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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嚴重的問題!

老師有權沒收學生的財物嗎?

中國教育先鋒網2008-12-15謝麗君

日常學校生活中,老師沒收學生課外書、玩具等物品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老師不小心丟失或損壞了沒收的物品,有的老師把這些物品據為己有,引起了學生和家長的不滿,甚至將其告上法庭。那麽,老師有權利沒收學生攜帶的個人物品嗎?如果這些物品丟失或毀壞,學校和老師是否應該負責賠償?

1.老師有權沒收學生的財物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其品行和學業成績”;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教師法》第七條規定的懲戒權和第八條規定的制止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是同壹問題的兩個方面。根據這壹規定,當學生攜帶物品的行為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危害學生身心健康時,教師有義務采取懲戒措施予以制止。沒收學生的財物是教師行使紀律的壹種表現,或者說是壹種懲戒手段。

確定教師是否有必要沒收學生攜帶的個人物品,關鍵是看學生攜帶或者使用物品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如果學生攜帶或使用物品的行為不僅違反了社會規範,而且造成或可能造成壹定的不良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得不到管理就無法維持,會影響學生的健康發展,那麽學生攜帶或使用此類物品的行為就不具有正當性。比如,很多同學打著方便與父母聯系的旗號攜帶手機,但實際上並不是用來促進學業或與父母交流,而主要是與朋友聊天,有時會在午夜,影響宿舍其他同學的休息;有的學生上課還玩手機,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可見,學生在校園內使用手機,確實會對教育教學秩序、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影響。鑒於中小學生使用手機的弊端,學生在校園內攜帶和使用手機是不正當的。有人認為禁止學生在校園內攜帶和使用手機侵犯了學生的通信自由權。筆者認為,與學生的整體利益相比,學生的通信自由權屬於低級權利。法律處理權利沖突必須遵循權利位階原則,即優先滿足位階高的權利需求。高等級權利和低等級權利是根據權利的價值來決定的。而且,禁止學生在校園內攜帶和使用手機,並沒有完全限制學生的交往自由。學生可以通過校園裏的公用電話與父母聯系。因此,學校禁止學生在校園內攜帶和使用手機是合法的,不構成侵權。

壹般來說,學生攜帶以下物品入校是正當的:(1)在校學習生活必需的最低物品。(2)不影響正常秩序但私密性強的物品,如照片、信件、日記等。(三)課外活動或者娛樂活動合理需要的物品。學生攜帶下列物品進入學校是不正當的:(1)影響學生集中學習或幹擾教學活動的物品,如手機。(2)危險玩具,如仿真子彈槍、彈弓等。(三)管制刀具、槍支彈藥。(4)煙、酒、毒品和麻醉藥品。(5)違禁圖書、期刊和音像制品。

教師應當充分衡量學生人身權利與教育教學秩序的關系,在有確鑿證據證明必須以犧牲學生人身權利為代價維護教育教學秩序的情況下,可以沒收學生攜帶的物品。具體來說,教師有權沒收學生帶入學校的非法物品;壹般情況下,教師不得沒收合法物品。但即使是合法的,如果學生在不適當的時間和場合使用,影響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老師也有權沒收。如果學生上課不認真聽講,偷看課外書,老師發現了可以沒收。

2.物品的丟失或損壞。學校和老師是否有賠償責任?

案例:某小學五年級學生楊在語文課上偷看小說《西遊記》,被王老師發現。王老師以楊上課偷看課外書為由,把小說收了起來放在講臺上。下課後,王老師忘了把書拿走,結果書丟了。第二天,楊找王先生要書時,王先生發現書丟了,就支支吾吾說書被沒收了。楊的父親得知他在錢鑫買的精裝書《西遊記》220元被沒收,非常生氣,趕到學校交涉。王老師以書被沒收為由拒絕賠償,楊的父親將王老師告上法庭。

案中,王老師為了維護課堂紀律,將楊上課看的小說暫時沒收,無可非議。但如果被沒收的小說丟失了,學校和老師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涉及到教師沒收的法律性質的認定。

對教師的沒收不屬於行政法意義上的沒收。行政法意義上的沒收是行政處罰的壹種形式,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取得的財物、扣押的違禁品以及實施違法行為所使用的工具或財物無償收歸國有的行政制裁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沒收的主體必須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即沒收只能由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實施,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學校根本不具備沒收的行政主體資格,教師作為學校工作人員自然也無權實施行政法意義上的沒收。

老師沒收學生物品,是對物品的暫時控制,是行使懲戒權的表現。所以壹般情況下,老師不能把沒收的物品據為己有,不能拒不歸還,也不能隨意銷毀。老師對沒收的物品應該怎麽處理,要看物品的性質:(1)對於學生在不適當的時間和場合使用的物品,比如在非閱讀課上閱讀的課外書(不包括色情等違禁書籍)、自習課在操場上踢足球等,老師為了維持正常秩序,可以暫時沒收。教育完學生後,要及時歸還。(2)壹旦發現,教師應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並通知家長收回手機、模擬子彈和槍支等危險玩具、彈弓等物品,以及煙酒等有害身心健康的物品。老師要要求家長加強對孩子的管教,配合學校和老師做好教育工作。(3)教師應立即控制刀具、槍支、彈藥、毒品、色情書刊等違禁物品,依法移交有關部門沒收,不能自行處理。

在上述案例中,王老師沒收學生課外書的行為是教師為維護紀律而采取的懲戒措施,是合法的。課外書屬於上面提到的第壹類。王老師應該在課後及時把書還給學生。但王先生沒有歸還,而是將書弄丟了,存在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因為這種侵權的後果是因履行管理職責造成的,屬於職務行為,所以王老師所在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賠償後可以向王老師追償。在上述案例中,學生只是起訴了王老師個人,並沒有將學校列為被告。最終,法院還判決王先生賠償圖書款220元。這在程序和責任主體上都是不合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於2007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正式實施。該法第64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資料和其他不動產、動產享有所有權;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或者破壞。作為公民,學生的財產權也受法律保護。這就要求學校和教師要尊重學生的財產權,依法辦學、依法教學,不得侵占、破壞、丟失或非法沒收學生的財物。為了維護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健康發展,教師可以沒收上述三種物品,但必須做好後續處理工作。教師在沒收學生財物時,應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註意教育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不能以懲罰代替教學。

資料來源:《中小學管理》,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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