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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說明書用藥違法嗎

患者不按說明書用藥不違法,藥品說明書是藥品規範使用的最正確的方法,不按說明書使用,對由此出現的不良反應和毒性反應,廠家將不負責,說明書是法律依據之壹。

可以分兩種不同的情況看待,對醫療機構或是醫生來說因違反《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被認定違法,可能會涉及更多的法律糾紛,遭到保險公司拒賠以及向藥品經銷企業追償困難,會進壹步輕視藥品說明書,監管部門無法控制醫藥市場,制藥公司也不知道他們的藥發生了什麽。對患者來說可能成為藥品試驗的對象,知情同意權受到侵害,成為藥物不良反應的受害者,且由於這類用藥是自費藥,增加患者經濟負擔。

藥品作為維護人民身體健康的產品,國家對於藥品的質量及審批手續都有嚴格的制度把關,即使是藥品的使用說明書和標簽,也有相應的規定。根據國家食品藥監督管理總局《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的規定,藥品說明書應當包含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學數據、結論和信息,用以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藥品。而藥品的標簽是指藥品包裝上印有或者貼有的內容,分為內標簽和外標簽。藥品內標簽指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的標簽,外標簽指內標簽以外的其他包裝的標簽。其中藥品的內標簽應當包含藥品通用名稱、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等內容。外標簽應當註明藥品通用名稱、成份、性狀、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註意事項、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註意事項不能全部註明的,應當標出主要內容並註明“詳見說明書”字樣。由此可見,藥品的標簽是以說明書為依據,內容以說明書的範圍為限,對藥品的用法用量等事宜做簡要介紹。

作為不具備醫學知識的患者,我們壹般拿到藥品後首先參考的是藥品包裝上的標簽和說明書,在說明書的指導下進行合理用藥。但對於專業的醫生來講,該說明書及標簽更多的是壹種參考價值,醫生應當做的是根據患者的具體病情在允許的範圍內開出合理的處方,如果僅以藥品的使用說明書及標簽去確定用法用量,那麽大多數的患者都可以直接依據說明書去治病,就無需醫生出具處方了。正是由於醫學的復雜多樣性,使得藥品的使用具有不確定性及非精準性,結合臨床經驗及患者個體病情的不同,對藥品說明書所規定的用藥方式作出壹定的調整,這屬於醫生專業裁量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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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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