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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發文規範商品房銷售,今起這些行為將被嚴懲

日前,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

壹、規範商品房銷售廣告發布

(壹)開發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不得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

(二)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應當明示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承銷機構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號。

(三)商品房項目的廣告宣傳名稱應當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標註的名稱壹致,不得使用其它名稱。

(四)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準確,不得欺騙誤導買受人。廣告中對價格有標註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確;廣告中使用建築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註明;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商品房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蔔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公序良俗;不得含有出現升值、投資回報的承諾或融資、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以項目到達某壹具體參照物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展示;不得含有能夠為買受人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不得出現未經政府部門確認的評比、排序、獎項(牌)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開發項目綜合評價的內容;不得含有出現所謂“工抵房”“抵賬房”等商業宣傳內容。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七)商品房銷售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承銷機構名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商品房現售備案證號等相關證明材料。對不符合規定的商品房銷售廣告,不得提供服務。

二、規範商品房銷售現場宣傳

(壹)商品房銷售現場的項目位置示意圖、綠化效果圖、沙盤,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與實際規劃壹致,不得超前規劃、透支預期、過度渲染,不得刻意規避項目周圍不利因素。

(二)商品房銷售現場宣傳片、宣傳效果圖、裝修效果圖及相關宣傳資料不得存在虛假宣傳、誇大宣傳等內容。

(三)帶裝修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申領預售許可證之前建造樣板間(房),樣板間(房)必須真實反映戶型、結構、尺寸及交付標準;必須公示主要裝修面材、設施設備的品牌、規格(型號、尺寸)。每壹個樣板間(房)相對空間(包括客廳、臥室、餐廳、廚房、衛生間等)上墻明示與交付標準相壹致的裝修內容。樣板間裝飾物品、裝修風格、燈光等應當與交付房屋裝修壹致,確實與交付標準不壹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樣板間現場顯著位置明示,與業主簽約時應在合同中特別提示。毛坯交付且建設樣板間(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如實說明交付標準。樣板間(房)不得隨意變更、撤銷。樣板間(房)的保留時間自取得竣工綜合驗收備案之日後不少於6個月。

(四)商品房取得預售許可後,要在10日內壹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並嚴格按照備案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人員銷售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人員不得以項目周邊尚在規劃論證階段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為說明和承諾,推銷商品房並以此誘導欺騙買受人。

三、規範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內容和標準

(壹)項目基本信息

1.有關證件。①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②不動產權證書;③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⑤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⑥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現售的需公示項目的現售備案證明);⑦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稱及資金監管賬號;⑧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⑨企業售後服務機構信息。

委托代理銷售的,還應公示以下證件: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商品房承銷機構備案證明。

2.房源信息。應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擺放銷控表。銷控表能夠展示全部房源、備案價格,包括每套樓號、房號、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均應註明)、單價、總價、銷售狀態(待售已售房源采用不同標記,並動態更新)。

3.認購協議和合同內容。認購協議、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及簽訂的附加協議內容。

4.不利因素。項目外部腰線設置有無遮光、前陽臺立柱是否遮光、消防通道是否遮光、電梯是否直通地下停車場、車位尺寸是否影響停車、所購附屬房內是否有管道等問題,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於本項目內部、外部規劃、環境等不利因素。

5.其它需公示的內容。①《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②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是否抵押等房屋權利信息;③商品住宅使用手冊、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④各項公***服務配套設施的產權歸屬及建設完成時間;⑤該項目所在區域內有關調控政策。

(二)現場銷售模型(沙盤)

銷售模型必須依據已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按比例制作,展示內容必須符合樓盤的實際情況。

銷售模型必須附帶簡要的制作說明(模型比例、制作依據、日期等)。

(三)現場銷售人員信息公示

設立商品房銷售人員公示臺,公示銷售人員姓名、職務,銷售人員做到掛牌服務。

(四)設立特別提示欄,公示以下信息

購房溫馨提示。

所售商品房享受特殊政策或者政策、權利受限制情況。

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收費依據。代收代辦費用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並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強制向買受人收取費用。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名稱、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標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等。

其他有關收費明細、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

(五)信息公示標準

公示期應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止,所有公示信息應放置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遵循全面、真實、準確、有效的原則,做到字跡清晰、標示醒目。

公示信息壹般應采用信息公示牌(欄)或公示臺形式進行公示。文本類可采用塑封裝訂成A4幅面大小的冊或分冊,按類別擺放在公示臺上供買受人査閱。公示臺上應有“項目資料,歡迎查閱”的提示標識。企業及項目簡介、商品房銷控表及其他可采用公示牌(欄)方式進行公示。

需公示的證件中有副本的直接公示副本,無副本的按照1:1比例或者A4幅面大小公示彩色掃描打印件。

各類公示牌(欄)的制作工藝應采用硬質框架(不銹鋼、 鋁合金、鐵藝烤漆等)。公示牌、公示欄畫面尺寸壹般為600mm×900mm 或900mm×1200mm 或2400mm×1200mm;展臺畫面尺寸壹般為500mm×400mm。公示牌(欄)可采取上墻張掛式或落地支架式放置。所有公示牌(欄)內容下方落款處均標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制字樣,各企業根據銷售現場面積進行合理布局,多個公示內容應集中整齊排列放置且不得隨意移動。

四、規範代理銷售行為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銷售商品房的,必須委托依法設立並經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銷售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包括各類商品房承銷機構、營銷策劃機構及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電商平臺等)。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委托的商品房承銷機構的銷售行為負責。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托的商品房承銷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傭金支付等內容。受委托的商品房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內容。

(三)受托的商品房承銷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商品房承銷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產生的傭金,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任何房地產商品房承銷機構不得向買受人收取“團購費、入會費、誠意金、服務費、電商費”等形式的費用;不得通過第三方價外加價,向買受人變相收取傭金。買受人所支付的用於購房的全部費用應計入買受人的總房款,並與合同中約定的總房款壹致。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其商品房承銷機構價格壹致,不得壹房兩價。

(五)在代理銷售時,各類優惠政策應書面告知買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買受人;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制造虛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實信息惡意炒作;不得變相捂盤惜售,擾亂市場秩序。

五、規範代理新建商品房轉移和抵押登記行為

(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需辦理貸款業務的買受人,應會同商業銀行為買受人提供商品房預抵押服務,公示各方責任,不得向買受人收取費用。

(二)商品房交付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及時為買受人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及抵押登記提供服務,不得向買受人收取費用。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供的服務內容,為買受人代理商品房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等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及服務內容,由此產生的第三方服務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四)買受人自願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買受人應辦理的事務,代為申辦商品房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等業務的,由此產生的第三方服務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五)買受人自行申辦或自願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申辦相關登記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向買受人強制提供有償服務。

六、規範合同簽訂

在簽訂認購協議或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商品房承銷機構不得免除己方責任、加重買受人責任或排除買受人合法權益。凡合同示範文本中已涉及的內容應采用示範文本條款,補充條款不再另行約定。公示的合同示範文本應與本項目實際簽約的合同內容壹致。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開發企業必須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銷售承諾告知書。將涉及該項目及房屋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買受人,雙方簽字確認。告知書壹式兩份,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確認後的承諾告知書與網簽合同壹並上傳備案。

七、有關要求

請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以規範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規範銷售現場公示、規範代理銷售和合同簽訂為抓手,整治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房地產開發企業凡存在違法宣傳、虛假宣傳、誇大宣傳行為或不按照以上規定銷售的,立即進行自查整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聯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采取停止網簽、預售資金撥付、有關手續辦理等措施,停止其銷售行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視情進行通報;涉嫌違法的,將依法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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