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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管理辦法實施日期是什麽時候

法律分析:《山東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地方法規。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關於藥品的定義: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2013年1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通知,決定從2013年2月1日起調整呼吸、解熱鎮痛和專科特殊用藥等藥品的最高零售限價,***涉及20類藥品,400多個品種、700多個代表劑型規格,平均降價幅度為15%,其中高價藥品平均降幅達到20%。

新藥品管理法已經修訂通過,2019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山東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壹條 為規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以下簡稱連鎖企業)經營行為,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促進藥品零售規模化、規範化發展,根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轄區內的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連鎖企業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連鎖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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