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國家對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實行進出口準許證管理。
第三條進口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口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條進口供醫療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口單位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壹)藥品進口申請表。
(二)購貨合同或者訂單復印件。
(三)進口藥品註冊證復印件。
(四)進口單位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者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藥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報送藥品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進口藥品註冊證持有者如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其藥品的,需提供委托出口函。
第五條因教學、科研需要而進口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進口單位應當報送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進口申請及有關資料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進口的決定;對同意進口的,發給藥品進口準許證;對不同意進口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