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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銷售過期食品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發現過期未銷售的食品,壹般不給予處罰,如果銷售過期食品,沒收過期食品,並處以相應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

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

(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2)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3)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經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不按照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被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的。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生產新品種的食品相關產品,未通過安全性評價,或者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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