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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公司在國稅部門申請免稅的商品有哪些?

這要看妳是哪個行業的。

免稅項目包括:

(1)農產品

1,銷售自產農產品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對其他從事糧食經營的糧食企業,除下列項目外,壹律征收增值稅。

(1)軍糧:指憑軍糧券和軍糧供應證按軍糧供應價格供應給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二)救災食品: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以救災食品銷售價格(憑證)供應給需要救助的災民的食品。

(三)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對銷售食用植物油的業務,除銷售政府儲備的食用植物油外,照章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1999]第198號)

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食,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免征增值稅。

(摘自國稅發[2001]131)

(2)農業生產資料

1,饋送

免稅飼料產品的範圍包括:

(1)單壹批量進料。指來源於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範圍限於麩皮、酒糟、魚粉、牧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以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葵花籽粕、花生粕及其他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的單壹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和飼料添加劑按壹定比例組成的飼料,其中單壹大宗飼料、糧食和糧食副產品的比例不低於95%。

(3)配合飼料。是指根據不同飼養對象和不同飼養對象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按照飼料配方,對各種飼料原料進行工業化生產後,能夠滿足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以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是指根據飼料產品國家標準要求,能夠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種以上)和維生素(8種以上)的均勻混合物,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的任意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壹定比例組成。

(5)濃縮飼料。是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礦物質按壹定比例制成的均質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1]第121號)

飼料魚油是魚粉生產的副產品,主要用於水產養殖和肉雞飼養,屬於單壹大宗飼料。2003年6月5438+10月1日起,飼料魚油產品按現行“單壹散裝飼料”增值稅政策免征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2003]1395號)

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是由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性添加劑和載體制成的塊狀預混料,牛、羊等牲畜可直接食用,應按“飼料”免征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2005]1127號)

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按現行“單壹散裝飼料”增值稅政策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7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函[2007]65438號+00)

2.其他農業生產資料

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

(1)農膜。

(2)以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免稅肥為主要原料的復合肥生產銷售(企業生產復合肥產品使用的免稅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肥料成本的70%以上)。“復合肥”是指用化學或物理方法加工的含有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兩種的肥料,包括只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只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合肥料(也稱混合肥)。

(3)種子、苗木、化肥、農藥、農業機械的批發和零售。

(摘自財稅[2001]第113號)

無動力手扶拖拉機(又稱“手扶拖拉機底盤”)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指三輪以單缸柴油機為動力的農用運輸車)屬於“農業機械”,按照增值稅政策關於“農業機械”的規定,應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2]89號)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的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在制造過程中加工有孔口或其他流出裝置,能以滴狀或連續流狀排水的軟管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國家相關質量技術標準要求生產,由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配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滴灌系統。

(摘自財稅[2007]83號)

自2004年6月5438+2月1日起,對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鉀肥免征增值稅,改為先征稅後返還。

(摘自財稅[2004]197號)

自2005年7月1日起,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征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5]87號)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磷酸二銨產品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7]171)

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有機無機復混肥和生物有機肥。

(1)有機肥是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用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質。

(2)有機-無機復合肥是指將有機和/或無機肥料混合和/或組合制成的含有壹定量有機肥的復合肥。

(3)生物有機肥是指壹種兼有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作用的肥料,由特定的功能微生物和主要來源於動植物殘體(如畜禽糞便、農作物稭稈等)的有機物質組成。)並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分解。

(摘自財稅[2008]56號)

氨化硝酸鈣屬於氮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某些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第壹條第二款規定,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

(國稅函〔2009〕430號)

註: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統壹調整為17%,化肥產品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摘自財稅[2007]7號)

(3)資源綜合利用

1,再生水

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下列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從汙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汙水、垃圾處理廠滲濾液等中回收的水資源。,經適當處理後可達到壹定的水質標準,並可在壹定範圍內重復使用。再生水應符合水利部頒布的《再生水水質標準》(SL 368-2006)的相關規定。

(摘自財稅[2008]156號)

2.橡膠粉

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下列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橡膠粉。橡膠粉應滿足GB/T 19208-2008中規定的性能指標。

(摘自財稅[2008]156號)

3.翻新輪胎

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下列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符合GB7037—2007、GB 14646-2007或Hg/T 3979-2007中規定的性能指標,翻新輪胎胎體的100%應來自廢舊輪胎。

(摘自財稅[2008]156號)

4.特定建築材料產品。

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摻有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築材料。具體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道、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

(摘自財稅[2008]156號)

5.汙水處理服務。

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汙水處理服務免征增值稅。汙水處理是指對汙水進行處理以達到GB 18918-2002相關水質標準的業務。

(摘自財稅[2008]156號)

6、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工業廢氣生產的高純二氧化碳產品。高純二氧化碳產品應符合GB 10621—2006+0-2006的相關規定。

(摘自財稅[2008]156號)

7.電或熱。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熱力。發電燃料中垃圾消耗比例不低於80%,生產排放達到2003年GB 13223—1標準或GB18485—2001相關規定。本辦法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稭稈、樹皮廢渣、汙泥和醫療垃圾。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按50%壹次性退還: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在發電燃料中的比例不低於60%。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按需退還50%:風力發電生產的電力。

(摘自財稅[2008]156號)

8.頁巖油。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以采煤伴生廢棄物油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

(摘自財稅[2008]156號)

9.再生瀝青混凝土。

自2008年7月1日起,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利用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瀝青混凝土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30%。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0,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回轉窯法生產的水泥(含水泥熟料,下同)或外購水泥熟料粉磨法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混合廢渣的比例不低於30%。

1.回轉窯法生料燒成和熟料粉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廢渣摻入比例的計算公式為:廢渣摻入比例=(生料燒成階段廢渣摻入量+熟料粉磨階段廢渣摻入量)÷(除廢渣外的生料摻入量+生料燒成和熟料粉磨階段廢渣摻入量+其他物料)×100%。

2.粉磨工藝生產的水泥熟料混合比例計算公式為:廢渣混合比例=熟料粉磨階段廢渣混合量÷(熟料量+熟料粉磨階段廢渣混合量+其他物料量)×100%。

(摘自財稅[2009]163號)

11,包衣硝化棉粉。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政策:退役軍用推進劑生產的包衣硝化棉粉。退役軍用推進劑占原料的比例不低於90%。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2,副產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壹次性按50%予以退稅:燃煤電廠和各類工業企業生產的煙氣脫硫生產副產品和高硫天然氣。副產品是指石膏(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3,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鈣,沼氣。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壹次性退稅:廢酒糟和底鍋水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鈣、沼氣。生產原料中廢酒糟和底鍋水的比例不低於80%。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4,部分新型墻材產品。

從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按需退還50%:部分新型墻體材料。具體範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5,生物柴油。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綜合利用自產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生物柴油綜合利用是指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的柴油。廢棄動植物油的量占生產原料的比例不低於70%。

(摘自財稅[2008]156號)

(4)建築材料和生物制品

1,建築材料。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以選擇按照簡易方法按照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用於建築和生產建築材料的砂、土和石頭。

用自掘的砂、土、石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和石灰(粘土實心磚和瓦除外)。

商品混凝土(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2.生物制品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以選擇按照簡易方法按照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由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摘自財稅[2009]9號)

(五)自用物品和舊貨。

1,其他個人。

其他個人銷售和自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壹般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用的不可抵扣的固定資產以及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適用簡易辦法減半征收增值稅,稅率為4%。

(摘自財稅[2009]9號)

壹般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日+2月365438日+0日之前銷售其購進或者自制的廢舊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8]170號)

3.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9]9號)

4、二手貨。

納稅人出售二手商品,將適用簡易辦法,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二手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商品(包括二手車、二手摩托車、二手遊艇),但不包括自用物品。

(摘自財稅[2009]9號)

(6)殘疾人就業及用品

1,殘疾人就業: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稅務機關實行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辦法,征收定額時退還增值稅或減免營業稅。

每名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每年應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職業治療機構等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1)與每壹名依法安置的殘疾人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每壹名被安置的殘疾人在本單位實際就職。

(2)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應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25%以上(含25%),實際安置殘疾人10以上(含10)。月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超過1.5%(含1.5%),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超過5人(含5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享受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增值稅。

(三)每壹個被安置的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每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適用於本單位所在區縣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具備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基本設施。

特殊教育學校開辦的企業,只要月平均殘疾人比例和人數實際達到上述要求,即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

(摘自財稅[2007]92號)

2、禁用用品:

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專供殘疾人使用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殘疾人假肢、輪椅和矯形器(包括上肢矯形器、下肢矯形器和脊柱側凸矯形器)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第60號)

3.殘疾人提供的勞務

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7]92號)

(7)軟件產品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能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壹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嵌入式軟件單獨核算。

(摘自財稅[2008]92號)

(八)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其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生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和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8]81號)

(9)宣傳文化

1,古董書

古書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電影拷貝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含中央、省、地、縣)根據各自職權,批準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從事電影制作、發行、放映的電影企業免征增值稅。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9年6月65438+2月31日2013日。

(摘自財稅[2009]31號)

3.黨報黨刊

將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從黨報黨刊中剝離出來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對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轉讓或轉移所涉及的增值稅給予適當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3年6月2065438+3月31日。

(摘自財稅[2009]34號)

(十)醫療衛生

1,避孕藥具和器具

避孕藥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醫療衛生機構

(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

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未按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享受此項政策。

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提供的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和計劃生育等服務,以及提供與這些服務相關的藥品、醫用材料、救護車、病房住宿和膳食等業務(下同)。

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生產使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2)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照規定征收各種稅收。但為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發展,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對其自產自用制劑免征增值稅。

(三)疾病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稅收政策。

疾病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包括接種、調撥、銷售)收入,免征各種稅收。未按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健康服務收入不享受此項政策。

(摘自財稅[2000]42號)

3.血站

血站向醫療機構供應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從事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

本通知自1999 11起執行。

(摘自財稅字[1999]第264號)

(11)電力

1,縣級以下小水電機組

縣及縣以下小水電機組生產的電力,可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6%的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9]9號)

2、農村電網維護費

從1998 65438+10月1起,對農電管理站同時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含低壓線損維護費和電工基金)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8]第047號)

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對農電管理站改制後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2002]4265438號+0)

3.燃油發電廠

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於規定的價外支出,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2006]1235號)

(12)自來水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自來水,可以選擇按照簡易方法按照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屬於壹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的自來水,按照簡易辦法按照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購買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9]9號)

從2006年7月1日起,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委托的水廠(公司)收取的汙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6 54 38+0]97號)

(13)軍隊的軍工系統

1,軍事系統:

軍隊系統各單位為部隊生產的武器及其零部件、彈藥、軍事訓練器材和軍事裝備,免征增值稅。軍需工廠和物資供銷單位生產、銷售和調撥給公安系統、國家安全系統的警服,免征增值稅。軍工廠之間相互合作生產軍品的產品,免征增值稅。軍隊系統各單位從事加工、修理、更換武器及其零部件、彈藥、軍事訓練器材和軍事裝備的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011)

2、軍事系統:

納入軍事主管部門軍品生產計劃的軍工廠(含科研單位)銷售給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軍工廠的軍品,按軍品定價原則免征增值稅。軍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系統、司法系統、國家安全系統的武器裝備,免征增值稅。軍工廠相互提供用於生產軍品的貨物和相互提供用於制造軍品的專用非標設備、工具、模具、量具,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011)

3、除軍工外,軍工系統企業。

軍事工業和軍事系統企業以外的壹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只對槍支、炮、地雷、炸彈、軍用船舶、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船用柴油機、各種炮瞄、瞄準鏡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011)

4.材料分配

軍品和軍工系統各單位出口到軍需工廠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在生產過程中免征增值稅,出口不再退稅。

(摘自財稅字[1994]011)

軍隊物資供應機構在軍隊系統內調撥物資,原則上使用軍隊物資調撥定價清單,軍隊內部調撥物資免征增值稅。

(摘自國稅發[1994]第121號)

軍隊系統所屬企業生產的鋼材、木材、水泥、煤炭、工具、藥品、鍋爐、縫紉機械,在軍隊系統內按軍品定價原則調撥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所有對外銷售都要征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7]第135號)

(14)公安和司法部門

公安部科學研究所和公安偵察保安器材廠研制、生產和銷售的供公安、司法和國家安全系統使用的明代偵察保安器材產品,免征增值稅。勞改工廠為公安、司法和國家安全系統生產和銷售的警服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第29號)

(15)金融資產

1,資產公司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準在各地設立的分支機構。除另有規定外,資產公司的關聯企業不得享受資產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

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不良債權,借款人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抵付貸款本息的,免征資產公司出售、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以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

(摘自財稅[2001]第10號)

2.金融機構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確定的金融機構及其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的關聯企業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被撤銷金融機構稅收優惠政策。

被撤銷金融機構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時,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摘自財稅[20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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