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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壹、修改省政府規章4件。

(壹)修改《吉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可以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合並辦理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

(二)將《吉林省契稅實施辦法》修改為:

1.第十四條修改為:“個人和單位申請減免契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第二十條修改為:“契稅征收機關是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3.刪除第二十三條。

(三)將《吉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修改為:

1.第七條第壹款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建設和經濟繁榮狀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幅度內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經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執行。”

2.將第九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按季繳納。繳費周期為每季度最後壹個月的15之前。如果稅額大或小,可以按月或按年繳納。具體繳納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確定。”

3.第十壹條修改為:“納稅人使用的土地數量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納稅申報。”

4.第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四)修改《吉林省地震火山監測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震、火山監測工作。”二、廢止省政府規章3件。

(1)廢止《吉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88年5月20日吉府發字[1988]第11號),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997 65438+2月26日)

(2)廢止《吉林省旅遊安全管理辦法》(令第1號發布。10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51,196)。

(三)廢止《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委托辦法》(2004年6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發布),根據2004年7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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