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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司法解釋

《解釋》第壹條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條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變質的; 被汙染的; 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解釋》第三條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超過有效期的;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第壹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釋》第四條 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汙染物的,應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後,致人死亡、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第壹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解釋》第五條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壹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釋》第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壹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死亡、嚴重殘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註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障人體健康的行業標準”。

第壹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壹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釋》第七條 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壹般以2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壹般以10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壹般以50萬元為起點。

第壹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壹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壹十四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第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四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已於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8次會議、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8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壹年四月九日

為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犯論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壹條 實施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有關條款數額、情節標準的意見(試行)

(2002年11月22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壹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依據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2004年06月21日 實施日期:2004年06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法[2004]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全國開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及時依法懲處了壹大批各種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前不久,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要求,進壹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緊緊抓住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以開展食品衛生專項整治、打擊“血頭血霸”和非法采血供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等為重點,紮紮實實推進今年的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5月13日國務院召開全國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在全國範圍內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及時審理好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犯罪案件,依法懲處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人民法院當前壹項重要的審判工作。為此,特通知如下:

壹、提高認識,把審理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各種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不但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而且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今年以來,安徽省阜陽市發生的劣質奶粉致多名嬰兒死亡事件和廣東省廣州市發生的有毒白酒致死人命事件,壹再提醒我們,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是壹項長期的、艱巨的任務,必須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抓緊抓好,常抓不懈。各級人民法院壹定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認識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把依法及時審理好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作為壹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安排得力審判力量,保證起訴到法院的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犯罪案件及時依法審結,有力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保障食品安全等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突出重點,依法懲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

各級法院要堅定不移地貫徹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對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嚴格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判刑。當前,要重點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及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犯罪;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以及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用器械犯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犯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以及其他偽劣產品的犯罪;強迫賣血、非法組織賣血和非法采集、制作、供應血液及血液制品犯罪;假冒註冊商標、銷售侵權復制品以及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對起訴到法院的走私、偷稅、抗稅、騙稅、合同詐騙、金融詐騙、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要繼續依法從嚴懲處。各地法院要根據實際確定打擊重點,註重實效。要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特別是有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或者包庇縱容的案件,作為大案要案,抓緊及時審理,依法從嚴判處。依法應當重判的,要堅決重判。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必須充分適用財產刑。法律規定應當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要堅決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規定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壹般也要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要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其用於犯罪的本人財物要依法予以沒收。

三、依法妥善處理涉及眾多受害人的案件

對於涉及大量受害群眾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壹定要註意嚴格依法辦事,妥善慎重處理;做好群眾工作,確保社會穩定。被害人對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並審理;如果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或者受害群眾較多的,應當依靠當地黨委並與有關部門及時協調,依法通過公訴案件審理程序處理。要重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註意最大限度依法挽回受害人和受害單位的損失。被告人和被告單位積極、主動賠償受害人和受害單位損失的,可以酌情、適當從輕處罰。

四、通過審判活動積極參與市場經濟秩序的綜合治理

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是壹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既要治標,又要治本。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在治標和治本上都能發揮重要的作用。各級法院要精心做好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開庭審判工作,通過公開審理、公開宣判、庭審直播等形式,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在辦案的同時,要註意發現在市場管理制度和環節上存在漏洞和隱患,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提醒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健全制度,加強管理,防止發生犯罪;要註意選擇具有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件到案發當地公開宣判,並通過新聞媒體,采取就案說法等各種形式,廣泛宣傳法律,教育廣大群眾,提高全體公民運用法律保障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要註意通過審判活動,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和誠信觀念,在全社會形成自覺守法和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商業道德風尚。

近年來,最高法院在指導各級法院審理好與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有關案件的同時,選擇典型案件,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各高級法院要進壹步加強對轄區內有關督辦案件的指導,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通知的要求,確定聯絡員,加強信息溝通,隨時了解審理進度,及時報送審判信息,對最高法院掛牌督辦的案件和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壹旦起訴到法院即應將受理情況層報最高法院。被最高法院確定為宣傳報道的案件,有關法院要積極配合最高法院搞好大要案件督辦和通過中央新聞媒體公布判決結果的工作。

以上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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