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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飛行檢查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解析:醫療保險飛行檢查制度是指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在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針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招標采購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醫藥企業、醫療保險醫生(藥師)和參保人員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情況進行的現場監督檢查。該制度具有以下特點:壹是具有法定性和功能性,通常是上級醫療保險行政部門依據《社會保險法》、《行政強制法》、《國家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醫療保險基金監督飛行檢查規定(試行)》授權的行政行為,未經監督檢查單位申請,主動實施;二是直接性,醫保行政部門直接面對人、事、行為、場所的現場檢查;三是飛行檢查通常秘密進行,即醫保行政部門不提前告知被檢查對象;第四,它是強制性的。被檢查對象偽造、變造、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以及藥品、醫療器械出入庫記錄的,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有權采取強制措施。被檢查對象不配合、拒絕或者阻礙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實施檢查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實施強制檢查,被檢查對象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客觀性。醫保行政部門可邀請衛生、公安、藥監等部門聯合飛檢,以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有資質的社會第三方參與檢查。根據檢查工作的需要,可邀請新聞媒體參與監督;第六,是侵入性的。飛行檢查會給被檢查對象帶來不良後果,即設定被檢查對象接受現場檢查、留存資料和接受查詢的義務,在壹定期限內限制場所、人員和信息的相對權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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