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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辯護詞範文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上海申光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施**家屬委托,由我擔任其辯護人,本辯護人查閱了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施**,經過庭審,並當庭聽取了公訴人的公訴意見,根據本案事實,本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壹、被告人施**的行為是勞動行為,不是責任分工行為,更不是經營行為,不具備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

被告人施**於2000年3月經**部介紹到**部就業,作為**部的壹名員工,服從**部的安排是被告人施**的義務,其工作內容和工作形式都是由**部決定的。工作的內容和形式都是由經營部的老板決定的,被告石**取貨、送貨、上門安裝、調試、提取貨款等都是執行經營部的指令,而不是指揮他人實施取貨、送貨、上門安裝、調試、提取貨款等行為。被告人施**是指令的執行者而非指令的發布者,其行為是勞務行為,而非職責分工行為,是被動執行行為,而非主動參與行為。辭海》對 "經營 "的解釋是對經濟事業的管理,對於任何經濟實體來說,只有經營的行為才是經營行為,在這裏,決定取貨、送貨、上門安裝、調試、提取貨款的人選、方式、時間、地點、品種、數量的行為是經營行為,而取貨、送貨、上門安裝、調試、提取貨款的行為是經營行為,而取貨、送貨、上門安裝、調試、提取貨款的行為是經營行為。安裝、調試、提取貨款的行為本身不是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擅自經營壟斷、專賣的商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授權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被告人史**未從事經營活動,不具備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

二、被告人史**沒有謀取非法利益,也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

被告人史**於2000年3月經**經營部介紹受聘,月工資1000元/月~1500元/月,沒有 "四金",沒有獎金,更沒有紅包或分紅。分紅。被告人石**沒有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石**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但也沒有,被告人石**的偵察筆錄顯示,被告人石**在**經營部工作是為了打工掙錢養活老婆孩子。

非法經營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被告人石**沒有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不具備非法經營罪的主觀要件。

三、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采取了 "空白罪狀 "的方式,從字面上將 "違反國家規定 "表述為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的立法解釋 "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決定和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的行為"。本案所定之罪是非法經營罪,所經營的產品是衛星接收設備,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對此沒有規定,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只有壹個,即國務院於 1993 年 10 月 5 日發布的專門行政法規《國務院令第 129 號》,即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令第 129 號"。國務院第 129 號令"。該法令第 11 條明確規定"違反本規定,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可以並處銷售金額等值壹倍以下的罰款"。不涉及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關於印發《刑法適用問題解答》的通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滬高法刑(2002)1號第三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認定和處罰作如下解釋:"在認定本罪時,壹般應當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文尋求的刑法規定為依據。不能將非法經營罪作為新的'口袋罪'擴大適用。"本辯護人認為,本案涉及的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行為依法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施**在**公司管理部、**公司只是壹個打工者,不具有經營者的身份,也沒有實際實施經營行為,更談不上非法獲利,且本案經刑法調整的依據尚不充分,請合議庭充分考慮本辯護人的意見,對被告人施**給予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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