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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相關問題

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符合《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定罪條件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否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什麽樣的情形構成犯罪(生產、銷售假藥罪),依照刑法應當如何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

壹.概念和特征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本罪是選擇性犯罪,生產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假藥罪;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銷售假藥罪;既主生產又主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銷售假藥罪。

(壹)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法》和公民的生命健康。

本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假藥。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論處的藥品和非藥品。

本罪所稱假藥,是指專門供人使用的藥品,不包括獸藥和其他動植物用藥。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凡制造、加工、采集、收藏某種物品作為合格藥品或者特定藥品的,都是生產假藥的行為,如將某種原料制造、加工成不合格藥品的,采集非藥品作為藥品的,采集其他種類的藥品作為此類藥品的,采集禁用的、變質的不能作為藥用的物品,或者被汙染的不能作為藥用的物品作為藥品的等,都是生產假藥的行為。所有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都是銷售假藥的行為,銷售的方式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可以是散裝的,也可以是零散的;可以是行為人要求對方購買的,也可以是對方要求行為人轉讓的;可以是直接交付給對方的,也可以是間接交付給對方的;有償轉讓假藥既可以是為了獲取錢財,也可以是為了獲取錢財或其他物質利益;可以是在交付假藥的同時獲取利益,也可以是在交付假藥之前獲取利益,或者是在獲取利益之後交付假藥。假藥的來源可以是自己生產的、購買的或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對銷售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購買者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識別和控制能力,是否與銷售者有某種關系。

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必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如果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則不構成犯罪。客觀判斷標準包括兩層含義:

壹是醫學科學判斷,即以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假藥的成分、效用等事實為判斷依據,以醫學科學為判斷標準,以此分析該類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害性。

二是壹般人的判斷,即以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成分、效用等事實為判斷依據,以壹般人的認識為判斷標準,來分析此類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性。例如,行為人銷售變質或被汙染的假藥,以醫學科學和壹般人的認識為判斷依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是,如果生產或銷售的藥品沒有批準文號,根據醫學科學判斷,可能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但是,壹般人都認識到藥品的生產和銷售必須獲得許可,而無批準文號生產的藥品壹般被認為是對人體健康有危害風險的藥品,因此應被認為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客觀判斷還包括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比如,雖然生產完成,但存放在車間、倉庫,沒有投放市場的假藥,從事實來看,還沒有被使用,似乎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這類假藥有被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因此壹般也認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根據醫學科學和人類的壹般認識,只要行為人以銷售為目的,生產出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不管假藥是否銷售出去,也不管購買者是否使用,或者只要行為人銷售出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不管購買者是否使用,都應當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壹百五十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必將危害人體健康,仍實施生產、銷售行為。

行為人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牟利,但也不能否認存在出於其他目的的犯罪。如為了損害某名牌廠家的聲譽,而大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等。因此,牟利目的並不作為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只要行為人故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即可構成本罪。

如果生產者不是故意生產假藥,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者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缺陷,致使生產的產品達不到規定的全部質量標準的,不構成本罪;如果銷售者不是故意銷售假藥,而是由於沒有識別出誤售的假藥,或者藥監人員抓錯了藥,致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同樣不構成本罪。如果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按照重大責任事故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刑法兩高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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