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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進口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

第六十二條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六十三條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六十四條境外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影響我國境內,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接到通知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六十五條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註冊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第六十六條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六十七條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采購商的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六十八條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管取樣,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驗放證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第六十九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信用記錄,並予以公布。有不良記錄的進出口企業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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