳子,包括:壹個座部;和四個與所述座部相連的支撐於地面的支撐腿。 張三的凳子在市場上銷售的非常好,可是過了壹段時間,李四發現長時間地坐在凳子上不舒服,如果凳子上能有壹個靠背,那坐在上面更舒服,於是李四就發明了椅子,並準備申請專利,椅子相比凳子的改進之處在於多了壹個靠背,當然椅子也有壹個座部和四條支撐腿。

這下問題就產生了: 壹、李四可以申請椅子的專利嗎? 可以! 申請專利並不要求技術創新方案為原創發明,在現有產品或者現有技術基礎上的改進也可以申請專利。實際上,原創性的發明或者說基礎性的發明並不多見,尤其是在科學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絕大部分的發明都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進行的改進,正如牛頓所說“我為什麽看得比別人遠,那是因為我站在巨人肩膀上。”

椅子為什麽可以申請專利呢?因為現有技術的凳子沒有靠背,導致人長期坐在上面不舒服,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增加了靠背變成了椅子,這就是椅子的創新之處,所以椅子可以申請專利。 同樣的道理,在我們研發工作中,大部分的工作也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進行的改進,以使得產品性能更好、成本更底、生產更高效等等,這些研發成果如果具有壹定的創造性都可以申請專利。

相反,實際工作中,發明壹種全新的產品這樣的機會有,但幾率比較小。所以,在研發中,不要以為自己的創新不起眼,小發明能解決大問題。

如何保護您的發明?還是申請專利最有保障。 二、李四可以生產、銷售椅子嗎? 不可以! 很多人就疑惑了,既然我都已經申請了專利,為什麽自己還不能生產呢?從專利侵權的角度說,只要壹件產品包括了在先專利的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則落入該專利保護範圍。

對於椅子來說,雖然增加了靠背,但是還包括了壹個座部和四條支撐腿,即,椅子中包括了凳子的所有構成要件,所以就落入了凳子的專利保護範圍內,因此,可以說,如果李四生產銷售椅子,則侵犯了凳子專利權。 但是,進壹步來說,由於李四擁有椅子的專利,則他人包括凳子的專利權人如果未經過李四的同意,也不能生產椅子,否則就侵犯了李四的椅子專利權。

對於李四來說,雖然不能生產椅子,但是由於李四擁有椅子的專利權,則擁有了椅子的“壟斷權”。 三、李四為什麽要申請椅子專利呢? 顯然李四花錢申請專利並不僅僅是想擁有名義上的壟斷權,而是為了生產和銷售椅子,從中獲得利潤,但是由於有凳子專利的存在,李四又不能生產銷售椅子,那李四申請專利還有什麽意義呢? 由於椅子坐起來更舒服,椅子的市場壹定會非常好,利潤壹定很可觀。

此時,李四在想:我要是能生產銷售椅子壹定能獲得很好的利潤,可是由於有凳子專利的存在,我又不能生產椅子。張三也在想:椅子的市場和利潤壹定比我的凳子好,如果我能生產銷售椅子壹定能獲得很好的回報,可是由於李四有椅子的專利,我又不能生產銷售椅子。

張三和李四都在考慮,如果我們雙方合作,壹定會成功,如何合作呢?有這樣幾種方案: 1、張三授權許可李四使用凳子專利,即,李四可以生產椅子,李四支付給張三壹定的凳子專利使用費; 2、李四授權許可張三使用椅子專利,即,張三可以生產椅子,張三支付給李四壹定的椅子專利使用費; 3、張三李四進行專利交叉許可,即張三授權李四使用凳子專利,李四也授權張三使用椅子專利,這樣,張三既可以生產凳子也可以生產椅子,李四也既可以生產凳子也可以生產椅子。 當然還有很多其它的合作方案,無論哪種合作方案對張三和李四都是皆大歡喜,因為他們都能從各自的專利中獲得了收益,這樣專利的效益就顯現出來了。

這時,王五壹看椅子的市場那麽好,也想生產銷售椅子,可是由於凳子和椅子專利的存在,只好希望獲得張三李四的專利授權許可,可是張三和李四說:不好意思,凳子和椅子只有我們自己才能生產銷售,其他人壹概免談。王五只好幹著急,但是沒有辦法,因為自己沒有專利,沒有辦法去和別人談判,也沒有辦法向張三和李四那樣進行專利的交叉許可。

四、王五怎麽辦? 由於凳子和椅子的市場不錯,王五壹直想進入這個市場,可是卻得不到張三和李四的專利授權許可,王五該如何辦呢?也有辦法: 1、王五可以繼續在凳子和椅子的基礎上進行研究改進。比如,椅子只有靠背,如果我能繼續在椅子上增加扶手,變成了扶椅,這樣用戶會更舒服,王五可以申請扶椅的專利。

繼續進行改進,如果把椅子的靠背改進成可以平放的,則椅子就可以變成多功能的躺椅,王五可以繼續申請躺椅的專利。 由於扶椅和躺椅的市場會很大,張三和李四如果想生產扶椅和躺椅,那麽王五就有了談判的籌碼,這樣,上面的故事又要重復了。

2、王五可以研究張三和李四的專利,進行避專利設計(design around),比如,張三和李四的專利都是說凳子或椅子有四條腿,那麽我王五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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