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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壹、工地傷害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建築工地人身傷害賠償標準是工傷賠償標準,也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指因工負傷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補償項目:

1.醫療費用計算標準: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用。。

2.康復費用計算標準:工傷職工到簽訂工傷康復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的費用,符合條件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夥食補助費的交通費、住宿費標準: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4.護理費分兩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5.帶薪停工期間工資:帶薪停工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標準為原工資福利,由單位按月支付。

6.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和工傷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的賠償不同於壹般的人身傷害案件,因為案由和法律規定的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壹樣,甚至差別很大。

主要有以下區別:

1,基本關系不壹樣。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系。在這裏,“勞動關系”是壹個獨特的法律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而是壹種適用勞動法的關系。而人身傷害則是壹般雇傭、幫工、合同過程中發生的身體傷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不分城鄉居民;壹般人身傷害案件,賠償標準應按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計算。工傷案件受害人多為農民工,農村居民賠償標準遠低於城鎮居民。壹般來說,工傷的賠償金額要高於人身傷害。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由《工傷保險條例》和配套的勞動法律法規調整;民法和人身傷害司法解釋適用於壹般的人身傷害案件。

4.不同的處理機構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勞動仲裁機構處理;壹般人身傷害由法院直接受理和審理。

5.不同的傷殘鑒定機構。

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標準為《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壹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適用標準為《人身傷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同樣的傷害,勞動鑒定的標準比司法鑒定高壹個等級。壹般來說,對於同壹種傷害,工傷傷殘等級比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

6、舉證責任不同

根據法律規定,因工傷糾紛引起的工傷事實、工作年限、勞動者工資標準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的,直接受理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在壹般人身傷害案件中,受害人對自己的傷害和工資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他將承擔不利後果。

7.不同的補償主體

工傷壹方為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壹方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壹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都可以是自然人。壹般來說,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不如企業或具有法人資格的個體戶。

8.不同的責任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勞動者不劃分過錯責任;壹般情況下,人身傷害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責任劃分(如:37%開放,28%開放)。

9、是否壹次性補償差額。

壹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除後續治療費外,賠償問題壹般壹次性解決。

在工傷賠償中,除5-10傷殘外,壹般法律規定的1-4傷殘是不允許壹次性賠償的,因為1-4傷殘的壹次性解決往往不利於傷者的晚年生活。通常情況下,工傷受害人25歲四級傷殘,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北京的總額壹般在百萬元以上。如果有1-3級的護理費,每個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可達數百萬元。所以國家法律壹般不支持壹次性賠償1-4傷殘,因為傷者承受的太多。目前國內部分省、市、自治區的地方法規規定1-4的水平可以壹次性解決(如北京、天津),但賠償金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家屬不要采取這種方式,但每月賠償有保障。

10,二次手術費等後續治療費差額誰來承擔。

壹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後續治療費用由侵權人或者加害人無異議承擔。在工傷賠償中,解除勞動關系後,二次手術費等後續治療費用壹般由工傷者本人承擔。壹般勞動關系終止後,工傷職工與原單位無關系,工傷職工二次手術費用(壹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職工本人支付。因為解除勞動關系時,法律規定,受傷害人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壹次性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津貼、壹次性傷殘就業津貼等。,其中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包含後續治療費,後續治療費包含第二次手術費。

11,精神損害賠償差額

壹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只要有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壹般各地都持傷殘等級2000-5000元的賠償標準。但工傷賠償中沒有精神撫慰金。如果受害人及其家屬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壹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當然,如果傷者和家屬在和單位協商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是可以和單位協商的。

12,關於訴訟時效的區別

壹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壹般訴訟時效為1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也是壹年。受傷人員及其家屬應在受傷或職業病鑒定後1年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後何時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並沒有嚴格執行勞動仲裁申請壹年的時效,我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三、工傷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重疊時如何處理?

在我國,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是最常見的巧合,沒有統壹的法律規定是否可以獲得雙倍賠償。這是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規定不壹致。在北京和其他省市,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因為法律沒有沖突的規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規定,除壹次性票據報銷外,可以獲得賠償(雙倍賠償);而在內蒙古等省市自治區,規定不能獲得雙倍賠款,但同樣規定交通事故賠償不足的工傷保險要補足差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從工傷保險獲得賠償的批復》([2006]杭合字第12號):“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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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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