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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1997修改)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全省在2000年基本實現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文化發展的狀況,分別制定實施規劃,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後實施。第三條 普及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第四條 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分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含初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兩個階段。

普及初等教育和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必須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關於普及程度、教育質量、師資和辦學條件的基本要求。

普及初等教育,要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率、鞏固率、畢業率、普及率標準,並進壹步改善辦學條件,鞏固、提高普及程度和教育水平。在此基礎上,實施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普及初級中等教育,應保證小學畢業生升入初級中等學校,受完初級中等教育;並使十七至十八周歲年齡段的青年,百分之七十以上達到初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第五條 義務教育執行國家規定的學制。在國家確定基本學制前,我省現行學制不變。少數需要變更的,須經縣(市)、市轄區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第六條 義務教育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制。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二章 學生第七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對其子女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的義務。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於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縣以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設區的市經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第九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第十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財政狀況逐步做到少收或免收雜費。

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第三章 教師第十壹條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忠於職責,勤奮學習,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文化水平和業務能力,勝任教學工作。

教師要愛護學生,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第十二條 為保證義務教育所需的師資,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發展和加強師範教育。

中等師範學校和師範專科學校實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

師範院校畢業生壹律分配到學校從事教育工作,其他院校也應有壹部分畢業生分配到學校任教。第十三條 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教師應通過考核,取得教師合格證書,方能任教。從1993年起,凡未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均不得擔任教師。中小學教師的標準和考核辦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制定教師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對現有不適宜從事教育工作和經培訓仍不合格的教師要進行調整,其中公辦教師的調整,由學校和教育、人事、勞動部門負責。第十五條 保持教師隊伍的穩定,任何單位不得抽調合格教師改做其他工作。特殊情況須抽調的,要經行政公署或省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優惠政策,鼓勵教師到貧困地區、山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區任教。

中小學公辦教師的住房和醫療保健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民辦教師工資應逐步達到同等公辦教師的水平。民辦教師不承擔義務工。

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民辦教師福利基金。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教師獎勵制度,對在義務教育工作中成績卓著的教師,予以表彰和獎勵。

省設立教師獎勵基金。第四章 學校第十八條 初等學校和初級中等學校的設置,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證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農村的村辦小學、簡易小學的設置、撤銷,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批。農村中心小學、縣城小學、初級中等學校的新建、撤並、搬遷,由縣(市)教育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設區的市的中小學的新建、撤並、搬遷,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教育主管部門***同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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