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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制劑車間的GMP規範有什麽樣的要求?

首先,是生產什麽藥物的制劑車間,這與空氣凈化系統關系密切。

其次,2010版GMP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要結合新版GMP的要求。下面附有廠房與設施的內容,希望對妳有用。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

(衛生部令第79號)              第四章 廠房與設施

                  第壹節 原 則

第三十八條 廠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藥品生產要求,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汙染、交叉汙染、混淆和差錯,便於清潔、操作和維護。

第三十九條 應當根據廠房及生產防護措施綜合考慮選址,廠房所處的環境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產品遭受汙染的風險。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當對藥品的生產造成汙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當合理,不得互相妨礙;廠區和廠房內的人、物流走向應當合理。

第四十壹條 應當對廠房進行適當維護,並確保維修活動不影響藥品的質量。應當按照詳細的書面操作規程對廠房進行清潔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條 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濕度和通風,確保生產和貯存的產品質量以及相關設備性能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影響。

第四十三條 廠房、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能夠有效防止昆蟲或其它動物進入。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滅鼠藥、殺蟲劑、煙熏劑等對設備、物料、產品造成汙染。

第四十四條 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批準人員的進入。生產、貯存和質量控制區不應當作為非本區工作人員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條 應當保存廠房、公用設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後的竣工圖紙。

                  第二節 生產區

第四十六條 為降低汙染和交叉汙染的風險,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應當根據所生產藥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潔凈度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應當綜合考慮藥品的特性、工藝和預定用途等因素,確定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多產品***用的可行性,並有相應評估報告;

(二)生產特殊性質的藥品,如高致敏性藥品(如青黴素類)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備而成的藥品),必須采用專用和獨立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青黴素類藥品產塵量大的操作區域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當經過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當遠離其他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

(三)生產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並與其他藥品生產區嚴格分開;

(四)生產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藥品應當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特殊情況下,如采取特別防護措施並經過必要的驗證,上述藥品制劑則可通過階段性生產方式***用同壹生產設施和設備;

(五)用於上述第(二)、(三)、(四)項的空氣凈化系統,其排風應當經過凈化處理;

(六)藥品生產廠房不得用於生產對藥品質量有不利影響的非藥用產品。

第四十七條 生產區和貯存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地存放設備、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避免不同產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汙染,避免生產或質量控制操作發生遺漏或差錯。

第四十八條 應當根據藥品品種、生產操作要求及外部環境狀況等配置空調凈化系統,使生產區有效通風,並有溫度、濕度控制和空氣凈化過濾,保證藥品的生產環境符合要求。

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於10帕斯卡。必要時,相同潔凈度級別的不同功能區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

口服液體和固體制劑、腔道用藥(含直腸用藥)、表皮外用藥品等非無菌制劑生產的暴露工序區域及其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的暴露工序區域,應當參照“無菌藥品”附錄中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企業可根據產品的標準和特性對該區域采取適當的微生物監控措施。

第四十九條 潔凈區的內表面(墻壁、地面、天棚)應當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避免積塵,便於有效清潔,必要時應當進行消毒。

第五十條 各種管道、照明設施、風口和其他公用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應當盡可能在生產區外部對其進行維護。

第五十壹條 排水設施應當大小適宜,並安裝防止倒灌的裝置。應當盡可能避免明溝排水;不可避免時,明溝宜淺,以方便清潔和消毒。

第五十二條 制劑的原輔料稱量通常應當在專門設計的稱量室內進行。

第五十三條 產塵操作間(如幹燥物料或產品的取樣、稱量、混合、包裝等操作間)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或采取專門的措施,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汙染並便於清潔。

第五十四條 用於藥品包裝的廠房或區域應當合理設計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汙染。如同壹區域內有數條包裝線,應當有隔離措施。

第五十五條 生產區應當有適度的照明,目視操作區域的照明應當滿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六條 生產區內可設中間控制區域,但中間控制操作不得給藥品帶來質量風險。

  第三節 倉儲區

第五十七條 倉儲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等各類物料和產品。

第五十八條 倉儲區的設計和建造應當確保良好的倉儲條件,並有通風和照明設施。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物料或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避光)和安全貯存的要求,並進行檢查和監控。

第五十九條 高活性的物料或產品以及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貯存於安全的區域。

第六十條 接收、發放和發運區域應當能夠保護物料、產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的影響。接收區的布局和設施應當能夠確保到貨物料在進入倉儲區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

第六十壹條 如采用單獨的隔離區域貯存待驗物料,待驗區應當有醒目的標識,且只限於經批準的人員出入。

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物料或產品應當隔離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離,則該方法應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條 通常應當有單獨的物料取樣區。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當與生產要求壹致。如在其他區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樣,應當能夠防止汙染或交叉汙染。

                第四節 質量控制區

第六十三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通常應當與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實驗室還應當彼此分開。

第六十四條 實驗室的設計應當確保其適用於預定的用途,並能夠避免混淆和交叉汙染,應當有足夠的區域用於樣品處置、留樣和穩定性考察樣品的存放以及記錄的保存。

第六十五條 必要時,應當設置專門的儀器室,使靈敏度高的儀器免受靜電、震動、潮濕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幹擾。

第六十六條 處理生物樣品或放射性樣品等特殊物品的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要求。

第六十七條 實驗動物房應當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有獨立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用通道。

                 第五節 輔助區

第六十八條 休息室的設置不應當對生產區、倉儲區和質量控制區造成不良影響。

第六十九條 更衣室和盥洗室應當方便人員進出,並與使用人數相適應。盥洗室不得與生產區和倉儲區直接相通。

第七十條 維修間應當盡可能遠離生產區。存放在潔凈區內的維修用備件和工具,應當放置在專門的房間或工具櫃中。

                  第五章 設 備

                  第壹節 原 則

第七十壹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應當盡可能降低產生汙染、交叉汙染、混淆和差錯的風險,便於操作、清潔、維護,以及必要時進行的消毒或滅菌。

第七十二條 應當建立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並保存相應的操作記錄。

第七十三條 應當建立並保存設備采購、安裝、確認的文件和記錄。

                 第二節 設計和安裝

第七十四條 生產設備不得對藥品質量產生任何不利影響。與藥品直接接觸的生產設備表面應當平整、光潔、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得與藥品發生化學反應、吸附藥品或向藥品中釋放物質。

第七十五條 應當配備有適當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儀器和儀表。

第七十六條 應當選擇適當的清洗、清潔設備,並防止這類設備成為汙染源。

第七十七條 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品或容器造成汙染,應當盡可能使用食用級或級別相當的潤滑劑。

第七十八條 生產用模具的采購、驗收、保管、維護、發放及報廢應當制定相應操作規程,設專人專櫃保管,並有相應記錄。

                 第三節 維護和維修

第七十九條 設備的維護和維修不得影響產品質量。

第八十條 應當制定設備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和操作規程,設備的維護和維修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八十壹條 經改造或重大維修的設備應當進行再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用於生產。

                第四節 使用和清潔

第八十二條 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都應當有明確的操作規程。

第八十三條 生產設備應當在確認的參數範圍內使用。

第八十四條 應當按照詳細規定的操作規程清潔生產設備。

生產設備清潔的操作規程應當規定具體而完整的清潔方法、清潔用設備或工具、清潔劑的名稱和配制方法、去除前壹批次標識的方法、保護已清潔設備在使用前免受汙染的方法、已清潔設備最長的保存時限、使用前檢查設備清潔狀況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現的、有效的方式對各類設備進行清潔。

如需拆裝設備,還應當規定設備拆裝的順序和方法;如需對設備消毒或滅菌,還應當規定消毒或滅菌的具體方法、消毒劑的名稱和配制方法。必要時,還應當規定設備生產結束至清潔前所允許的最長間隔時限。

第八十五條 已清潔的生產設備應當在清潔、幹燥的條件下存放。

第八十六條 用於藥品生產或檢驗的設備和儀器,應當有使用日誌,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情況以及日期、時間、所生產及檢驗的藥品名稱、規格和批號等。

第八十七條 生產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標識,標明設備編號和內容物(如名稱、規格、批號);沒有內容物的應當標明清潔狀態。

第八十八條 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當搬出生產和質量控制區,未搬出前,應當有醒目的狀態標識。

第八十九條 主要固定管道應當標明內容物名稱和流向。

                 第五節 校 準

第九十條 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和校準計劃定期對生產和檢驗用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進行校準和檢查,並保存相關記錄。校準的量程範圍應當涵蓋實際生產和檢驗的使用範圍。

第九十壹條 應當確保生產和檢驗使用的關鍵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經過校準,所得出的數據準確、可靠。

第九十二條 應當使用計量標準器具進行校準,且所用計量標準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校準記錄應當標明所用計量標準器具的名稱、編號、校準有效期和計量合格證明編號,確保記錄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條 衡器、量具、儀表、用於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校準有效期。

第九十四條 不得使用未經校準、超過校準有效期、失準的衡器、量具、儀表以及用於記錄和控制的設備、儀器。

第九十五條 在生產、包裝、倉儲過程中使用自動或電子設備的,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校準和檢查,確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準和檢查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六節 制藥用水

第九十六條 制藥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並符合《中華人民***和國藥典》的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制藥用水至少應當采用飲用水。

第九十七條 水處理設備及其輸送系統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應當確保制藥用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準。水處理設備的運行不得超出其設計能力。

第九十八條 純化水、註射用水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當無毒、耐腐蝕;儲罐的通氣口應當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條 純化水、註射用水的制備、貯存和分配應當能夠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純化水可采用循環,註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溫循環。

第壹百條 應當對制藥用水及原水的水質進行定期監測,並有相應的記錄。

第壹百零壹條 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純化水、註射用水管道進行清洗消毒,並有相關記錄。發現制藥用水微生物汙染達到警戒限度、糾偏限度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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