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
1、工商核名及辦理營業執照。
2、向所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3、進行Ⅰ類、Ⅱ類器械備案,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並申請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認證。
人員條件:
1.門店質量負責人,需要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職稱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即執業藥師來擔任,該資格在籌備證照辦理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在經營期間負責審核或調配處方;
2.中藥師,如藥店有售中藥飲片需配備;
3.藥品保管、驗收、養護、營業等人員,應取得相關職業技術等級證書。
場所條件:
1.面積要求40_-100_左右,具體取決於開店區域是農村還是城市;
2.要具有與所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等;
3.經營範圍含中藥飲片的,應設置不少於20_的相對獨立的中藥飲片營業區域。
1、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執業藥師資格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具備正確判斷和保障實施的能力。
2、應當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沒有專業要求,但必須是執業藥師,並註冊到店。
3、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必須在職在崗,不得在店外兼職。
法律依據: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