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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規範援外標識(以下簡稱援外標識)的使用,加強對援外標識的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援外標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對外援助的標誌。

援外標識包括援外物資標識(以下簡稱援外物資標識)和援外建築標識(以下簡稱援外建築標識)。

援外物資標識中央為中國人民國旗,國旗下方由中文字樣“中國人民援助”和外文譯名“中國援助”組成,上方為外文,下方為中文,國旗兩側為橄欖枝葉。

援外樓的牌子上面是中國結圖案,下面是“中國援助”的外文翻譯。第三條援外標誌使用者是指商務部對外援助項目的承擔企業以及經商務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標誌的其他部門、單位、組織和個人。

用戶使用援外標誌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任何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和愛護援外標誌。

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人不得使用援外標誌。第五條商務部依照本辦法對援外標識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在下列情況下,商務部援外項目企業應使用援外物資標識:

(壹)援外物資最大外包裝的明顯位置;

(二)原則上,經受援國同意,在適當地點存放援外飛機、車輛、船舶、計算機、機械、設備等物資;

(三)商務部組織或批準的援外活動;

(四)商務部認為援外物資應當標註的其他情形。

承擔商務部援外項目的企業應按照商務部提供的標簽規範自行制作援外物資標簽或印制在外包裝和產品表面。第七條商務部援外項目企業在下列情況下應當使用援外建築標誌:

(壹)經受援國同意,在援外建築上;

(二)援外項目現場標誌牌的明顯位置;

(三)在工程竣工和施工過程中,在工程現場和工程隊駐地懸掛國旗;

(四)商務部組織或批準的援外活動;

(五)商務部認為應當使用援外建築標誌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商務部出版或批準的援外出版物或其他印刷品、音像制品應當使用援外標誌。第九條經商務部同意,其他部門和單位承擔的援外項目或活動可以使用援外標誌。第十條援外標識按照商務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援外標識制作說明》(見附件)制作。

在援外標誌中,國旗圖案的印制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第十壹條援外標誌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圖案使用援外標誌,圖案可以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修改援外標誌的圖案構成、字體、圖形比例和色彩圖案。第十二條援外標誌使用者只能在其承擔的援外項目或援外活動中使用援外標誌,其援外標誌使用權在其承擔的援外項目或援外活動移交後自然終止。援外標誌的使用者在使用援外標誌的過程中,應當維護良好的國家形象和商業形象。第十三條援外標誌不得用於商業目的。第十四條援外標誌不得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品交易單據及其他與援外無關的活動。第十五條未經商務部同意,援外標識使用者不得將其全部或部分援外標識使用權轉讓或委托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第十六條援外標誌使用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商務部應當責令其改正。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務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壹)汙損或者侮辱援外標誌的;

(二)未經商務部同意,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援外標誌的;

(三)將援外標誌用於商業目的;

(四)將援外標誌用於與援外無關的活動;

(五)援外項目移交或者援外活動結束後使用援外標誌的;

(六)未經商務部同意,將援外標識全部或部分使用權轉讓或委托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2月6日起施行。

附件:1,援外物資logo圖案制作說明

2、援外物資標識圖案(略)

3、援外建築標誌設計說明

4、援外建築標誌圖案(略)

附件1

援外物資標識圖案制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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