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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要判幾年?

定罪標準;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規定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 "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的範圍,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審理毒品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釋[2000]42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釋[2000]42號200042)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販賣假藥案件定性問題的批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毒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

附件:

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為貫徹落實全國禁毒工作會議精神,總結交流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經驗,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月5日至7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的代表參加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在座談會上作了重要講話。

會議總結交流了近年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經驗,分析了當前我國毒品犯罪的嚴峻形勢,研究討論了審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問題,對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正確適用法律審理毒品犯罪案件提出了具體意見。現摘要如下:

壹、

近年來,人民法院始終把打擊毒品犯罪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壹項重要任務,堅持 "嚴打 "方針,依法從重從快從嚴懲處了壹大批毒品犯罪分子,為全國禁毒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然而,由於國際毒品犯罪對我國的滲透日益嚴重。加之國內毒販在暴利的驅使下,瘋狂實施毒品犯罪,使我國由前些年的毒品過境國變成了毒品過境與消費並存的受害國。因此,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我國禁毒形勢十分嚴峻。會議認為,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在禁毒鬥爭中擔負著十分重要的任務,必須從中華民族興衰成敗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認識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要認真貫徹落實1999年國家禁毒委在包頭召開的全國禁毒工作會議精神,充分運用刑法武器,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對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慣犯、累犯等主觀惡性大、危害嚴重,且具有走私毒品入境次數多、數量大、以販多人、誘使多人吸食毒品、武裝運輸毒品、暴力拒捕等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要重點打擊。該依法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判處死刑,狠狠打擊毒品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才能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發展蔓延的勢頭。

為有效打擊毒品犯罪,加強對毒品犯罪的綜合治理,在堅持嚴懲毒品犯罪和辦理具體毒品犯罪案件的同時,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要嚴格依法辦案。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無論是從重處罰還是從輕處罰,都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特別是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和黨的死刑政策,把死刑案件辦成鐵案。二要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犯罪,要依法從寬處理,以達到分化犯罪分子的目的,更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三要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工作。禁毒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人民法院要通過專項鬥爭、公開審判、法制教育等有效途徑,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工作。

會議認為,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的毒品犯罪案件,積累了寶貴的審判經驗,對今後進壹步做好毒品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與會人員通過認真討論研究,對近年來在審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壹些法律適用問題取得了***認識。

(壹)關於毒品犯罪的入罪問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屬於選擇性罪名,雖然司法解釋對本罪的適用作了規定,但各地在執行中仍存在較大差異。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上述犯罪原則上仍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罪名。行為人對同壹毒品實施兩種以上犯罪行為,並有相應的確鑿證據的,應當按照並列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認定罪名。不以犯罪的先後順序或危害後果的大小來列舉,而是按照刑法條文規定的順序來表述,如對既制造又走私的同壹種毒品,以 "走私、制造毒品罪 "定罪,但不實行數罪並罰。如果壹審法院根據主要犯罪行為認定犯罪,二審法院不得再作變更。對於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實施了不同種類的犯罪行為的,應當並列認定不同行為的犯罪,累計計算毒品數量,不實行數罪並罰。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量標準,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對於吸毒人員實施的毒品犯罪,在認定犯罪事實、確定罪名時必須慎之又慎。對於吸毒人員在購買、運輸、儲存毒品過程中被查獲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還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的,壹般不宜定罪處罰,但查獲的毒品數量較大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毒品數量未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不宜定罪處罰。對於以販養吸的被告人,應當以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犯罪數量,但在量刑時應當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毒品,專門用於吸食,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構成犯罪的,代購人、代購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關於毒品案件***同罪

毒品***同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的行為。本罪的****,不應以犯罪後行為人存在其他****,作為構成本罪的條件。客觀上僅有關聯的毒品犯罪,如買賣毒品的雙方,不壹定構成****,但為訴訟方便,可以合並審理。審理毒品***同犯罪案件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壹是正確區分主犯與從犯。在***同犯罪中起販賣毒品故意、主要出資人、吸毒人員等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如果有證據證明某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就不能因為其他犯罪人沒有被繩之以法而認定為從犯,甚至不能認定為主犯或按主犯處罰。只要認定為從犯,無論主犯是否到案,都應當依照和援引刑法關於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是正確認定主犯與從犯在同壹犯罪案件中的毒品犯罪數量****。對於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集團的毒品犯罪總數處罰;對於壹般***同犯罪的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數量處罰;對於從犯,應當按照其個人直接參與實施的毒品犯罪數量處罰。

三是要根據行為人在***同種犯罪中作用的大小、罪責的輕重來量刑。不同案件不能簡單類推,本案毒品犯罪從犯參與毒品犯罪的次數可能大於另壹案主犯參與毒品犯罪的次數,但對本案從犯的處罰不壹定重於另壹案主犯。***在能夠區分主從犯的情況下,不能因為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大,就認定被告人為主犯,判處重刑甚至死刑。受他人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當根據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受他人指使實施毒品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壹般應當認定為從犯。

(三)關於毒品案件特殊情況下的誘導犯罪

利用特殊情況偵破案件是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在審判實踐中應當註意的是,有時所使用的特殊情節並沒有嚴格遵守介入偵查案件的有關規定,在對他人實施毒品犯罪時又數誘導犯罪。"犯罪故意引誘 "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故意,但在特殊情況的引誘和幫助下形成了實施毒品犯罪的犯罪故意。這種情況下的被告人,無論毒品犯罪的數量多少,都應當從輕處罰,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數量引誘",是指行為人原本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但在特殊情況的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是數量較大的應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被告人具有此種情形的,應當從輕處罰,即使超過死刑毒品數量標準的,壹般也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對於不清楚是否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使用特殊情形的案件,應當主動與公安禁毒部門聯系,了解相關情況。對於無法查明是否具有引誘犯罪故意和引誘數量的案件,在考慮是否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時,應當留有余地。

因特殊情況間接引誘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特殊情節提供的情況,必須經查證屬實,符合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據條件,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由於中介人的特殊情況,其犯罪行為壹般都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毒品壹般不易流入社會,社會危害程度大大降低,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四)關於審理毒品案件與量刑有關的幾個具體問題

關於毒品犯罪的數量問題。毒品犯罪數量對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別是量刑起著重要作用。但是,毒品數量只是依法懲治毒品犯罪的壹個重要情節,而不是全部情節。因此,量刑執行的數量標準不能簡單化。特別是對於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量刑時必須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主觀惡性等因素。對於毒品數量剛剛達到判處死刑的實際標準,但案件後果不是特別嚴重,或者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是特別大,或者有酌定從輕等情節的,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果公安機關查獲的毒品數量不足以判處死刑,但加上被告人供述的毒品數量,超過死刑標準數量的,壹般應當從輕處罰,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關於毒品含量。根據刑法規定,毒品的數量不折算成純度。但對於查獲的毒品中有證據證明摻雜大量、經鑒定毒品含量極少、存在大量摻雜成分的,應當酌情量刑。特別是摻假後毒品數量僅達到判處死刑標準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將毒品摻入其他物品中進行運輸的,其他物品不應計入毒品數量。

刑法沒有規定數量標準的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量刑標準。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前,此類案件的審理應當由相關專業部門對涉案毒品的毒性作用、毒性成分的大小和數量、吸毒者對毒品的依賴程度等進行認定。如果因條件限制無法確定,可參考涉案毒品在非法交易中的價格等因素,確定對被告人適用的刑罰,判處死刑應慎重處理。

關於既構成累犯又構成再犯的被告人的法律適用和量刑問題。對依法既構成累犯又構成累犯的被告人,今後應當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關於累犯的規定從重處罰,不再援引刑法關於累犯的規定。

關於沒收財產和罰金刑的正確適用。刑法對大多數毒品犯罪都規定了財產刑。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註重對犯罪分子的經濟制裁。除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外,還要嚴格依法對被告人判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刑罰。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財產,或者其財產難以認定、難以分割或者難以執行,就不對其判處財產刑。

關於認定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立功的問題。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立功,應當根據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時確實起到了協助作用。如被告人當場指認、辨認抓獲的同案犯;帶領公安人員抓獲的同案犯;被告人提供未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線索,抓獲的同案犯等,均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當認定為立功。

(五)關於毒品犯罪案件中相關證據的認定

在壹些毒品犯罪案件中,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等原因,往往給審查證據、認定事實帶來困難。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僅憑被告人的供述是無法依法認定的。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與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完全排除利誘、脅迫、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對於僅以口供作為定案證據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格外慎重。

(六)關於盜竊、搶劫毒品犯罪的定性

盜竊、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或者搶劫罪定罪處罰。認定盜竊罪的數額,可以參照當地非法買賣毒品的價格。搶劫罪數額的確定,即搶劫毒品的實際數量。盜竊、搶劫毒品後又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對盜竊、搶劫毒品犯罪的具體實施,依法實行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問題的解釋》已經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6月6日起施行,請依法遵照執行。現予公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為了依法嚴懲毒品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的規定,現就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三百四十八條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規定的情形:

(壹)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壹百克以上的;

(二)大麻油五千克以上、大麻脂十千克以上、大麻葉和大麻煙壹百五十千克以上的;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壹百克以上;

(五)杜冷丁(Dulcolax)二百五十克以上(註射劑 100 毫克/支規格二千五百支以上,5 毫克/支規格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在壹萬片以上,5Omg/片規格在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註射劑或片劑20μg/支,片劑規格在五百片以上,片劑);

(七)咖啡因二百公斤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公斤以上;

(九)上述以外的大量毒品。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 "其他毒品數量大":

(壹)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壹百克的;

(二)大麻油壹公斤以上不滿五公斤,印度大麻脂二公斤以上不滿十公斤,大麻葉三十公斤以上、大麻煙壹百五十公斤以下的;

(iii) 可卡因十克以上五十克以下;

(iv) 嗎啡二十克以上壹百克以下;

(v) 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二百五十克以下(註射劑)。二百五十克以下(註射劑五百支以上壹百毫克/瓶規格二千五百支以下,五百毫克/瓶規格壹千支以上五千支以下;片劑二十五毫克/片規格二千片以上壹萬片以下,五百毫克/片規格壹千片以上五千片以下);

(六)鹽酸二氫埃托啡,兩毫克以上十毫克以下(註射劑或片劑)(20μg/支、片劑,壹百支以上、片劑,五百支以下、片劑);

(7)咖啡因五十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的主;

(8)罌粟殼五十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的主;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數量較大的毒品。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 "情節嚴重":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相當的。等量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的;

(3)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4)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販賣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乙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造毒品的原料、制劑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數量達到下列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的;麻黃提取物、麻黃提取物粉末壹百千克以上不滿壹千千克的;

(二)乙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公斤以上不滿二千公斤的;

(三)乙醚四百公斤以上不滿三千公斤的;

(四)上述以外的其他用於制造麻醉藥品的原料或者制劑,且數量較大的。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制劑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數量超過前款所列數量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 "數量較大"。

第五條 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0000株的,認定為非法種植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 "數量大";非法種植大麻30000株以上的,認定為非法種植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 "數量大"。"數量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販賣假藥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販賣假藥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高檢研字.1991〕2號 1991年4月2日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妳院甘檢研(1990)12號《關於如何定性處理販賣假藥案件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對販賣假藥的刑事案件,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明知是假藥而販賣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不明知是假藥而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販賣假藥的事實可以作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被告人販賣假藥的事實,可以作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毒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批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粵高刑二[1995]5號《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壹、被告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或者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並已構成犯罪的,不宜實行數罪並罰,可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和危害性,依法處理。

二。被告人購買了壹定數量的毒品,但經鑒定只銷售了壹部分,其余部分被被告人吸食的,應當按照鑒定的銷售數量認定銷售毒品的數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嚴懲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了嚴懲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活動,嚴禁吸食、註射毒品,保護公民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本決定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犯罪集團成員中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暴力抗拒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小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於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從未處理過毒品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三是禁止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鴉片壹公斤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下、海洛因十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小的,依照第八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四、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或者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財物的非法性質、來源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刑款罪先行通謀,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犯。

五.乙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常用於制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嚴禁非法運輸、攜帶上述物品出入境。非法運輸、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較小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罰款。

VI.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應當予以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壹)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再次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3000株以上或者大量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下或者少量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免予處罰。

VII.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強迫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VIII.吸食、註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沒收毒品和吸食、註射毒品的工具。

吸食、註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強制戒毒、治療、教育。強制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可以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期間強制戒毒。

9.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和販賣毒品的,依照第二條的規定處罰。

十、根據醫療需要,對吸毒人員實行強制隔離戒毒。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指定特定的場所和藥廠種植、生產壹定數量的麻醉植物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規定。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第二條的規定處罰。

單位有第二款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七、國家工作人員有本決定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

曾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十二、繳獲的毒品、非法所得。繳獲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違法所得以及違法所得收益和用於犯罪的財物,壹律予以沒收。沒收的毒品和吸食、註射毒品的用具,按照國家規定予以銷毀或者其他處理。沒收的收入全部上繳國庫。

十三、本決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適用本決定。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前款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管轄,適用本決定,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或者締結的國際公約、雙邊條約引渡的除外。

十四、犯本決定規定之罪,檢舉、揭發其他毒品犯罪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XV.公民有檢舉、揭發本決定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對檢舉、揭發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禁毒工作中的有功人員,國家給予獎勵。

十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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