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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本山代言的藥物是什麽?

騙子

七年前,廣告“被鮮花取代”

李若彤被侵犯了。

憤怒地起訴廣告商

文/記者盧偉

1999拍攝的代言電視廣告,時隔7年後換成了另壹個“全新”的廣告,每天大張旗鼓地在屏幕上播放...

這麽奇怪的事,居然被李若彤撞了。

經過1個多月的談判,李若彤決定近期正式起訴侵權廣告主。

老廣告整理組合。

今年2月底,下午14: 45,經紀人鄧小姐無意中看到陜西衛視《安碧馨》家庭購物節目播出的“魅力水晶”廣告。這張照片似乎很熟悉。“這個模特長得真像李若彤!”

下午15,天津衛視也播出了該廣告。鄧小姐仔細壹看,發現了異樣。“越看越像李若彤在1999與安碧欣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內衣消毒器代言時拍的電視廣告。”她趕緊翻出塵封多年的廣告,壹壹對應,頓時她傻眼了。

七年前的廣告片段重新整理組合,將近15分鐘的“新廣告”被塞了進去。“經過數碼修改剪輯,李若彤手裏的產品都變了,鏡頭順序被打亂,臺詞被重新配音,連口型都不對。更有甚者,由於‘迷人眼晶’是消除皺紋的產品,為了增強說服力,他們還在李若彤的眼睛周圍平白添加了許多皺紋,以便與使用產品後的‘奇效’形成強烈對比。”

記者分別觀看了1999“內衣消毒器”和2006“迷人眼晶”兩個廣告,與鄧小姐的描述壹致。

近1個月談判失敗。

鄧小姐立即打電話給節目負責人黃先生,要求立即停止壹切以名義的“拼貼”廣告。對方承認了錯誤,卻以“我們找不到妳,所以想播壹段時間,看看效果”為由拒絕停播,甚至提出“能不能簽個協議,我們可以提供壹些補償讓廣告繼續播下去?”

鄧小姐堅決不同意:“這根本不是錢或不錢的問題!作為明星,我們每次選擇代言壹個產品,總是先試用,認可了才能推薦給消費者。李若彤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代言”了所謂的“迷人眼晶”。這不是欺騙消費者嗎?賠償少,對消費者的欺騙可以用錢賠償嗎?”

從3月初到4月底,雙方經歷了1個多月的“拉鋸戰”溝通,對方不停地播廣告,反而強調:“我希望翻拍壹個廣告來和解,哪怕是‘迷人眼晶’的代言人。”

鄧小姐說:“這太可笑了,就像以前妳偷了我的東西,非要我再給妳壹樣東西贖回來。而且在交流過程中,他們還出言不遜,‘李若彤現在不出名了!’我想問壹下,既然她不出名,為什麽要盜用她的形象?"

《魅力水晶》:不知道!很難說!

在1個多月的交涉中,節目無視鄧小姐的多次要求,廣告依然“準時”播出。

李若彤的法律顧問,上海正義華夏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晨指出:“這個品牌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李若彤小姐的嚴重侵權。”《民法通則》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第壹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廣告法》第四十七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壹)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專利的;(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四)未經同意,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記者隨即聯系黃先生,對方表示:“不知道,不接受電話采訪,也沒有確認妳是誰。妳不覺得在電話裏問這些問題太唐突了嗎?這是我們公司的壹則廣告。我不認識妳,也沒有義務告訴妳我有權保持沈默。”切斷電話。

記者隨後聯系了節目負責媒體的楊小姐:“我們之前和有過合作,合作得很好。我們有新產品‘魅力水晶’,想請她再代言壹次。我們目前正在談判。”

作者:瘋狂的愛申蓉雪鷹2006-5-4 11:05回復本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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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支持李若彤到底!社會需要誠信!支持者,請簽名

記者問:“‘迷人眼水晶’還在洽談中,但還沒談妥?”“是的。”楊小姐確認,“那我們怎麽能先播廣告呢?”李若彤在廣播前知道嗎?“記者問。”妳不要問得這麽仔細,不能說。明星代言談得好就沒有問題,談得不好就會有問題。"

當記者質疑“迷人眼晶”和“內衣消毒器”的廣告有很多相似之處時,她很警覺地問:“妳怎麽見過1999的廣告?我不能談論那個廣告。妳最好問問黃先生。”然後也掛了電話。

江也參與其中。

記者上網搜索,輸入“安必信”,找到以下兩個網頁:

在網站首頁,劉嘉玲笑得像壹朵花,在圖片右側,配有手寫的“相信我,妳能行”還有劉嘉玲的簽名;

在網站的“企業介紹”頁面上,有“公司聘請了陳紅、瞿穎、姜、等影視巨星為安碧欣品牌代言,增加了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等字樣。在“健美器械”和“減肥醫生”的產品介紹旁邊,分別配有和姜的形象。記者隨後致電大陸經紀人陳小姐和江經紀人常女士。

陳小姐說,劉嘉玲確實擔任了該產品的廣告代言人,但合同已於2003年底到期。2005年9月,6月,65438+10月的壹天,陳小姐在購物時,發現的代言廣告還在播放,立即聯系品牌,要求立即停止播放。對方保證沒有問題。但1個月後,在同壹個地方,該廣告仍未被移除。直到給對方發了律師函才“根除”。

不過常女士並不想談論這個話題,不過根據資料顯示,姜的廣告代言應該在2000年左右,並且已經過期。

李若彤不是壹個“偶然”現象。

記者采訪了壹些在明星廣告圈摸爬滾打多年的專業人士。他們分析說:“過期廣告繼續播放,或者說‘移花接木’的情況並不少見。妳想想,壹個品牌請壹個名人代言要多少錢?買不起怎麽辦?先播了不被抓是運氣;如果被抓,最多打官司,能賠多少?直接和明星比就便宜多了。”

明星廣告侵權不是壹個兩個了...

劉德華

5438年6月+2004年10月,劉德華在內地的經紀人發現廣州某公司在銷售未經授權印有劉德華頭像的化妝品和洗滌用品。華仔委托律師向該公司發出兩封信,要求其停止壹切與盜用肖像權有關的行為。3月,劉德華正式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趙本山

2004年上半年,趙本山發現廣州某品牌的廣告彩頁上印了他的大幅照片,還免費贈送了他挑選的VCD。趙本山起訴,法院最終認定公司確實侵犯了其肖像權,但認為300萬的索賠金額過高,酌情判給精神損害賠償7萬元。

趙忠祥

2004年8月,被某藥品廣告欺騙的患者陸續向主管部門投訴,並將怒火轉向廣告中以主持人身份出現的趙忠祥。在趙忠祥不知情的情況下,委托律師全權代理此案,堅決制止其侵權行為。經過艱難的口水戰,雙方達成和解,同意停止侵權並支付經濟賠償。

張柏芝

2005年9月,張柏芝發現並購買了三件包裝上有其肖像的產品,隨即起訴該廠家,指控該公司侵犯了她的肖像權,並提出停止侵權、登報道歉、賠償人民幣200萬元等三項要求。這是迄今為止中國賠償金額最大的壹次。張柏芝勝訴,獲賠65438萬元。

截稿新聞侵權鏡頭已經“消失”

4月24日,李若彤的經紀人和律師飛往北京,就“迷人眼水晶”壹事與對方進行最後壹次協商。

對方願意賠償,但堅持廣告可以繼續播放。

與此同時,李若彤代言類似產品的制造商看到了“迷人眼水晶”,問她是怎麽回事。因為同類商品是互斥的,總之壹個明星在同壹領域同壹時間只能代言壹種商品。

李若彤忍無可忍,決定於近期委托黃晨的律師正式起訴該品牌:“很多朋友跟我說,算了,不要起訴了,就算妳贏了,賠償可能也不夠妳打官司的錢。但我覺得這是我自己的責任,對消費者的誠信,更是對那些誠實守信的商人的責任。我要把這場官司打到底!不打就安撫那些不誠信的商人,讓他們嘗到違法的甜頭,以後還願意花代價做誠實守信的事?我願意把賠償金捐給慈善機構!”

記者觀察發現,從4月27日開始,《迷人眼水晶》中所有涉及李若彤的鏡頭都“消失”了。

我建議妳以後不要買這家公司的產品。任何東西都可以摻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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