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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具體內容。

第壹,離婚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反對封建和資產階級的婚姻觀,提倡社會主義道德,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堅持查明事實,明辨是非,調解。離婚與否,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夫妻關系是否已經破裂為準。

(1)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意願強迫包辦婚姻或壹方索要財物,壹方要求離婚,婚後雙方未建立感情的,應準予離婚;如果已經結婚多年,有了孩子,夫妻之間也建立了壹定的感情,就要根據夫妻關系的現狀和發展前景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決定離婚或者不離婚。

(2)壹方向另壹方索取的財產,但婚姻基本上是自願的,不屬於買賣婚姻。壹方提出離婚的,應當查明婚後感情變化的原因和夫妻關系的狀況。調解不成的,可以決定離婚或者不離婚。

(3)第三者介入引起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對有過錯的壹方和第三者進行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如果過錯方提出離婚,如果夫妻感情融洽,關系尚未破裂,另壹方理解,應該再次做調解,做好工作。即使調解不成,也可以裁定不準離婚。如果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給雙方造成長期痛苦,而且可能激化矛盾,應會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預防。調解離婚無效的,應當判決離婚。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壹般應在調解和解失敗後準予離婚。

(4)因壹方升學、招工、升職等引起思想感情變化而離婚的,應區別對待。對於喜新厭舊的錯誤思想和行為,要依靠有關單位組織嚴肅的批評教育,著重調解和做好工作。即使調解失敗,也可以判決感情很好的夫妻不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或者判決後夫妻感情沒有改善,可以判決調解或者離婚。

(五)因女孩、婦女采取節育措施而提出離婚的,應當依靠有關組織和群眾,對其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封建思想進行批評教育,使其認識錯誤,努力調解和彌補。如果夫妻感情好,即使調解失敗,也可以排除離婚。

(6)實行生產責任制後,壹方身體不好,或缺乏生產技術,收入低,生活暫時困難的。如果另壹方提出離婚,如果夫妻感情很好,要多做思想工作,督促夫妻雙方互相理解,互相幫助,和睦團結。如果調解不成,他們也可以決定不離婚。因另壹方懶或懶而提出離婚的,應配合有關方面對有過錯的壹方進行批評教育。如果他堅持不換,沒有和好的可能,可以調解或者判決離婚。

(7)無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違法的。處理此類糾紛,要對雙方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督促當事人增強法制觀念。如果起訴時雙方都已達到婚姻法規定的適婚年齡,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處理。訴訟經調解和解或撤訴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起訴時雙方或壹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的,應解除同居關系。所生子女的撫養或者財產分割,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8)因重婚離婚的,重婚問題應由刑事法院先處理,按照(83)法晏子第14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6月26日聯合發布的關於重婚案件管轄的通知》的規定。離婚要根據婚姻的基礎,重婚的原因,孩子的利益來處理。

(九)軍人提出離婚的,由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夫妻關系已經破裂,和解工作無效,確實無法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士兵所屬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士兵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10)壹方患有精神疾病,另壹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方式既要保證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安置。婚前隱瞞病情的,做好工作,婚後治愈的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很好。如已結婚多年,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有互相幫助,做好思想工作的義務。如果確實經過長時間治療已不能維持夫妻關系,經另壹方、親屬和有關單位安排好病人的生活、醫療和監護後,可以準予離婚。

(11)壹方因另壹方勞動改造而提出離婚的,應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原則下,綜合考慮有利於勞改人員改造的條件、刑期長短、犯罪性質等因素處理。對於結婚時間長,有孩子,夫妻感情好,刑期短的,要盡力做好。如果調解不成,他們也可以決定不離婚。

第二,離婚時財產的處理

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的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第十三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查清家庭財產、婚姻財產、婚前財產的情況,合理解決。

(12)婚前個人財產和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原則上歸個人所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勞動所得和夫妻購買的財產,以及夫妻繼承和贈與的財產,為同壹財產。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或者雖為婚前個人財產,但結婚多年,長期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夫妻財產分割應按約定辦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財產的實際情況、婚姻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和數量進行合理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應由負責撫養他們的壹方管理。

(1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讓費,離婚時如已長期共同生活,可按夫妻* * *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藥費應該歸我所有。

(14)離婚時,壹方生活確有困難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壹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壹方可給予短期或壹次性經濟幫助。結婚多年後,如壹方年老、患病、殘疾且無經濟來源,另壹方應妥善安排生活起居。在實施資助期間,如果受助方單獨結婚,另壹方可以終止支付。原經濟資助實施後,壹方要求另壹方繼續給予經濟資助的,壹般不予支持。

(1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種經營、承包田的當年所得,離婚時視同夫妻財產。對離婚當年沒有收入的生產資料和種養專業,考慮到有利於生產,要合理調整或定價。

(16)城鄉個體經營戶的生產資料和合法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本著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實事求是,合理分割。

(17)包辦強迫婚姻所得的財產,原則上離婚時依法征收。

(18)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不長或因索要財物導致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因婚姻關系主張的財產。

(19)因第三者插足離婚的,處理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及子女的利益。

(20)因對女孩或婦女采取節育措施而離婚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利益,並在住房、生產、生活和子女撫養教育等方面照顧婦女。

(21)勞改人員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既要保護其配偶和子女的權益,又要依法保護勞改人員的權益。婚前屬於他們的財產原則上仍應歸他們所有,夫妻和家庭的財產分割應合理。

三、支持、供養、維護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贍養、扶養、撫養案件時,應當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倡導* * *唯物主義的養老道德,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22)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如果父親撫養條件好,母親同意,也可以由父親撫養。哺乳期後孩子由誰撫養發生爭議時,應按照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如果孩子有識別能力,就要征求自己的意見。

雙方就獨生子女撫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考慮不育再婚壹方的合理要求。

(23)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支付方式可以按月或定期支付,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支付,如果條件允許也可以壹次性支付。子女口糧田由父母耕種,收入歸子女。

子女因生活和教育需要,或父母壹方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因而提出改變原贍養費數額的,應事先經雙方同意,協議不成時,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在子女獨立生活時終止。

(24)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精神,父母壹方死亡,另壹方確實無力撫養或者父母雙方都無力撫養的,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對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5)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確實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26)有撫養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無撫養能力的孤寡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四。采用

人民法院審理收養子女案件,必須依照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27)經生父母、養父母以及有辨認能力的被收養人同意,並辦理了法定手續,收養關系依法受到保護。

如果生父母壹方不同意,收養關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養子女時,對方明知不反對,視為同意。

收養時養父母壹方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在收養後的長期生活中,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的,應予認定。如果壹方配偶收養的子女總是與另壹方配偶意見不壹致,只有與收養配偶的收養關系才被承認有效。

(28)親友、群眾公認的,或有關組織證明明確以養父母和被收養子女關系長期* * *同居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視為收養。

(29)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養父母與養孫子女之間確實已經形成關系的,應予承認。在解決收養糾紛或者權益糾紛時,可以按照婚姻法關於養父母、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理處理。

(三十)收養關系成立後,養父母或者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解除原因,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按照有利於被收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準予解除。

因養父母未盡到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解除。

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疾病,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壹般不予解除。但如果親生父母在送人收養時有意隱瞞,可能會被釋放。

(31)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正常生活確實不好。壹方堅持解除收養關系的,壹般可以準予解除。

(32)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解除而終止。

收養關系終止時,被收養的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並已獨立生活,但養父母年老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養子女應負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賠償被收養子女在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壹般不予補償。

(三十三)收養關系解除後,恢復未成年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生父母獨立生活的成年被收養人的權利和義務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恢復。

動詞 (verb的縮寫)遺產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堅持男女平等、贍養老人和撫養子女,保護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弘揚互助互讓、和諧團結的道德風尚,鞏固和改善社會主義家庭關系。

(34)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權利始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分割遺產的時間不能作為繼承開始的時間,放棄繼承的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35)繼承僅限於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如果遺產是夫妻共有的財產或者家庭共有的財產合並的,那麽遺產應該從夫妻共有的財產中分割出來再分割。

(三十六)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被依法剝奪繼承權的,其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放棄繼承或者被剝奪繼承權利的人是唯壹合法繼承人的,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所有。

(37)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繼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的權利。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後,仍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38)“養”子女與“養”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為養子女,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如果是封建的“收養”或“繼承人”,如果沒有撫養關系,就不能享有繼承權。

(39)喪偶兒媳的公婆,或喪偶女婿與公婆形成撫養關系,直至其中壹方死亡的,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兒媳、女婿繼承公婆遺產的,仍有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40)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或者第壹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義務或者不能獨立生活,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41)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由其直系親屬的後代負責。無論多少人處於代位繼承,都只能繼承父母的那份遺產。

(42)遺產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分割時,如果各繼承人的情況基本相似,壹般可以平均分配。但未成年、無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負有較多義務的繼承人,應予以照顧。對於有撫養能力但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酌情少予或者不予繼承。

(43)未成年人或者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對被繼承人給予較多幫助的人,超出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適當給予壹部分遺產。

(44)公民依法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應當得到認可和保護。但所立遺囑違反相關法律政策規定,或者取消未成年且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份額,處分不屬於其個人的財產,違背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不予保護。

遺囑人立有兩份以上法定遺囑,但內容相互矛盾的。原則上以後立的遺囑為準。因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而不能按照遺囑處分的遺產,以及未按照遺囑處分的遺產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45)被繼承人生前經營的森林、水利、養殖、種植等職業的合法收入,允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46)生活費由國家或集體負擔的烈士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鎮居民的遺產,仍應允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47)“五保戶”的遺產原則上歸集體組織所有。實施“五保供養”,雙方有協議的按協議執行。沒有約定的,死者有遺囑或者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在扣除死者生前的法定債務和“五保”費用後,按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處理。

(48)配偶壹方死亡後,另壹方再婚或者遷移,可以取走其本人及其所扶養子女應當繼承的遺產。如果不方便拿走遺產,可以打折處理。

(49)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法定債務,以其遺產清償。繼承人應當以遺產的實際價值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盡了最大努力但未盡到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所欠債務,繼承人仍應承擔清償責任。有兩個以上繼承人的,應當根據各自的經濟狀況合理分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50)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或者處分時,繼承人明知不主張權利,事後再要求繼承的,壹般不予支持。

(5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遺產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52)繼承人生前虐待、遺棄、殺害被繼承人的,應當剝奪繼承權。

第六,住房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房屋案件,必須根據憲法和有關政策法律,堅持有利於城鄉建設、人民生產生活和社會安定團結的原則,切實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房屋所有權。

(53)土改遺留房屋的權屬爭議,壹般應以土改時確定的產權為準。土改時地主富農沒收征用的房屋,已經確權給他人或集體所有,應依法保護。

對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應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54)在社會主義改造和公私合營時強占或破壞社會已加入的房屋的,責令遷出或賠償。

(55)非自有人出賣他人房屋的,買賣關系應當消滅。部分* * *人未經其他* * *人同意,出賣歸* * *所有的房屋,應當宣告買賣關系無效。買受人不知道的,買賣關系是否有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如果當時其他* * *人知道了也不反對,事後又提出異議,就應該承認買賣關系的效力。

有過錯的壹方應負責賠償無效交易關系造成的經濟損失。

(56)買賣雙方自願簽訂合同,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對房屋進行了實際使用和管理,沒有其他違法行為,但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當認定買賣關系有效,但應當辦理房屋買賣手續。

(57)處理公民之間因房屋租賃發生的糾紛,應本著保護房主的房屋所有權和維護承租人的合法租賃權的原則。承租人無故不支付租金的,應當全額支付租金。未經房主同意,不得轉租、轉借或調換房間。租賃期滿,房主要求收回自己的住宅的,壹般應予準許;在無限期租賃期間,業主確因住房困難要求收回自住的,壹般應允許,但應給予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業主出售房屋時,同等條件下,應保護原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58)法律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的房屋典當關系應予認可。但土改中已經解決的房屋典當關系不會改變。

原則上,期限屆滿十年或典契未規定期限,滿三十年仍未贖回的,視為絕對出售。

(59)公民之間因代管房屋發生糾紛的,應先查清房屋產權歸屬。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委托他人代為保管,或者實際由房屋所有權人的親屬代為保管的,應當認定為代管關系。在提存期間,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權限行使提存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或者維修房屋所需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委托人要求撤銷提存的,應當準許。

受托人死亡,受托人的親屬未經委托人同意處分委托房屋的,處分無效,並賠償造成的損失。

七、宅基地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公民之間的宅基地使用權案件,應當按照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不得出租、轉讓、出賣的原則,參照解放以來宅基地的演變和實際使用情況,照顧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依法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權益。

(60)鄉鎮公民之間因出售房屋而發生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糾紛,按照國務院《城市鄉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61)統壹規劃後的宅基地使用權如有爭議,以規劃後的宅基地使用權為準。通過法定程序進行個別調整的,壹般以調整後的使用權為準。

(62)未經* * *使用人同意,壹方占用* * *共有的宅基地。如果對方在建房時明知不提出異議,且不妨礙他人利益和公共* * *,可以繼續使用。

(63)對未規劃的宅基地有土地界線爭議的,四至界限明確,以四至界限為準;四是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使用情況,本著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合理解決。

(64)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宅基地使用權隨同房屋所有權轉移給新的所有人。

(65)城市房屋所有權人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翻建、擴建房屋,未按規定辦理合法手續的,依法不予保護。

行使宅基地使用權而妨礙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八。債務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債務案件,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本著互通有無、有錯必還的原則,合理解決。

(66)建國前公民之間的債務,因年代久遠、情況復雜,債權人起訴要求償還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土改前勞動人民欠地主富農的債,土改後要求償還,依法不受保護。

(67)確認借貸關系,以書面收據為準。如果沒有書面本票,肯定有沒有利益關系的見證人。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認可的借貸關系,也應依法保護。

(68)以物易物,壹般應以物還物。沒有實物或者不便以實物償還的,應當按照償還時國家評估的議價以人民幣償還。借錢壹般要用貨幣償還。不能用原幣償還的,應按現行貨幣兌換的有關規定合理解決。

(69)雙方約定無息的借貸關系,按雙方約定辦理。債務人故意長期違約,債權人要求賠償利息的,可以參照國家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有息貸款,利率可適當高於國家銀行貸款利率。而趁人之危,奸商的借貸關系則不受保護。

(70)定期貸款應當按期償還。壹次性償還有困難的,可以分期償還。

(71)債務人死亡,所欠債務按照遺產關於清償債務的規定處理。遺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壹百八十條規定的順序和比例清償。

九。損害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損害賠償案件,應當依法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權益。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造成損害的,應當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在處理時,要本著有利團結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處理。

(72)受害人因加害人的過錯遭受損害的,加害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可以相應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損害完全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他應該對此負責。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相互有損害,就要分清雙方的過錯和責任,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3)兩個以上行為人共同造成損害的,按照各行為人的過錯和責任,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教唆或者幫助造成損害的,應當以* * *共犯論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部分* * *共犯無力賠償的,其他* *共犯承擔連帶責任。

(74)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5)儲存、使用農藥等有毒物質違反有關管理和使用規定,造成他人生命、牲畜、家禽、農作物等損害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賠償。

(76)造成財產損失的,在進行賠償時,盡量修復能修復的;修復後嚴重影響質量和價值的,可酌情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無法修復的,可以用相同種類和質量的實物賠償,也可以折價賠償。

(77)被害人誤工費的賠償原則上應當按照治療醫院出具的假證明計算,賠償標準應當按照被害人工資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78)受害人是城鄉專業承包人、個體戶的,誤工費的計算原則上按照當地同行業、同勞動力當月個人平均收入計算。

(79)醫療費用的賠償應以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票據為依據。凡與病情損害無關的治療,或無轉院證明,未經醫務部門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和購買藥品的,費用原則上不予補償。

(80)經醫院批準從事專科護理的,誤工費按實際損失收入計算。如果本人沒有工資收入,賠償標準應該以壹個臨時工的工資為限。

(81)需要送醫院搶救或轉院的受害人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加害人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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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證書拿不回來怎麽辦?

    去勞動局告他,然後要求勞動局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帶著解除的合同,執業證書,新的勞動合同到登記機關要求變更登記。後續:還沒看到合同。很難解決嗎?回答:如果妳在上海,就好解決了。如果是在其他地方,不管是江蘇還是浙江,法制不健全,確實很難解決。但是妳可以試試。他以妳勞動期間沒有簽勞動合同為由,說妳沒簽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妳。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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