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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如何打擊毒品犯罪?

中國刑法對毒品犯罪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罪名有哪些?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窩藏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物罪(第349條);

(5)走私毒品罪(第三百五十條);

(6)非法買賣毒品罪(第三百五十條);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65438條+0);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私藏毒品原植物種子、種苗罪(第352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四條);

(11)他人主機(第354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三百五十五條)。

毒品走私犯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規定?

(1)走私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毒品走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走私;以暴力抗拒檢查,情節嚴重的;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走私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六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走私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六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銷售、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規定?

(1)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販毒、運輸、制造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情節嚴重的;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六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六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的規定,明知是用於制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物品而為他人提供或者購買的,應當以制造毒品罪的* * *犯單獨處罰。單位實施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制造毒品罪* * *論處,對單位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1、2款的規定,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向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販賣毒品。單位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除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販賣毒品論處外,對單位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麽?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65438±0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六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麽?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犯窩藏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禁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袒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 * *犯論處。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贓物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藏毒品、劇毒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非法運輸、攜帶毒品進出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是前款規定的物品而提供給他人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同樣的規定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罰金。

非法買賣毒品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麽?

(1)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買賣毒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同樣的規定處罰,對單位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又犯本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規定?

(1)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強迫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2)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的人,犯本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他人的刑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1)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對於容留他人的,應當區分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從輕到重處罰:單純容留的,應當相對從輕處罰;以營利為目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處以較重的處罰;包庇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在此基礎上,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實行數罪並罰。

(3)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又犯本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規定?

(1)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註射吸毒人員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為牟利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藥品和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非法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並處罰金。

(二)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曾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毒品侵蝕嚴重,禁毒形勢十分嚴峻:全國累計登記吸毒人員1140400人,現有吸毒人員79100人。涉毒地區已發展到全國2000多個縣(市、區),占全國縣總數的3/4以上。

第壹部反毒品法有望在今年通過。

針對我國毒品犯罪的現狀,國家禁毒委員會決定今年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禁毒人民戰爭。但法律專家指出,在積極開展人民禁毒戰爭的同時,迫切需要立法禁毒。

首都師範大學法學副教授方慧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我國從1990開始頒布禁毒法律法規,但目前仍缺乏壹部統壹完整的禁毒特別法。我國現行刑法關於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存在靈活性大、缺乏量化規定等問題,地方性法規在打擊系列毒品犯罪方面也存在局限性。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壹部法律明確規定自願戒毒的性質、方式和法律行為。她特別指出,《立法法》頒布後,各法律法規之間仍存在矛盾和沖突,不利於禁毒行動的開展。因此,有必要出臺壹部全國性的禁毒法。

據悉,禁毒法草案正在緊張完善中。5月,國家禁毒委員會公開表示,將在年內推動《禁毒法》的頒布實施,通過立法使禁毒成為壹項基本國策。

在這部法律的起草過程中,吸毒的合理定性成為專家們爭論的焦點。“是否應將吸毒定義為犯罪”的話題引起了廣泛的爭議。

吸毒不定罪會導致執法困難?

北京市公安局壹位禁毒民警告訴記者,壹般認為,毒品犯罪包括毒品種植、加工生產、運輸走私、窩藏攜帶、吸毒註射等。由於我國刑法沒有將吸毒行為規定為犯罪,大量吸毒人員處於沒有任何刑事法律責任的懲罰邊緣。

多位在壹線參與戒毒工作的人士指出,很多吸毒人員都是吸毒人員、販毒人員,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因為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也有法律專家表示,我國《刑法》壹直主張嚴懲毒品犯罪。如果不將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吸毒行為入罪,就會失去刑事法律法規的內在協調性和統壹性,導致打擊不力,更無法阻止更多的人吸毒。

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我國法律對吸毒人員的處罰已經是適當的,沒有必要再加強。

“吸毒是吸毒者自己的個人消費行為。單純的吸毒只對吸毒者本人造成傷害,並不直接危害他人和社會。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吸毒、販毒、制毒的規定非常明確,應該不會導致執法困難。”曲新久說。

吸毒被定罪可以切斷毒品供應鏈?

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夏學鑾在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吸毒、販毒、制毒是壹個完整的鏈條。從宏觀上看,將吸毒定為犯罪,有利於縮小毒品的需求市場,從根源上切斷毒品的供應鏈。

“采取法律手段嚴懲吸毒人員,也會對從未嘗試過毒品的人產生威懾作用,減少毒品的市場。”夏學鑾強調,在嚴懲毒品的同時,也要對吸毒人員和容易嘗試毒品的高危人群給予人文關懷,把註意力從毒品轉移到正常事務上來。

曲新久表示,將吸毒規定為犯罪行為並不令人震驚,吸毒人員不會因為吸毒是犯罪行為而停止吸毒。他說,即使吸毒被定義為犯罪,正常情況下,刑期最多也就兩三年。"這種法律懲罰的結果對吸毒者來說非常有限,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如果把吸毒定義為犯罪,不利於吸毒者去醫院或戒毒所接受治療,因為沒有人敢承認自己的吸毒史。

曲新久也認為,把吸毒定為犯罪,施加壹些不能太重的刑事處罰,是無法遏制毒品犯罪的發生甚至增加的,也無法切斷毒品犯罪的鏈條。“因為毒品犯罪的產生是受非法暴利的刺激,所以這個根子不能除,毒品問題就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相反,只有采取關愛人性的措施,減少吸毒人員,減少社會對毒品的整體需求,才能減少毒品犯罪。

6月22日,在北京安康醫院,記者見到了向日葵社區醫生王誌強,她與吸毒人員壹起生活了多年。他完全贊同曲新久教授“吸毒者需要的是治療和關愛,而不是懲罰”。

王誌強說,吸毒者的藥物依賴已被列為精神疾病,毒癮也被定義為壹種慢性腦病,不能通過懲罰來威懾和控制。吸毒者想戒掉毒品,但要戒掉毒品並不容易。吸毒者需要的不是懲罰,而是治療。只有當他們因吸毒侵害他人或社會利益,且侵害到壹定程度時,才能依法懲處。

藥物濫用的最終性質可能要等到《禁毒法》最終頒布後才能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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