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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什麽

調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什麽

(壹)調解本企業行政部門與職工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調解本企業行政部門與職工之間因工作調動、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勞動保護、職業培訓、獎懲等發生的爭議;

(三)接受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調解與本企業有關的勞動爭議,協助仲裁委員會調查本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檢查督促爭議雙方嚴格履行調解協議;

(五)協助企業做好違紀職工的教育轉化工作;

(六)協助企業做好勞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宣傳教育。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基層處理勞動爭議的重要機構。它的特點是運用說服、教育、協商等方法解決勞動爭議。

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指導;

(2)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

(3)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

(4)允許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申訴和辯論。

申請勞動調解的地點: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會員擔任或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或雙方推選的人員擔任。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具有壹定法律、政策知識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當事人可以書面或口頭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調解員簽字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六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不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時調解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可以由其壹個或者幾個成員單位調解;跨地區、跨單位的糾紛,可以由當事人的調解組織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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