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對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的處罰有哪些

對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的處罰有哪些

法律分析:處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沒有取得藥品的經營許可證就進行經營的話,那麽會被責令關門並且要沒收所有的藥品還有違法所得。並且處違法生產藥品金額的十五倍至三十倍之間的罰款,不足十萬的按照十萬計算。1.立案責任:發現未取得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含醫療機構配制制劑)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厲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於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並作記錄。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19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 上一篇:抗生素的預防措施
  • 下一篇:夢想壹個小診所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