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促進規範文明執法,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9日起施行,《農業專職植物檢疫人員制服供應辦法》([1987]農(農)字第32號)、《沿海和內陸交界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和《內陸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農漁發[1996]5號)、《沿海和內陸交界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和《內陸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農漁發[1996]5號)自2020年12月9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制服管理發放辦法》(工商人字[1988]第 170 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統壹服裝和標誌配備辦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統壹服裝和標誌配備標準》(食藥監財[2014]第15號),現予廢止。
信息拓展:
綜合行政執法統壹和標識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統壹和標識管理,促進規範文明執法,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意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統壹服裝和標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司法部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統壹服裝和標誌管理制度,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的統壹服裝和標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財政部門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配發範圍、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在預算定額標準內配發制服和標誌。不得擴大著裝範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誌樣式,不得提高發放標準。
各地要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規範穿著制服、佩戴標誌,嚴肅儀容儀表和執法作風紀律。
第五條 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發放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部門預算。
六、制式服裝和標誌采購,原則上由省級及以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