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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生前借數百萬從事非法經營丈夫被判不用還是怎麽回事?

廣州日報江門訊 妻子蔣某慶生前以開發藥品有巨大利潤為由向袁某沛借款數百萬元,然而這些錢卻被她轉移到地下錢莊從事非法經營。她死後,袁某沛以這些債務是夫妻***同債務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她丈夫林某威還債。

昨天,記者從江門中院獲悉,新會法院壹審判決駁回了袁某沛的訴訟請求。江門中院經審理認為,蔣某慶所借款項並未用於家庭生活和經營而是轉移到地下錢莊,不具備夫妻***同債務的特征,因此不宜認定為夫妻***同債務,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也被列為江門市兩級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據了解,林某威與蔣某慶於2014年1月登記結婚。婚姻期間,袁某沛在2015年2月至8月分9次將785.6萬元劃入蔣某慶提供的屬於林某威的賬戶。後蔣某慶還了部分借款並向袁某沛出具壹份記載有六次收袁某沛不等金額***計413萬元的欠條,並在該欠條上簽名、按上指印。林某威名下的銀行賬戶由蔣某慶控制、支配,該賬戶在蔣某慶生前交易比較頻繁,數額巨大,由該賬戶轉出款項涉及的人員有黃某團及林某威等七人,匯出款項超過600萬元,收入的款項超過100萬元,其中轉入林某威其他賬戶的款項有7筆,合計35.7萬元。

2015年8月,蔣某慶去世。袁某沛以林某威是蔣某慶配偶,其出借給蔣某慶的錢屬於林某威夫妻***同債務為由提起訴訟,訴請林某威償還借款本金413萬元。

新會法院壹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袁某沛不服向江門中院提出上訴。江門中院法官表示,案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正確區分了夫妻***同債務的涵義,準確把握夫妻***同債務的裁判標準。案件判決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的精神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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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變動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夫妻***同債務的新問題、新情況,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壹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壹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臺背景

出臺補充規定的背景,是此前於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同債務處理。”

近年來,公眾持續關註第二十四條的適用問題,對此條文存在不同解讀。有觀點主張修改、暫停適用甚至廢止該條規定,理由主要是該條規定與婚姻法精神相悖,過分保護債權人利益,損害了未舉債配偶壹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陸續接到壹些反映,認為該條規定剝奪了不知情配偶壹方合法權益,讓高利貸、賭博、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的所謂債務以夫妻***同債務名義,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擔,甚至夫妻壹方利用該條規定勾結第三方,坑害夫妻另壹方等,有損社會道德,與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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