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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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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11月18日消息據中國之聲《央廣夜新聞》報道,1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提出,“職業打假人”不應適用《消法》關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等相關規定。這使得關於職業打假和職業打假人這個概念以及群體,又成為了公眾熱議的話題之壹。

“職業打假”通俗來說,就是“疑假買假或知假買假,而後進行索賠,獲得賠償”。而“職業打假人”是以打假為職業,長期尋找在產品質量、包裝標誌、有效期限、廣告宣傳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商品,進而通過索賠或其他方式獲取壹定利益的群體。送審稿中明確了“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這是自1994年消法實施後首次對爭議日久的“職業打假”問題進行明確。

圍繞“職業打假”的爭論,這些年來也壹直都存在著。對於“職業打假”行為,有人說,這些人知假買假,還要索賠,是敲詐勒索;也有觀點認為,職業打假者,是市場的民間維護力量。

通常,對於“職業打假”的爭議集中在以下幾點:第壹,算不算消費者?第二,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第三,算不算敲詐?

職業打假群體如何獲得灰色收入?

近二十年來,“職業打假人”從出現至今,壹直受到社會爭議。河南的職業打假人王先生今年40多歲,他專門購買“假貨”或問題產品,再要求對方多倍賠償損失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談到這個職業,他說:“對我來說是壹個很熟悉的工作領域,既能有對我來說合適的收入,也有壹些成就感。”

由於大型商超更為註重自身形象,王先生主要選擇相對大型的超市和賣場,對於選擇的商品,既有食品、日用品,也有壹些不常用商品,只要被他發現質量有問題或宣傳說法與商品不壹致,就可以分批次購買。王先生說,現在他以這個職業獲得的收入不是特別穩定:“有時候兩三個月不賺壹分錢,有時候壹個月賺點,它並不穩定,有時候沒案件,還有時候案件程序慢點。”

大型的商場和超市都比較註重品牌形象,也有經濟實力,索賠後相對容易“買賬”,也就成為很多職業打假人的目標。柳女士在河南鄭州經營連鎖超市已有十年,她說,這些年來她對“打假人”這類群體壹直在堤防,不過往往防不勝防,因為很難保證商品本身不出任何問題:“這幫人本身是很低調的,他也會跟顧客壹樣,拿起來仔細研究壹下商品之類的。其實他是在重點觀察某些重要信息,像那種保質期呀,生產廠商啊,食品安全標誌呀,很敏感的壹些東西。”

即使小心謹慎也難保障“貨真價實”,哪怕壹個生產日期,壹句宣傳語都可能成為“打假人”索賠的把柄。柳女士透露,超市員工曾誤將已經到期的巧克力糖擺放在貨架上正常售賣,很快被職業打假人逮個正著,店方為了聲譽,選擇了私下了結:“按道理的話不應該賣的,然後他第二天買了大概有十條,然後要求十倍索賠。結果就是賠了,當時是賠了壹千多塊錢,是店鋪自己賠出來的。”

而對於行政執法部門來講,其職責就是受理消費者投訴、維護消費者正當權益,鄭州市壹基層工商所工作人員透露,遇見消費者消費維權問題都要予以解決,但個別職業打假人反復投訴為執法人員增添了很多負擔:“比如說魚油,壹個標簽投訴四次到五次,人家質檢報告什麽都有,沒有任何問題,他就投訴,投訴妳就得查,查妳廠家就得來配合,廠家耗費了大量的精力物力財力來做這事情。”

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缺少相應的行業規範,自“職業打假”誕生以來,除了自身的自覺自律外,“打假人”沒有受到法規的約束。鄭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員表示,在以往的行為界定中,壹些“打假人”以牟利為生,是促進商家改正行為,還是涉嫌敲詐勒索,在執法過程中難以界定和監管:“自己壹分錢的損失都沒有,反倒給人家要上萬塊錢。他的目的就是去壓迫這些商場超市生產廠家去賠錢,有些完全是壹種惡意的舉報。”

實際上,類似的法律糾紛和案件,近年來也在多地出現。記者從江蘇省揚州基層法院了解到,知假買假企圖索賠獲利的消費糾紛逐年上升,壹些職業打假人早已不是曾經的打假英雄,而是把這種權益當做賺錢的財路。

今年3月,揚州的李先生花2萬多元在揚州市某大型商場壹次購買了18件旗袍,為了打消賣家疑慮,他還謊稱是用於大型活動演出。買完後就把樣品寄到了壹家天津紡織品鑒定機構檢測,發現裏料是95%點幾的聚酯纖維,有4%點幾的氨綸。而衣服標簽上的成分說明是100%聚酯纖維,與鑒定結果不相符,李先生便認為銷售方存在欺詐並提出退壹賠三的要求。

商場在和廠方聯系後得知,4%的氨綸成分是考慮到衣服的彈性而後加入的,只是標簽沒有及時更改,不同意賠償,雙方協商不成,便打起了官司。法庭調查審理後發現,根據紡織品行業的相關標示文件,商家的標註並無不妥。

主審法官王濤解釋道:“上面有個規定,就是說產品和產品的某壹個部分中含有能夠判斷為是否為裝飾線和特定纖維,其總含量低於5%的可使用百分之百稱號,像這個氨綸是低於5%的,標簽上面可以標百分之百聚酯纖維,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主觀故意。”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數據顯示,揚州廣陵區法院2014年受理職業打假案件13件,2015年22件,而今年前9個月就已經收案29件,不僅案件逐年增多,而且這些職業打假人開始抱團、分工協作,越來越職業。

王濤介紹道:“有煙糖酒類的、服裝類的、鞋包類的、食品類的,各個分類,然後另行安排購買組的人去買這些產品,買完之後再安排人去寄送到相關的鑒定機構檢測,檢測報告拿來以後。安排索賠的人把報告寄到相應商家賣場,談了以後,談不起來就向法院起訴。”

王濤說,在法院受理的這類消費糾紛中,有近半數的案件都已調解結案,商家為了免於訴訟的煩擾,往往都會給予職業打假人或多或少的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這樣成了這些職業打假人的生財之路。

從過去的打假英雄到現在的吹毛求疵唯利是圖,揚州市消協秘書長戴蓉認為,職業打假人身份的轉變,恰恰是商家廠家規範經營、消費環境越來越好的體現,但職業打假人的存在也壹定程度上反映了相關職能部門工作的缺失,如果消費環境足夠完善,職業打假人自然就沒有了生存的土壤。

維權還是逐利職業打假為哪般?

打假人打擊的真的都是不法商家嗎?河南省鄭州市壹家用電器賣場負責人喬先生告訴記者,如果商家確實存在坑害消費者的行為,應當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但也存在壹些惡意坑害商家的不良“職業打假人”,隨著國家對各類市場主體違規經營行為懲罰性賠償不斷加大,壹波又壹波職業打假人群體的出現讓商家十分頭疼,他們通過鉆漏洞、欺詐等行為向商家索賠,商家或因證據不足,或因息事寧人而默認受害。

安徽來安縣消費者協會秘書長何寶亮介紹,“職業打假”大部分是“知假買假”,目的上雖起到了監督商家的客觀效果,但直接指向的是“賠償款”。

僅在今年7~9月份,來安縣消協就接到近30起職業打假人的舉報來信,投訴信都是統壹的格式,不少都是出自壹人之手。何寶亮說:“就我們了解大部分都是團隊化,他們投訴信都是格式化的,具體情況的要求等於是壹個模子刻出來的,有時候針對壹個商品出現的問題,他來了,過段時間又有壹個職業打假人以相同的問題出現舉報信,而且人員固定的人比較多。我們行政資源都用在了職業打假人的處理方面,如果我們沒有按照他們的要求去處理當事人的話,他得不到舉報獎勵,對我們告知他的結果他都不滿意,對我們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復議。”

食品是職業打假人投訴舉報較多的壹類商品,有不少消費者覺得他們是為了大家的安全應該支持,有的則認為以不正當利益為借口是壹種假正義。作為食品安全部門負責人的安徽天長市場監督管理局林成紅認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是他們的職責,“職業打假人”的出現也為食品安全監管加了壹道“鎖”,食品生產、銷售企業應該從自身出發,加強自檢自查,才能杜絕職業打假人。

對於工商總局近日發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的相關規定,安徽來安縣消費者協會秘書長何寶亮認為,可以使惡意打假排除在外,讓消費維權能夠為更多消費者服務。

基於對假貨的憤怒,消費者對職業打假人有著天然的親切感,並在道義與行為上給予支持。畢竟,“打壹點是壹點”的想法,已成為大多數人最基本的認同。不過,職業打假並沒有想象中那般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畢竟從法院系統統計出來的數據看,在維權案例之中,職業打假人又占據了絕大多數。因此也有觀點認為:沒有所涉假貨信息的公布,沒有後續的行政處罰跟進,作為民間的維權和打假行為,無法衍生出最大的公***利益。所具有的,也正如網友所說“光顧著索自己的賠”。

於是,也有這樣的觀點和建議產生:正是因為有了“畸形產業”的標簽,以及部分職業打假人采取的敲詐手段的影響,職業打假人現有的生存模式註定難以為繼,真正受歡迎和有前途的打假模式,當從自利而轉讓公利,以“知假購假”而升級為“替人打假”,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提供咨詢與服務,並將自己的功能擴大到最大化,那麽其打假的價值才會得到充分體現,這樣的打假模式與生存法則,才會有持續的空間。否則,其打假的成效越大越多,對於公眾來說也是“他人之事”。

《消法》新規如何看待?

早在上世紀90年代《消法》剛頒布時,我國市場經濟還不是很規範,很容易買到假冒偽劣產品。老百姓對這些假貨深惡痛絕,壹聽說有個王海出來打假索賠,大家都覺得十分解氣,把王海稱為打假英雄。自從1995年,中國第壹打假人王海的第壹次打假開始,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也逐漸演變成專業化、組織化運行,在打假人這個概念前面的“職業”二字,也越發深入人心。

對於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消保法實施條例送審稿中涉及到可能會影響“職業打假”的變化表述,王海認為,在有關懲罰性賠償等許多細節方面,目前的法律法規還遠遠不夠,部分規定實際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消費者的動機無法判斷,是否以謀利為目的是壹個主觀動機,目前我們沒有辦法通過客觀標準來判斷,如果說以成本和收入相抵扣是否獲益這個為判斷標準的話,那麽就意味著將來所有的消費者維權都永遠不劃算的。這只能說增加了民間打假的成本。

那麽,無論是職業打假人還是普通的消費者,應該如何定位與實施自身在維護消費權益方面的追索和獲賠的權利呢?王海認為這需要遵循四個原則:只要民間打假遵循著正當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則,它永遠都是壹個正能量,我們希望能夠有真正的懲罰性賠償,應該讓每壹個消費者最起碼要從經濟上感覺到即便是打官司維權也劃算,同時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吹哨人制度,即舉報人能夠分享罰款的制度,如果每壹個執行人都可以通過舉報分享到巨額的罰款,這樣任何壹個執行人都會成為壹個來指正或者是制止假冒偽劣的壹個公民,這樣自然而然,企業作惡的機會空間就會越來越小。現在不是民間職業打假太多,而是太少了。

2014年,最高法公布了《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首次明確“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維權,這給職業維權松了緊箍咒,在食藥領域的維權案件中,對於商家以“知假買假”提出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很多人認為這極易引發“神仙打架”,讓消費者莫衷壹是。

鄭州市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德宇表示,兩項法律法規並不沖突,在實際案件的審理中,將遵循“先按特殊規定再遵循壹般規定”的原則和先遵循法律後遵循法規的原則。未來食品藥品領域仍是相關部門和“職業打假人”關註的重點:

“如果最高法有特殊規定的話,用最高法的特殊規定,沒有特殊規定的話,我覺得可以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消費者保護法條例都可以。因為這個食品藥品這壹塊,可能國家還是壹個特殊的對待。買個衣服啊,買個什麽,他相對影響不了生命健康,但是對藥品食品這個東西,他危險就大了。即使有職業打假人願意這樣做的話,他可能彌補這個國家的力道不足,我覺得將來也可能這個導向。”

由此看來,新的消保條例壹旦落地,除了食品藥品以外的領域,再出現“職業打假人”屢次知假買假,將難以獲得消法保護。有人提出質疑,這樣規定可能方便個別商家利用“以牟利為目的”的概念對消費者維權搞汙名化,挫傷了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最終違背“權益保護”的初衷。劉德宇建議,對“知假買假”限制之外,還要對部分不法商家進壹步約束和規範:“如果將來限制以後呢,應該說還是應該有壹些其他的措施來彌補。妳比如說是不是將來工商的力度,或者是國家監督的力度加大,還待加大對這些違反消法的那些商家,加大懲罰,管理執行的力度加大,對這個不誠信的要納入違規行為啊,納入妳的黑名單制度,這塊將來會加大。”

有觀點認為:職業打假人需回歸正確方向,最緊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職業打假這個群體,而是要引導其回歸到正確方向,發揮社會***治的應有作用。有些商家,之所以知假賣假,從根本上講,還是源於僥幸心理。不妨作壹個假設,如果在市場上,職業打假人不是有限幾個,而是普遍存在,這個市場還會有假貨存在嗎?從培養職業打假人角度來看,不可能人人都成“王海”;但從培養職業打假意識來看,卻可以人人皆成“王海”。為什麽壹般消費者不願意、不參與打假呢?這裏,不僅涉及專業知識問題,更重要的是基於打假成本的經濟學分析。按照目前的打假生態,打假需要付出龐大成本。而對於壹般消費者而言,壹次購物的金額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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