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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質量受權人和質量負責人是兩個人時,職責如何劃分?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是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適用於藥品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和原料藥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藥品生產過程中的汙染和交叉汙染,減少各種差錯的發生,大力實施GMP是提高藥品質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章 機構和人員

第壹節 原則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並制定組織機構圖。

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履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職責。質量管理部門可以分別設立質量保證部和質量控制部。

第十七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並負責審查與本規範有關的所有文件。質量管理部門的人員不得將其職責委托給其他部門的人員。

第十八條 企業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具有相應資格(包括教育、培訓和實踐經驗)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工作職責不得遺漏,交叉職責應明確界定。分配給每個人的職責不應過多。

所有人員都應清楚了解自己的職責,熟悉與其職責相關的要求,並接受必要的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

第 19 條 職責通常不得下放。如有必要下放職責,可將職責下放給具有同等資格的指定人員。

第二節 主要人員

第二十條 主要人員為企業專職人員,至少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兼任。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授權人可以兼任。應當制定操作規程,確保質量受權人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幹涉。

第二十壹條 企業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是藥品質量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為保證企業實現質量目標和按照本規範要求生產藥品,企業負責人應當負責提供必要的資源,合理規劃、組織協調,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生產管理負責人

(壹)任職資格:

生產管理負責人應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並應具有三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壹年從事藥品生產管理工作的經驗,並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1.確保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生產和儲存藥品,保證藥品質量;

2. 確保嚴格執行與生產操作有關的各種操作規程;

3. 確保由指定人員審核批生產記錄和批包裝記錄,並送交質量控制部門;

4. 確保維護廠房和設備,使其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

5.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驗證工作;

6. 確保生產相關人員通過必要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二十三條 質量管理負責人

(壹)任職資格:

質量管理負責人應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五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壹年以上從事藥品質量管理工作的經驗,並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2)主要職責:

1.確保原輔材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符合註冊批準的要求和質量標準;

2. 確保在產品放行前完成批記錄的審查;

3. 確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檢驗;

4. 批準質量標準、抽樣 批準質量標準、抽樣方法、檢驗方法和其他質量控制程序;

5.審查和批準所有與質量有關的變更;

6. 確保及時調查和處理所有重大偏差和超出測試結果的情況;

7. 批準和監督委托測試;

8. 監督工廠和設備的維護,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9. 確保完成所有必要的確認或驗證,審查和批準確認或驗證程序和報告;

10.確保完成自我檢查;

11.評估和批準材料供應商;

12.確保及時、正確地調查和處理所有產品質量投訴;

13.確保完成產品的持續穩定性檢驗計劃,提供穩定性檢驗數據;

14.確保完成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15.確保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人員接受必要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通常負有以下****:

(壹)審查批準產品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等文件;

(二)監督廠區衛生;

(三)確保關鍵設備經過驗證;

(四)確保完成生產工藝驗證;

(五)確保企業所有相關人員經過必要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六)批準並監督試生產;

(七)確定並監督材料和產品的儲存條件;

(八)保存記錄;

(九)監督本規範的實施狀況;

(十)監督本規範的實施執行狀況;

(十壹)對影響產品質量的因素進行監控。

擴展信息:

第 25 條:質量受權人

(1) 資格:

質量受權人至少應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士學位(或中級水平)。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五年以上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實踐經驗,從事過藥品生產過程控制和質量檢驗工作。

質量受權人應具備與產品放行相關的必要專業理論知識並經過培訓,方可獨立履行職責。

(二)主要職責:

1.參與企業質量體系的建立、內部自檢、外部質量審核、驗證以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產品召回等質量管理活動;

2.承擔產品放行責任,確保每批放行產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有關規定、藥品註冊要求和質量標準;

3.產品放行前,質量受權人必須按照上述第2項的要求出具產品放行審核記錄,並列入批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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