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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的投標程序

第二十壹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應當先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的同時,將項目招標範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有限公***資源配置項目以及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前將項目招標範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核準。

第二十二條 推行使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示範文本。對國家或者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已經編制示範文本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使用。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

在兩家以上媒體發布同壹項目招標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壹致。

招標人在指定報刊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的,應當同時將招標公告如實抄送指定信息網絡。被指定的信息網絡應當即時登載該招標公告,並不得以會員制等方式限制潛在投標人獲取信息。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範圍、性質、數量規模和質量總要求;

(三)招標項目實施的地點和時間;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及審查辦法;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編制招標文件,壹般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項目數量、規模和主要技術、質量的要求;

(三)項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貨、提供服務的時間;

(四)對投標人資格、投標文件、投標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和開標地點;

(六)開標、評標程序以及評標的標準、辦法;

(七)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投標報價的要求;

(八)圖紙、格式附錄等招標相關資料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九)合同主要條款及協議書格式;

(十)受理投訴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采購數量。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並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標準、規模、內容等應當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核定的範圍內。

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招標文件相關內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中提出履約保證金要求的,應當明確規定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不得以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及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為依據;如果必須引用某壹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者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應當標明“或相當於”的字樣。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質要求;不得規定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項目合理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三十壹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審查文件出售時間不得少於五日,出售價格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印刷成本確定。

第三十二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政府投資項目壹般不設置標底。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和資格條件,並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自主編制投標文件;

(二)對招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詢問並獲得不超出招標文件範圍的明確答復;

(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四)對不合理對待提出投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壹並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壹招標項目中投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壹)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之間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壹)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擡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不得串通投標。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擡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反規定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或者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租借的方式獲取資質證書,或者在其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簽署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為。 第三十九條 開標必須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時間為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開標應當公開進行,並予以記錄。

工程建設項目,鼓勵在有形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招標投標活動統壹納入集中交易場所進行規範管理。

第四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招標人的代表應當熟悉招標項目的經濟技術要求,並由招標人以書面形式確定。評標專家應當從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內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技術特別復雜、專業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後,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評標專家庫內確定。

第四十壹條 在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到達開標現場前,招標人不得將評標項目及相關內容泄露給評標專家。

招標人應當為評標專家提供足夠的評標時間。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招標人申請回避;未申請回避的,招標人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後,應當立即停止其參與評標活動:

(壹)投標人或者其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

(二)招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的;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

第四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以及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貨物采購、工程施工項目,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壹般性貨物采購、工程施工等項目,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的辦法評標。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國有自然資源經營性開發項目、有限公***資源配置項目,除采用綜合評估法外,可以確定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價格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人。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規則:

(壹)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澄清或者說明必須符合原投標文件的範圍,並不得改變其實質性內容;

(三)對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人或者明顯低於標底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具體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作廢標處理;

(四)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遺漏或者技術信息和數據不全等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五)推薦壹至三個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列順序,或者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六)對評標過程中需要以表決方式決定的事項,實行壹人壹票,並經評標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

評標委員會表決通過的評標事項被確認為違法或者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承擔責任,但在表決中持反對意見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初審時發現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廢標處理:

(壹)沒有單位蓋章的;

(二)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代理人沒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投標人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在壹份投標文件中對同壹招標項目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壹個為最終報價的,但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六)投標人名稱或者組織結構與資格審查時不壹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七)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八)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九)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同投標協議的;

(十)反映投標文件個性特征的內容出現明顯雷同;

(十壹)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評審時發現投標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應當確定其為廢標:

(壹)不能滿足完成投標項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

(三)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質量要求、報價要求、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

(四)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書面評標報告:

(壹)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壹覽表;

(四)廢標情況說明;

(五)評標標準、方法或者評標因素壹覽表;

(六)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壹覽表;

(七)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八)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以及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九)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的紀要。

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具體理由。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並由評標委員會作出書面說明並存檔。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壹)資格審查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屆滿時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作為廢標處理的;

(四)經評審,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且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

(五)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

招標方式已經核準的項目,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經原核準機關審查批準,可以調整招標方式;其他項目由招標人自行決定調整招標方式。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十五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招標人可以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重新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三日內,將下列有關中標結果的事項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網絡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十日:

(壹)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

(三)中標人名稱及其中標金額;

(四)被確定為廢標的投標人名稱及原因;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公示期內,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的,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人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

第五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壹)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副本;

(二)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

(五)評標報告;

(六)中標結果。

第五十壹條 國有自然資源經營性開發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和有限公***資源配置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訂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備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等其他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訂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和中標人就同壹招標事項另行訂立合同或者擅自變更中標合同,導致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為結算有關價款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的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並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的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中標人以及其他中標候選人。招標人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支付資金占用費。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當在此期限內壹並給付。

招標文件規定招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在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同時向中標人提交。

第五十三條 中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合同約定和投標文件承諾完成中標項目,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不得擅自調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不得擅自更換投標文件中承諾使用的機械設備;

(二)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

因出現特殊情況,確需調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更換投標文件中承諾使用的機械設備的,應當經招標人同意,調換後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或者更換後的機械設備的性能、規格和數量不得低於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不得以下列要求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合同的條件:

(壹)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二)將中標項目分包給其他關系人;

(三)提高履約保證金;

(四)變更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等背離招標和投標文件內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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