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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應當標明什麽?

法律分析:

1.相似藥品分類:品名相似藥品、包裝相似藥品、成分相同廠家不同的藥品、規格不同的相同藥品。2.各部門根據日常工作容易錯發的藥品,歸納制定出相似藥品目錄,通過在藥品放置位置留置不同類型的醒目標誌提醒藥師特別註意,保證藥品出庫、調配準確無誤。3.對於相似藥品定期安排藥師進行清點並建立記錄,保證出現問題及時發現並糾正。4.對於品名相似的藥品,如藥效相同、品名相似的藥品,在藥品櫃中分開放置並留置醒目標誌特別註意;如藥效不同,品名相似的藥品,要分櫃放置並留置醒目標誌作為提醒,此類標誌字體為紅色,以便更加醒目。5.對於包裝相似藥品,從中轉庫到藥房要雙人復核,如藥效相同,包裝相似的藥品,在藥品櫃中分開放置並留置醒目標誌;如藥效不同,包裝相似的藥品,要分櫃放置並留置醒目標誌特別註意,標誌要醒目。6.對於成分相同廠家不同的藥品,在其放置的地方留置醒目標誌,並在標誌上標明產地以便區分。7.對於規格不同的相同藥品,在其放置的地方留置醒目標誌,並在標誌上標明規格以便區分。8.胰島素類藥品種類繁多,為了區分不同類型的胰島素,要求把不同種類的胰島素在冰箱分區放置,分別貼上常規胰島素、混合胰島素、中效胰島素、長效胰島素和短效胰島素等標簽。9.本制度的制定可大大減少配藥人員錯拿藥品的幾率,從而形成藥房藥品質量安全的保證體系,詮釋“以病人為中心”的醫院管理年服務理念,各部門應認真貫徹落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品應當準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註意事項;調配處方應當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應當標明產地。

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本企業的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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