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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產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行政監管相結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組織應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評議考核機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可以通過村規民約等方式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識。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生產經營本地傳統、優質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健康發展。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鼓勵、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誠信自律,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七條 鼓勵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合法生產經營,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八條 設立食品小作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生產經營規模、食品品種相適應的固定場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產設施、設備和衛生防護措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存放等區域分開設置;

(四)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試制的食品檢驗合格。第九條 設立食品小作坊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許可證,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生產經營場地設備布局和衛生設施說明;

(五)食品生產經營主要設備、設施清單和工藝流程說明;

(六)包含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自行檢驗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後出具的試制食品合格的證明材料。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予以許可,並將許可信息書面告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壹條 食品小作坊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食品小作坊許可證載明的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在十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生產經營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小作坊許可證。

辦理食品小作坊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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