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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法規都包括哪些內容?

在北京城市近代化過程中,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建立是壹個逐漸完善的過程,其主要內容包括各個時期立法機關狀況及立法概況;各個時期的司法機關、審判機關的制度建設;各個時期制定、頒布的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等。下面分5個歷史時期就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規做壹簡要概述。

壹、清末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規的創立

北京近代城市管理始於1906年內外城巡警總廳的設立。近代以來,隨著西方勢力的侵入,新的事物和現象不斷出現,社會危機逐步加深,舊的城市管理機構和模式已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迫切要求進行變革。1900年八國聯軍侵入北京並實施分區占領,為穩定秩序,日本在其占領地內設立軍事警察衙門,各國亦聯合紳商設立安民公所。《辛醜條約》簽訂後,各國交還占地,清政府即仿效日軍警察機構設置警務處,並在安民公所的基礎上成立善後協巡總局。1902年善後協巡總局改為工巡總局,1905年改為巡警部,1906年巡警部易為民政部,並於京師設內外城巡警總廳,全面負責北京城的管理事宜。巡警總廳內設總務、行政、衛生、消防及司法行政等處,分別負責機要、統計、警事、治安、護衛、刑事、戶籍、正俗、營業、交通、建築、衛生、防疫等。內外城巡警總廳之設是北京城市管理史上的壹個裏程碑,是壹次體制、機構上的變革,是壹個質的變化。北京自此開始形成比較完整、獨立的城市管理體制,實現了行政管理、司法審判和軍事管制的分離,並直接導致了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規的產生。

北京第壹批近代市政法規即產生於巡警總廳時期,主要有兩類:壹是組織法規,如《內城巡警總廳設官治事章程》、《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辦事規則》等,規定了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的組織原則、統轄範圍、主管事項及辦事規則等;壹是具體的市政管理法規,這些法規由巡警總廳制定,由其上級部門核定頒布,主要有以下壹些內容:

第壹、道路交通法規,包括《改訂清道章程》、《清道執行細則》、《管理地排車專則》、《管理大車規則》、《管理人力車規則》、《車輛夜行不燃燈處罰規則》。

第二、醫藥衛生法規,包括《廳區救急藥品使用法》、《預防時疫清潔規則》、《衛生處化驗所章程》、《衛生處化驗所辦事規則》、《衛生處化驗所化驗規則》、《管理種痘規則》、《內外城官醫院章程》。

第三、飲食服務行業管理法規,包括《管理飲食物營業規則》、《管理牛乳營業規則》、《各種汽水營業管理規則》、《管理各種汽水營業執行細則》、《肉食品之預備與貯藏法》、《管理剃發營業規則》、《管理旅店規則》、《管理浴堂營業規則》。

第四、市場管理法規,包括《內城官立東安市場管理規則》、《外城官立廣安市場地租規則》、《外城官立廣安市場管理規則》。

第五、矯正收容法規,包括《創辦京師內城貧民教養院章程》、《內城貧民教養院管理規則》、《貧民教養院附設瘋人院簡章》、《外城初級教養工廠章程》、《外城中級教養工廠章程》、《外城教養女工廠章程》、《外城公立貧民養濟院試辦章程》、《外城貧民工廠章程》、《內城公立博濟工廠初級章程》、《內城公立博濟工廠中級章程》、《民政部習藝所試辦章程》、《重定濟良所章程》。

第六、特種行業管理法規,包括《戒煙局章程》、《戒煙局管理規則》、《管理公和私立戒煙局章程》、《管理娼妓規則》、《管理樂戶規則》。

二、北洋時期北京法制概況

(壹)立法機關的情況

整個北洋時期北京依然沒有壹個獨立、統壹、完整的市政機構。有權做出這些行為的機構主要有京師警察廳、京師學務局和京都市政公所,這是當時最主要的三個市政機構,同時也就是三個最主要的立法機關。

1、京師警察廳。京師警察廳的前身即是內外城巡警總廳。1913年民國政府內務部改革警制,將巡警總廳改為京師警察廳,直屬內務部,作為北京全城的管理機構。京師警察廳比巡警總廳有更為完備的組織系統和更加廣泛的管理職能。京師警察廳並不是壹個單純的治安機關,而是壹個綜合的城市管理機構,在相當程度上執行著後來的市政府的職能。運用法規管理城市是京師警察廳進行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依法管理不僅僅是社會進步的壹個標誌,更是實際社會生活對城市管理者提出的必然要求,為了有效地完成如此廣泛的城市管理工作,制定法規便成為其中必不可少的壹環。京師警察廳在其存在期間先後修訂了數百件法規,涉及城市管理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北洋時期京師地區的主要立法機構。

2、京師學務局。京師學務局是北洋時期京師地區的教育行政機構,其前身是京師督學局和八旗學務處。該局設於1912年,為教育部組織機構之壹,負責管理京師各項中等以下學校事務。京師學務局是此壹時期京師教育法規的主要制定者,其內容涉及勸學督導、私立學校、教育經費、教師、校務、學校體育衛生及私塾整頓等。

3、京都市政公所。京都市政公所成立於1914年6月,是北洋時期負責辦理京都市政的專門機構。但由於事實上京師警察廳並未移交出其在衛生、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權力,京都市政公所的工作僅限於京都市的街道修建和整修疏浚溝渠等,因此,由京都市政公所制定的法規主要集中這些方面,特別是房地法規。

(二)法規的主要內容

1、社會、治安。規範社會秩序,維護城市治安是此壹時期法規的主要內容之壹。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事物和新的社會現象不斷湧現,需要用法律去規範或保護;對於壹些舊有的自生自滅的傳統行業和現象也需要從現實社會的要求出發加以管理,前者如保護電線賞罰規則、管理汽車規則、乘坐電車免費及取費規則、報紙條例、治安警察條例等;後者的數量要更多壹些,如取締陰陽生及產婆規則、管理人力車規則、取締剔骨肉作坊規則、管理戲園規則等等。

2、經濟、稅收。這方面的法規主要由京都市政公所制定,如京都市鋪捐章程、戲捐章程、車捐章程、娼妓捐征收章程,公用汽車免捐暫行辦法等,京師警察局也頒布了壹些,如印花稅法罰金執行規則、整理金融短期公債條例、所得稅考成條例,審計條例、會計條例等。

3、教育、衛生。教育方面的法規主要由京師學務局制定,如京師勸學所章程、京師中學會議章程、教會設學立案辦法、京師檢定小學教員施行細則、整頓私塾規程等。醫藥衛生法規主要有取締醫生暫行規則、外城官醫院西醫診治所規則、京師警察廳醫藥室規則、醫藥室救急治療辦法、內城醫院辦事細則、內城醫院中西藥房規則等。

4、房地、交通。這類法規主要有改訂清道規則、管理建築規則、房地轉移憑單規則、廣安市場租地規則、房地收用暫行章程、房基線施行規則、公修道路簡章、改良大車車輪辦法等等。

5、其他壹些法規。以上只是壹個比較簡略的分類,這壹時期頒布的法規性質的文件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內容很復雜,比如還有關於廣告、建築、工程、辦事規程和壹些組織規則等。

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北平城市管理法規概況

(壹)法規產生的歷史環境和特點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是北平市政發展的正規化和制度化時期。這壹時期,南京國民政府承襲了清末、北洋政府的法制傳統,吸收西方資本主義法律體制,形成了以“六法全書”為體系的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相混合的法律制度。而北平市的城市管理和建設的日趨完備,特別是在法制方面壹系列法規和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北平市政法規體系的初步建立,也正是在這壹時期。

1928年,由於東北軍閥改旗易幟,南京國民政府從形式上完成了國家的統壹,並定都南京。6月,原北京政府的首都北京改名為北平,獨立建制,成立北平特別市,何其鞏為第壹任市長,成立了了財政、土地、社會、公安、衛生、教育、公務、公用八局,原有直屬於內政部、管理北京市政的京師警察廳取消,市政初具規模。在經歷張蔭梧、胡若愚、周大文、王韜等市長職位的多次更叠之後,1933年6月,袁良任市長,恢復了何其鞏之後撤消的財政、衛生兩局,將教育、公用兩局並入社會局,地政局並入財政局,1934年成立了自治事務監理處。自1933年6月至1935年為北平市政中興時期,市政運行步入正軌。1935年日本侵略者步步進逼,袁良離任,秦德純繼任,北方成為半獨立狀態,但是,袁良在任時期的影響壹直延續下來。

(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北平城市管理法規基本內容

1、關於建立市政機構。如《北平特別市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細則》、《北平特別市市政府各局辦事通則》、《北平特別市市政府職員獎懲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市政府處理公文時間限制暫行規則》等。

2、關於處理勞動者待遇。如《北平特別市各局管理工匠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各局工匠撫恤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各局管理工匠養老金給予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工人休假暫行規則》等。

3、關於捐稅征收。如《修正北平特別市鋪捐征收章程》、《修正北平特別市戲捐征收章程》、《北平特別市公益捐征收章程》、《北平特別市市政捐稽征所征收腳踏車捐規則》等。

4、關於房地產問題。如《平特北別市區官產局各項官產註冊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官產局簡章》、《北平特別市區官產局辦事規則》、《北平特別市房地契紙審核規則》、《北平特別市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稅契暫行規則》等。

5、關於工商經營。如《北平特別市取締錢商規則》、《北平特別市工商訪問處章程》、《北平第壹次展覽會章程》、《北平特別市農工商業團體登記規則》、《北平特別市社會局取締拍賣行規則》等。

6、關於社會問題。如《北平特別市社會局職業介紹所章程》、《北平特別市社會局職業介紹所施行細則》、《北平特別市工廠暫行組織大綱》、《北平特別市私立貧民女工廠補助規則》、《北平特別市救濟院章程》等。

7、關於道路、交通。如《北平特別市河道管理處各閘暫行簡章》、《北平特別市通航研究委員會章程》、《北平特別市整理步道規則》、《北平特別市管理重載大車規則》、《北平特別市掘路規則》、《北平特別市公安局管理局發所屬各機關公用腳踏車暫行規則》、《北平市公安局取締長途汽車規則》等。

8、關於建築業。如《北平特別市廠商承攬工程取締規則》、《北平特別市工務局工程招標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工務局購置材料規則》、《工務局修理廠工余營業暫行規則》等。

9、關於城市清潔、衛生。如《北平特別市衛生局清潔隊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產科教育籌備委員會章程》、《北平特別市衛生局中醫士考試委員會簡章》、《北平特別市衛生局醫師(西醫)考試委員會簡章》、《北平特別市衛生委員會章程》等。

10、關於治安。如《北平特別市公安局傳審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公安局拘留所章程》、《北平特別市公安局偵緝隊章程》、《北平特別市公安局消防隊暫行簡章》、《北平特別市公安局緝捕懲罰規則》等。

11、關於風俗變革。如《北平特廟宇停柩規則》。

12、關於環境保護,如《北平特別市森林保護規則》。

13、關於教育。如《北平市市簡易小學暫行規則》《北平市社會局私立學校經費委員會組織規程》等。

14、關於自治。如《北平自治事務監理處組織規則》。

四、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市政法規概況

1937年7月7日,盧溝橋事變爆發。7月29日,北平淪陷。8月9日,江朝宗任偽市長。1938年1月5日,偽臨時政府任命余晉和為北京特別市市長,市公署下除原有社會、財政、工務、衛生、警察5個局外,增設教育、公用兩局,***7個局。1938年3月20日,成立新民會首都指導部。4月17日,偽臨時政府決定改北平為北京。1944年7月13日,市公署下又增設經濟局。日本侵略者企圖把北平建設成他們侵略中國乃至亞洲的“戰備後方基地”,因此,在加緊控制和掠奪的同時,對北京也進行全面規劃,進行了某些建設,制定了壹些相關的法規、條例,使北京法制建設得到了壹定程度的完善。

(壹)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市政法規的基本情況

在日本統治北京期間,偽北京市公署在日本“太上皇”的指揮棒下運轉,為其統治的需要,對原北平市政法規進行了壹些修正。1940年10月,市長余晉和主持編輯了《北京特別市市政法規匯編》(第三輯),(註:此前的國民政府時期,在歷任北平市長的主持下,編訂了《北平市政法規匯編》第壹輯和第二輯)。《北京特別市市政法規匯編》(第三輯)接續前兩輯的體例,將現行有效的法規自1937年7月起至1940年10月底止,均分別編列。對於前兩輯現行有效的各項規章,在第三輯中附錄目錄,載明頁數,以備參考。凡前兩輯中所載規章的標題,仍依照原有名稱,以便檢閱。已經廢止或修正的法規,不再列入目錄。對於前兩輯現行有效的各項規章,凡有條文與事實不符、有待修正,或已經呈請修正、尚未經核準公布的,均暫時維持原貌。這種作法,較好地保持了北京市政法規的延續性,對於研究在日本統治下的北京這壹段獨特的歷史具有重要意義。

1940年10月之後,隨著日本在中國,特別是在北京統治局面的深入發展,為了鞏固其統治的需要,偽北京市公署制定並發布了大量的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內容的法規、條例,以完善偽政權的統治體系,加強奴化程度,肆意掠奪,以滿足戰爭的需要。在對北京市檔案館館藏145余萬卷檔案和資料進行檢索查找之後,***檢索到9685件日偽統治時期北京的市政法規,其中,1940年以後形成的占60%以上。

(二)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市政法規的主要內容

日偽時期北京市政法規基本上延續了國民政府時期北平市市政法規,在法規的種類方面主要有:法令、法規、規則、規定、規章、規程、章則、章程、細則、條例、辦法、準則、通則、簡章、簡則、大綱等十余種。從其法律權限和權威性上看,日偽時期北京市政法規又可分為以下幾類:

第壹、內容比較完整的法律文件:如章程、條例、通則、規則、規程等,這部分法規最具權威性的,最能體現日偽政權的統治性質。

第二、偏重於施行和操作的法律文件:如細則、辦法等,這是日偽統治時期數量最大、最具操作性、最能反映社會狀況的壹部分法規。

第三、內容比較簡單的法律文件:如布告、公告、通告、告示等,大多是針對市民公眾頒布周知、遵令執行的。

第四、其他類型的法律文件:如訓令、大綱、須知、市政 府令、指令等,主要是適應政權統治需要,用以頒令施政而產生的。

從法規的制發機關和涉及的內容上,可分為:總務、社會、公安、財政、工務、教育、衛生、土地、公用、自治等10類。在社會、公安、公用等類中有大量反映北京在這壹時期市政建設、公***管理、公用事業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較充分地反映了日偽統治時期北京的政治、經濟、社會狀況。凡是市公署秘書處及各局***同的法規及特設機關的法規均列入總務,其余均依照各局、處主管事務分別歸入各類。各類規章所附簿、冊、表、單式樣之重要者,均照原式樣編列。

同時,還有壹些涉及日偽統治時期北京的治安機關、審判機關、監獄和其他司法設施,以及北京律師公會律師執業的相關法規。

(三)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市政法規的特點

日偽時期北京市政法規具有以下幾個不同於國民政府法律法規的獨特特點:

1、偽地方政府制定的組織法規

1938年1月,偽臨時政府成立北京特別市市公署,日本侵略者則在京設特務機關,向市府及下屬各局派遣顧問官和輔佐官,出席會議,批準發布文件,儼然是市府和各局的“太上皇”。1938年3月20日,成立新民會首都指導部。1944年7月13日,在市公署下又增設經濟局。因此,在這壹時期形成了許多偽政權的組織法規、條例,其性質與國民政府時期北平市政府的法規完全不同,對於研究抗戰時期的日偽政權具有重要價值。

2、打擊抗日活動的政治法規

自北平淪陷後,中國***產黨領導的人民抗日鬥爭連綿不斷,給日本侵略者以沈重的打擊。1941年至1942年間,日本連續進行5次強化治安,在城市實行配給制度,保甲連坐,統制各種物資,以鎮壓中國人民的反抗。在農村加緊討伐八路軍和抗日人民武裝,山區實行“集家並村”和“三光政策”,以對付中***領導的抗日民族解放戰爭。在侵略與反侵略的過程中,形成了壹些政治性質的法律法規,是研究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史和日本侵華史的重要資料。

3、實行橫征暴斂的經濟法規

日本占領北平後,大肆進行經濟掠奪,成立“北至開發株式會社”以及各種公司,統制、糧食、棉花、油料、鹽、煤炭、電力、運輸等資源,增加稅收,強迫“獻納”,以支持他們的侵略戰爭。1944年7月13日,市公署下又增設經濟局,以加強對北平市民的搜刮。在這壹過程中形成的法規、條例,是日本在中國、在北京進行經濟侵略和掠奪的幫兇。

4、進行賣國奴顏宣傳教育的法規

在文化方面,日偽強制推行奴化教育,統制言論,推行所謂“中日親善”、“完遂聖戰”等侵略理論。偽政府為了鞏固和加強統治,相應地形成了許多宣傳日本侵略理論、強迫人民接受亡國統治的、強行灌輸侵略文化的法規、條例,這是偽政權統治時期特有的法律現象。

因此,深入研究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市政法規的內容和特點,進而研究這壹時期的立法機關的概況、各司法機關、審判機關的制度建設和相應的法律制度概況,對於研究在日本統治下的北京這壹段獨特的歷史具有重要意義,有助於進壹步豐富、充實、深化北京史的研究。

五、抗日戰爭勝利後北平市政法規概況

(壹) 法規產生的歷史環境和特點

抗日戰爭勝利後,影響北平市政法規產生的歷史環境有幾個特殊的方面,1、日本侵略者8年的占領和殖民化,留下了大量的問題需要處理;2、作為主權國家的地方行政機構的市政行政系統遭到破壞,亟待恢復;3、日本的殖民統治使得北平人民生活極端貧困,亟待改善。4、國***兩黨以武力爭奪政權,並且最後導致內戰爆發,這使得北平市政法規缺乏壹個穩定制定環境。而且,由於雅爾塔體系的形成,美國把中國劃入其勢力範圍,從政治、經濟和軍事上扶持國民黨政府。在此情況下,大量的美國軍隊進入華北,其中北平的美國軍隊就占了很大比例,美國軍隊憑借1943年《處理在華美國軍人刑事犯罪案件條例》換文,胡作非為,破壞了北平的市政秩序。因此,除了繼承抗日戰爭之前的城市法規外,北平抗日戰爭勝利後的法規的制定目的和內容表現了如下幾個特點:1、處理日本侵略者占領北平和對北平實行殖民化遺留的問題;2、恢復遭到日本侵略者破壞的城市當局的行政系統和使之正常運行;3、解決人民生活貧困問題;4、處理美國軍隊進駐北平造成的對於北平城市秩序破壞的問題。

(二)法規的主要內容

1、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如《北平市政府關於市場商場管理規則》、《北平市政府關於人力車價目表規定》、《北平市政府關於制定管理煙業經紀行棧辦法》、《北平市政府關於修正本市工商業登記暫行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廣告牌招商承租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加強糧食市場管理辦法》等。

2、恢復市政機構並且使其正常運轉。如《北平市政府關於制定職員準假辦法五項、考勤辦法及工作日程規定》、《北平市警察局關於公文處理辦法》、《新派委人員臨時支薪辦法》、《北平市衛生局關於本市煙民調驗所設置辦法》、《北平市財政局提高行政效率推行辦法摘要》等。

3、關於整理市容、清潔街道。如《北平市處理穢水臨時辦法》、《北平市清潔專款征收管理規則草案》、《北平市衛生局管理飲食物品店鋪及制造場所規則》、《北平市衛生局新生穢土處理方法大綱、坊裏實務要義及區坊裏人員防疫須知》等。

4、關於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如《北平市政府關於本市禁煙禁毒暫行辦法》、《北平市警察局關於治安對策辦法五項》、《北平市政府警察局關於禁煙、禁毒暫行辦法》、《北平市警察局關於緝捕盜匪獎懲辦法》等。

5、關於處理社會問題。如《北平市財政局關於修正本市車款征收章程》、《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食糧采購貸款暫行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府平祟糧食購運處委托區公所辦理平祟食糧辦法》、《北平市難民救濟實施辦法及救濟協會組織規程辦事細則草案》等。

6、關於管理外國人和外國機構。如《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外國教會登記暫行辦法》等。

7、關於促進、扶助生產。如《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林業工作競賽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農作物耕種工作競賽辦法》、《北平市政府農田水利工作競賽辦法》、《北平市政府畜牧競富辦法》、《北平市政府關於春耕貸款辦法》。

8、關於處理勞動者待遇問題。如《北平市政府公布調整理發業浴堂業工人工資辦》、《北平市府關於調整技工待遇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關於制定勞資評斷委員會組織規程》等。

9、處理道路、交通維護和管理問題。如《北平市政府關於制定北平市政府警察局陸上交通管理實施辦法》、《北平市政府關於制定北平市整修道路溝渠辦法》、《北平市市民整修道路溝渠辦法》、《北平市公***汽車管理處運輸規章》等。

10、關於處理抗日戰爭遺留問題。如《北平市政府關於敵人在本市公私財產規定十月十日以後概行停止轉移的布告》、《北平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接收敵偽財產整理及報核辦法》、《北平市警察局關於韓國人暫免集中條件規定》、《北平市日偽占用公私房產地產清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等。

11、關於房地產問題。如《北平市政府關於不動產移轉登記及稅契辦法》、《北平市財政局公布修正基地稅征收規則》等。

12、關於賦稅問題。如《北平市財政局關於修正本市車款征收章程》、《北平市政府關於調整團體公演征稅辦法》、《北平市政府催報公有土地收益情形及頒發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等。

13、關於教育問題。如《北平市高中學生畢業會考章則》、《北平市教育局印發校舍校具籌修委員會章則》等。

14、關於財政問題。如《北平市政府頒發民國卅六年壹至七月份總預算科目內所超支各款及臨時費核定動支辦法》等。

15、關於娛樂業的管理問題。如《北平市政府公布管理本市跳舞廳暫行辦法》、《北平市警察局關於提前核準管理音樂廳暫行辦法》、《北平市警察局關於修正管理音樂廳暫行辦法》、《北平市政府關於管理音樂廳暫行辦法》等。

16、關於駐北平美軍犯罪的管理。如《北平市警察局呈報中美警憲聯絡室協議》。

總之,近代北京城市法律法規,是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的重要內容,而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則是近代北京城市發展史的重要內容,編纂近代北京城市法律法規有助於研究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進而有助於研究中國近代城市史和中國近代社會史,豐富中國近代史的研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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