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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主要罪名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八條之壹 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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