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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什麽,有哪些構成要件

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刑法》中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壹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貨幣形式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準,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所謂出售,是指以牟利為目的,擅自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價出售的行為,是否取得實際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擴展:

案例

審理:經過壹審、二審,2013年9月2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範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情:2012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範某以每只60元的價格從他人手中收購了6只野雞死體,並將野雞死體存放在自己的餐館內,欲加工後出售給顧客食用。

2012年11月29日,永安市林業局聯合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對永安轄區內的飯店、市場等重點場所進行野生動物保護宣傳和檢查時,查獲了這6只野雞死體。

2012年11月20日,另壹被告人葉某在其承包的山場發現兩只活體白羽石雞,遂與其妻子將其殺死後送至本案被告人範某處。

2013年11月底,被告人範某將該兩只山雞加工後以每只120元的價格賣給客戶,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範某主動到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白鷴在福建俗稱野山雞,被列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規定,非法獵捕、捕獲、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6只雉雞的,構成情節嚴重標準;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10只雉雞的,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標準。

本案被告人非法收購雉雞6只,非法出售雉雞2只,已達到法定從重情節標準,鑒於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文獻:

百度百科-刑法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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