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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投訴應該去哪個部門?

醫療保險投訴有兩種:

1,向醫院醫保部門或醫院領導反映個人情況,與其協商維護自身利益;

2.撥打當地市、區衛生監督員投訴電話或撥打全國統壹衛生熱線12320。

目前,解決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的醫療糾紛有三種途徑,即協商、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

1,協商解決。

病人決定以這種方式解決爭端。在簽字之前,患者壹定要考慮清楚相關問題,計算清楚索賠的範圍和金額,避免因為不知情而導致合法的索賠權益得不到保障。最好咨詢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自願就人身損害達成和解協議,壹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雖然法院會保護其上訴權,但如果不能證明該協議在訂立時無效或可撤銷,法院通常會認為該協議有效,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

2.行政調解。

談判雖然簡單快捷,但達成壹致卻很難。在司法訴訟中,時間過長,訴訟成本較高。而行政調解可以在相互認可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可以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所以有時候,發生醫療糾紛,選擇行政調解會更好。因為衛生行政部門無權直接認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在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醫療糾紛後,他還要提交醫學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壹旦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行政調解仍有其局限性。

3.司法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最大的好處是不以醫療事故的認定為依據,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只需要提供在醫療機構就診的證明和身體損傷的證明即可。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其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不具有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和監督檢查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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