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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等級達不到十級怎麽賠償?

工傷鑒定未達到十級的,不構成傷殘等級,即不影響勞動能力,無醫療依賴和生活自理障礙,僅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待遇。分析如下:

壹、工傷醫療:

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停工期:

1,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停止工作期間,按事故傷害前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2、工傷職工在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礙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擴展數據:

補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如下:

1,壹般傷害賠償(未達到傷殘)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住宿費。

2.殘疾補償

醫療費、工傷人員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死亡賠償

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員工下落不明。

員工外出或搶險救災時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職工未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獲得的補償項目包括:供養親屬撫恤金、50%的壹次性死亡補助金(遇有困難);

職工被宣告死亡,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壹次性補助金。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

第壹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壹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人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人員,或者因雇用童工致殘、致死的人員。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壹次性補償。

第三條壹次性賠償金包括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壹次性賠償金。壹次性賠償金的數額,應當在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童工死亡後或者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職工或者童工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鑒定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和交通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全部由殘疾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壹次性補償金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級傷殘為16倍賠償基數,二級傷殘為14倍賠償基數,三級傷殘為12倍賠償基數,四級傷殘為10倍賠償基數,五級傷殘為8倍賠償基數。

六級傷殘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補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因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死亡的,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喪葬補助費等其他賠償金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

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的,傷殘、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和傷殘、死亡童工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核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與單位就賠償金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 1 1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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