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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上的禁令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飛機上禁止旅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

(壹)槍支類、軍用或警用武器類(含主要部件),包括:

1、軍用槍支、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關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夾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警匕首、刺刀等。

5、國家明令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泰瑟槍、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類: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霧彈、照明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起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焰火、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1983年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中所列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含機械加工用三棱刮刀)。

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單刃刀、形似匕首但比匕首長的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帶和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子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薄膜)、防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電石(碳化鈣)、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等無機和有機氧化劑。

(五)劇毒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及其他劇毒物質。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和其他放射性物質。

(viii)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ix)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或運輸的其他物品。

擴展信息

1.隨身行李

旅客在旅行中為穿著、使用、舒適或方便而需要隨身攜帶的物品。如無特殊說明,則包括托運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托運行李單件重量不得超過 50 公斤,尺寸為 40 x 60 x 100 厘米。

頭等艙乘客每人的免費行李限額(包括托運行李和自理行李)為 40 千克,商務艙乘客為 30 千克,持有成人票或兒童票的經濟艙乘客為 20 千克。持有嬰兒票的乘客沒有免費行李限額。

2.免費隨身攜帶的航空旅行物品

您可以在旅行期間免費攜帶自己的小零碎物品登機。航空公司對物品的大小和重量有限制。每人可攜帶壹件物品,每件物品的體積不超過 20 x 40 x 55 厘米,重量不超過 5 公斤。頭等艙乘客可攜帶兩件 5 公斤重的物品。打火機、液體和刀具不得作為隨身物品攜帶登機。

鋰電池不允許放在托運行李中,只有含有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自用電池的消費類電子設備(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筆記本電腦和便攜式攝像機)才可攜帶登機。備用電池必須單獨保護以防短路,並且只能放在手提行李中。每人僅限攜帶兩塊備用電池。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民用航空局安全檢查規則》附件壹:乘客禁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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