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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幹部90周歲住院治療規定

市內離休幹部住院床位費最高報銷標準不超過55元/天;2、省級、副省級離休幹部住院床位費最高報銷標準不超過80元/天;

3、省廳級離休幹部住院床位費最高報銷標準不超過50元/天。

90周歲離休幹部異地急診醫療保險報銷規定如下:

1.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離休幹部和退休職工、因公致殘人員、三期矽肺病人、二級壹等傷殘人員因病住院治療,其醫療、醫藥費用報銷100%;

2.工齡在30年以上的退休職工,其醫療、醫藥費用報銷90%;

3. 工齡在21年至30年以下的退休職工,其醫療、醫藥費用報銷85%;

4. 工齡在15年至21年以下的退休職工,其醫療、醫藥費用報銷80%;

5.工齡不足 15 年的退休員工可報銷 75% 的醫療和醫藥費用;

6.退休職工醫療、醫藥費報銷 75%;

7、p>7、住院床位費報銷 60%,不分任何住院方式,住院床位費由醫院收取,醫院不收的由公司收取。

綜上所述,離休幹部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不受基本醫療三個目錄的限制,實現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實報實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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