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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經營行為,確保燃氣生產供應和使用安全,維護用戶、供應單位和生產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質量,改善大氣環境,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燃氣,是指供給生活、生產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人工煤氣、天然氣等氣體燃料。第三條 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燃氣,從事燃氣生產、儲存、輸配、供應和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銷售、安裝、維修燃氣設施、器具以及從事燃氣規劃、管理的,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燃氣管理工作。縣(市)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燃氣管理工作。市、縣(市)燃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燃氣的消防監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鋼瓶的安全監察;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燃氣設施及燃氣器具、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質量檢驗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統壹管理、安全第壹、方便用戶的原則發展燃氣事業。

政府對公用燃氣事業實行扶持政策,鼓勵新技術的開發研究和推廣應用。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和管道燃氣建設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 燃氣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國內外貸款、發行債券等多渠道籌集。第八條 在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時,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同時安排燃氣設施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在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公***建築、工業建築和居民住宅,應同時設計和安裝管道燃氣設施。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必須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基建程序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並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安裝、維修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施工單位還必須取得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資質。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第十壹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應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公安消防、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專業驗收和建設部門綜合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氣工程竣工後,應當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管道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第三章 燃氣設施管理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存、灌裝、運輸、輸配所使用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第十四條 管道燃氣設施的所有權按以下規定劃分:

(壹)居民用戶:以燃氣計量表具為界,表具前(含表具)的供氣設施歸供氣單位所有,表具後的供氣設施歸用戶所有;

(二)工業、公建和其他團體用戶:中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城市燃氣中壓管道支線閥門為界,自燃氣供應廠(站)至支線閥門以前的燃氣設施(含支線閥門)歸供氣單位所有;支線閥門以後的(含調壓室、調壓器)歸用戶所有。低壓管道供氣用戶以用戶圍墻或建築物外緣為界,圍墻或建築物以內的,歸用戶所有。第十五條 燃氣計量表具及其附屬配件由技術監督部門設置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實行檢定;液化氣鋼瓶、儲罐等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的檢驗工作,由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檢驗單位實施。第十六條 增加、減少、拆除、遷移、改造、維修燃氣設施,應事先向供氣單位提出申請,由供氣單位組織實施。

禁止用戶擅自安裝、拆除、遷移、變更、維修燃氣設施。第十七條 生產、儲存、輸配燃氣的儲罐、槽車、車用儲氣罐、液化氣鋼瓶等壓力容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接受檢驗、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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