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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監督檢查規定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相關技術規範制定和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布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發放、撤銷、註銷、收回等信息,方便公眾知曉和查詢。

第三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戶外廣告許可證核發、撤銷、註銷、收回之日起七日內,將戶外廣告許可證的辦理情況書面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區城市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戶外廣告登記證核發、吊銷、註銷或者撤銷之日起7日內,將戶外廣告登記的辦理情況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對於建(構)築物外立面預留戶外廣告規劃位置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預留戶外廣告位置的相關規劃要求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巡查、查處結果應當記錄在案,由巡查、查處人員簽字後按時歸檔。

城管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發現和受理移送的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告知城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有權責令戶外廣告設置者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隱患。在消除安全隱患期間,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在現場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發生意外。

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屬於其職責範圍的,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予以核實、處理、反饋;不屬於其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受理舉報、投訴和受理轉辦舉報、投訴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聯系、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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