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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2019年度基本醫療保險新增定點零售藥店的通知

統壹時間,統壹申請,壹年壹次的!每年9月向社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妳先按以下條件看看是否符合。

希望可以給妳幫助。

關於進壹步加強東莞市社會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報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東莞社保局發布時間:2010-1-20點擊次數:3257字體大中小關閉窗口

各有關零售藥店:

根據《東莞市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實施辦法》(東社保〔2000〕6號)精神,為進壹步做好我市社會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零售藥店”)申報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申報定點零售藥店必須具備的資格與條件

申報定點零售藥店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東莞市社會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設置區域規劃;

2.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經相關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3.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已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GSP認證),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誠信經營;

4.嚴格遵守國家、省、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5.配備至少兩名藥師或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營業時間內至少有壹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必須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藥學技術人員必須在崗,不得兼職、掛職;

6.開業時間2年以上;

7.與其它社會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距離400米以上;

8.營業面積原則上達到80平方米以上;

9.經營藥品品種達到1500種以上;

10.年納稅額達到7.5萬元以上或年營業額200萬以上;

11.服務質量良好,有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12.符合社會保險管理要求,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具有同社保部門電腦聯網結算的條件;

13.按規定參加我市社會保險。

二、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審批流程

1.定點零售藥店實行總量控制。根據我市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分布及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等確定,原則上全市定點零售藥店的配置標準為每2000—4000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配置1家定點零售藥店。社保部門於每年9月前制定本年度新增定點零售藥店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2.達到申報定點零售藥店必具資格與條件並願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可於每年9月向社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申請資料。其他時間提出申請的,社保部門不予受理。

3.社保部門對提出申請的零售藥店有關資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零售藥店進入復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零售藥店予以回退。

4.社保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初審合格的零售藥店進行現場考察,並按相應評分標準給予評分(評分標準見附件)。

5.社保部門對復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定,按評分高低審查確定社會保險定點零售藥店。

6.社保部門與審查確定的新增社會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協議,發放社會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標牌,同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三、申報定點零售藥店須提供的申請材料

1.要求成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書面申請;

2.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GSP認證證書的正、副本(驗原件,交復印件);

3.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分類的藥品總目錄(書面材料及電子文本),目錄需註明藥品通用名、劑型、產地、規格、價格等及上壹年度納稅證明(或購銷情況);

4.藥師或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及營業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明材料;

5.社會保險登記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6.社保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定點零售藥店準入綜合評定評分標準

二ОО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定點零售藥店準入綜合評定評分標準

1.零售藥店或零售藥店連鎖公司的註冊資金(滿分5分)

(1)1000萬(含1000萬)以上,得5分;

(2)500萬(含500萬)以上-1000萬,得4分;

(3)100萬(含100萬)以上-500萬,得3分;

(4)50萬(含50萬)-100萬,得2分;

(5)50萬以下,得1分。

2.與其他定點零售藥店的距離(滿分5分)

(1)2000米(含2000米)以上,得5分;

(2)1000米(含1000米)-2000米,得4分;

(3)800米(含800米)-1000米,得3分;

(4)600米(含600米)-800米,得2分;

(5)400米(含400米)-600米,得1分。

3.零售藥店連鎖公司的下屬零售藥店是否已有定點零售藥店:(滿分5分)

(1)有4家及以上的,得5分;

(2)有3家的,得4分;

(3)有2家的,得3分;

(4)有1家的,得2分;

(5)沒有1家的,得0分。

4.零售藥店每天零售營業時間(滿分5分)

(1)零售營業時間在16小時及以上至24小時以內,得5分;

(2)8小時以上至16小時,得2.5分;

(3)8小時以下,得0分。

5.零售藥店開業時間(滿分5分)

(1)藥店開業時間在4年(含4年)以上,得5分;

(2)藥店開業時間在3年(含3年)-4年,得2.5分;

(3)藥店開業時間在2年(含2年)-3年,得1分。

6.零售藥店營業面積(滿分5分)

(1)藥店營業面積在120平方(含120平方米)以上,得5分;

(2)藥店營業面積在100(含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得2.5分;

(3)藥店營業面積在80(含80平方米)-100平方米,得1分。

7.零售藥店年納稅額或年藥品零售額(滿分5分)

(1)年納稅額在本市達到11萬元(含11萬)以上或年藥品零售額達到300萬(含300萬)以上,得5分;

(2)年納稅額在本市達到9萬元(含9萬)-11萬或年藥品零售額達到250萬(含250萬)-300萬,得2.5分;

(3)年納稅額在本市達到7.5萬元(含7.5萬)-9萬或年藥品零售額達到200萬(含200萬)-250萬,得1分。

8.零售藥店有無經營除藥品、醫療器械以外的商品(指食品、保健食品,日常生活用品)(滿分10分)

(1)無,得10分;

(2)有,得0分。

9.藥店及其連鎖公司在過去的壹年內有無違規違法記錄(滿分10分)

(1)無,得10分;

(2)藥店無違規違法,但其連鎖公司總部及其他藥店有違規違法的,情節較輕的,得2分;

(3)藥店的上級公司有違規違法,情節較重的,得0分;

(4)藥店有違規違法的,得0分。

10.營業時間內,銷售西藥的,每天是否有至少2名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在崗服務(滿分5分)

(1)有2名及以上,得5分;

(2)有1名,得2.5分。

11.營業時間內,銷售中藥飲片的,每天是否有至少1名具備執業中藥師資格或中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在崗服務(滿分5分)

(1)有1名及以上,得5分;

(2)沒有,得0分。

12.藥品零售價格與同期提出申請定點資格的所有零售藥店的同種藥品平均零售價比較(滿分5分)

(1)低於10%以上的,得5分;

(2)低於5.01%-10%的,得3分;

(3)低於0.5%-5%的,得2分;

(4)相同的,得1分;

(5)高出的,得0分。

13.經營藥品品種(滿分10分)

(1)2500(含2500)種以上,得10分;

(2)2000(含2000)種-2500種,得5分;

(3)1500(含1500)種-2000種,得1分。

14.能否有效運行GSP規定(滿分10分)

(1)有效運行GSP,得10分;

(2)GSP認證跟蹤檢查中判定為合格但存在壹般缺陷項目,得6分;

(3)GSP認證跟蹤檢查中判定為限期整改,得2分;

(4)GSP認證跟蹤檢查中判定為不合格,得0分。

15.抽查進貨單據,有符合規定的藥品購進記錄(滿分10分)

(1)有符合規定的藥品購進記錄,得10分;

(2)藥品購進記錄不全,得5分;

(3)無藥品購進記錄,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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