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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所指的醫療保險基金主要包括

“醫療保險基金”不僅指醫療保險基金,還包括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包括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專項基金。

為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險合法權益,2021年10月,李克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735號),公布《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5月起施行。

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壹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險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和其他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誠信相結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系,加強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提供保障。

第六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險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和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參保人員代表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下簡稱藥事機構)等單位和醫療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促進行業規範和自律,引導醫療保障資金依法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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