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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政策是什麽時候開始的

我國的藥品集中采購政策是從2000年開始發展起來的,199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招投標法》,正式從法律層面上規定了我國藥品集中中投標的方式來采購。從2000年起,各個省份到底如何開展和執行中央政策的。

壹直到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從政策層面上總結了各個地區的經驗,並指出了藥品集中采購的未來發展路徑。這也是當前全國執行的藥品集中采購的基本政策。其中有幾個關鍵的點:

1. 政府堅持以省為單位在網上進行集中采購,並且鼓勵地方結合實際探索創新,目的是提高醫院在藥品采購中的參與度。因此,才有目前各個不同的,都說自己有多創新的采購平臺的出現。

2. 針對不同特點的藥品,規定了5種采購模式:1)集中招標采購,針對用量大的藥品;2)談判采購,針對專利藥,獨家藥;3)醫院直接采購,針對基礎,常用的保障性藥品;4)國家定點生產,議價采購,針對用量小,供應少的必須藥品;5)國家管控采購,針對管制類藥品,免疫規劃和防治床染病等藥品。

3. 規定在2015年全國開展新壹輪的藥品采購。自此,每個省份開始了新壹輪的藥品集中采購。甚至有的省份從2014年就已經開始了。這個政策意味著,每個省份開始重新選擇藥品的供應商,涉及到上千種藥品。

1、耐人尋味的是,在2015年政策中,對於集中招標采購,強調了要落實帶量采購。實際上,幾乎沒有省份真正的執行的帶量采購,只有上海在完成了新壹輪的采購之後,在2016,2017和2018進行了三次實驗性的帶量采購,涉及的藥品壹***才20個左右。也許因為上海有過幾次帶量采購的經驗,所以主導了2018年底開始的“4+7”帶量采購。

2、回到2015年的集中采購上來,到了2016年,基本上每個省份的集中采購已經結束,該選擇的供應商已經確定。醫院和供應商之間也就開始正常的采購和供應(其中當然存在因為政策的原因,導致的各種灰色的市場行為,這裏我們先不談)。有意思的是,2015年的政策並沒有規定這次采購結果的時效,簡單說就是沒有具體說明,這次選了供應商以後多久在選擇壹次。這也意味著,在壹個省內,中標的藥企可以連續幾年給在這個地區的醫院供應藥品,失敗的藥企只能在零售藥店賣藥,沒有資格供應醫院。因此,集中采購結束,藥企在這個市場的競爭大格局也就確定了。

3、最後,時間來到2018年11月,國家發布了“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文件”,選擇了11個城市,對31種藥品進行了跨城市的試點帶量采購。註意的是,這個政策只是針對5種集中采購模式中集中招標采購做的規定,並不針對其他的4種采購模式。這個政策對藥企來說有愛有恨,愛的是供應商選擇重新開始。恨的是,本地藥企和國際藥企同臺晉級,而且成王敗寇,每個企業都壓低價格。到目前為止,對政策的效果褒貶不壹,但帶量采購會成為未來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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