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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七級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主體:

七級工傷有以下賠償標準: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計算;其他。

法律目標: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壹次性賠償金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壹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4倍。五級傷殘,賠償基數的 8 倍;六級傷殘,賠償基數的 6 倍;七級傷殘,賠償基數的 4 倍;八級傷殘,賠償基數的 3 倍;九級傷殘,賠償基數的 2 倍;十級傷殘,賠償基數的 1 倍。因意外傷害或職業病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 10 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補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七級工傷的賠償標準依據相關費用規定:醫療費。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如遇急診,可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急救。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三、(三)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辦理。住院夥食補助費1:住院夥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的 70%支付。2: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同意,其交通、食宿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出差夥食補助標準報銷。停薪留職期間的待遇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 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 12 個月。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護理費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2 個月的本人工資;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少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1 年的,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 10%;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工傷賠償標準的其他規定: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2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 個月內照發本人工資,第 4 個月停發工資,其供養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預支壹次性死亡撫恤金的 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關於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三、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三、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壹)喪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不接受工傷醫療的; (四)被判處刑罰,收監執行的。 四、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與職工關系的責任。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承繼單位在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手續。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6.6、職工在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賠償方式。7.企業破產的,優先支付破產清算期間依法應由本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8.職工因工被派遣出境,按照被派遣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規定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國內工傷保險關系暫停。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規定享受傷殘津貼,並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10 職工工資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 12 個月平均月工資。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300%計算;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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