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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申請成為醫保定點需要的申請材料及申請範文

根據《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寧勞社醫[2005]3號)的規定,擬於近期開展第四批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定點資格準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準入對象: (壹)南京市城區範圍內於2004年6月1日前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零售藥店。取得《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範》(GSP)認證證書。 (二)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保證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經營思想端正,服務行為規範,能公開向社會做出“質量、價格、服務”三承諾,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有2名或2名以上執業藥師或藥師擔任主管業務負責人(不得兼職或掛名),並保證營業時間內不少於1名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對所經營的藥品質量全部負責。 從事藥品銷售、配方、復核、保管等的工作人員,必須經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並定期體檢,建立健康檔案。 (六)營業場所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並設立醫療保險專門服務區域。專用服務區櫃臺不得承包、出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 (七)經營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範圍內的藥品品種(不含中藥飲片)符合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經營藥品必須有“進、銷、存”臺帳,並按GSP要求進行電腦管理。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八)配備必要的計算機和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管理人員。 (九)儲放藥品的庫房需幹燥、通風、防潮、防黴、防鼠咬、防蟲蛀、防汙染,並具備存放需特殊貯藏條件藥品的設施。 (十)嚴格遵守《勞動法》及各項法律法規,內部管理規範,與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能做好規章制度執行、檢查情況的記錄。 二、申報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見附件)。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營業執照和勞動保障證、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及相關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三)《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範》認證證書。 (四)執業藥師或藥師資格證書、註冊證原件及復印件;全體職工名冊;藥品經營人員上崗證,有效期內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相關材料。 聘請的退休人員需註明,並攜帶相關勞務協議。 (五)藥品經營品種及價格清單;上壹年度業務購銷、收支情況。 (六)零售藥店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七)零售藥店房屋產權證原件、復印件及營業場所平面圖,並標明擬開設醫保專門服務區域的位置及藥店所處的地理位置圖。 藥店用房系租賃的,應提供不少於5年期的房屋租賃協議原件、復印件及房主同意書。 以上材料須真實有效,提供虛假材料的零售藥店,壹經核實,三年內不得申請定點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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